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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种类
我国《民法典》及其他民事法律,就诉讼时效,有不同规定,现分述如下:
一、一般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又称普通诉讼时效,是指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对诉讼时效期间作特别规定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即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都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在我国,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为三年。
二、特别诉讼时效
特别诉讼时效,是指法律特别规定适用于特定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可能比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短,也可能比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长,如《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在《民法典》颁行后,对《民法通则》规定的短期诉讼时效是否还可适用存在不同的认识。在《民法通则》仍然有效,且立法机关意思不明的情况下,结合短期诉讼时效规则本身的制度目的和实际价值来决定其是否适用可能更恰当①。《民法典》颁行后,即应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施行。
三、最长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2款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最长时效期间,从其效力上看,是诉讼时效期间。但从其起算时点、不能变动上看,20年的期间类似于除斥期间。
① 王利民.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 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