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研究(2019年卷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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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产权治理的集体生存性策略[1]

——以传统时期云南彝族依村为对象

陈于

(昆明学院 云南昆明 650214)

内容提要:19世纪末20世纪初位于我国西南边陲的彝族依村在内部资源匮乏,外部环境恶劣,对外交往有限及国家无力提供安全保障的情况下,村庄共同体依靠村庄既有资源——土地和山林,通过产权安排和围绕产权实施的治理,即产权治理形成了集体生存性策略,在发挥产权社会属性的基础上保障了村民的集体生存。

关键词:民族村庄;产权;治理;产权属性;集体生存

一 问题的提出

生存是人类个体和人类社会活动开展的必要条件。为了生存,人们极尽所能,由此形成了适应不同环境的生存策略。所谓生存策略是人类个体或群体在面临特定自然和人文环境时,为了谋取自身生存,获取和利用维持生存所需资源而采用的自觉或不自觉的行为方式。

从现有学者的研究成果看,人们主要通过三种行为方式来谋求生存。第一种方式是通过向外获取生存资源来谋求生存,即外部获取型生存策略,主要包括抗争性生存策略和迁移性生存策略。裴宜理在对淮北地区1845年至1945年农民的叛乱行为进行研究时,指出正是淮北极其不稳定的自然环境给该地经济、社会和政治生活蒙上了浓重的阴影,发展生产的机会受到严重限制,因而,农民采取了抗争性生存策略来谋求生存,包括掠夺他人财物的掠夺性策略和对抗该种掠夺而形成的努力阻止他人进攻的防卫性策略[1]。斯科特在对处于极其严重生存危机的东南亚农民的研究中,从两个层次阐述了村民的抗争性生存策略,第一个层次是通过可能的抗争或反叛行为来获得生存的策略,即如果形势将农民置于生存线之下,作为外部关系——社会精英和国家援助了农民的生存需要,则不会出现农民的抵抗和反叛,而如果这些关系阻碍了农民的生存,则会出现农民的抗争甚至是农民革命的行为[2]。第二个层次是通过反抗的日常形式来获得生存的策略,这些日常的反抗形式斯科特称之为弱者的武器,包括小偷小摸、偷懒、装糊涂、开小差、假装顺从、诽谤、纵火和暗中破坏等[3]。采用迁移性生存策略向外获取生存资源的,客家人较为典型,不少学者对客家人的研究表明,当原住地人口膨胀,耕地不足时,客家人会采用迁移的方式来寻求生存空间[4];除此之外,一些少数民族和边民也有类似行为,如学者张有隽在研究瑶族中的盘瑶时,指出吃了一山过一山,不断迁移是盘瑶的生存策略[5];学者李智环,张家琪在研究中缅边境地区边民时,指出边民在两国边境间的离散和回归多是“以生为计”生存策略的理性选择[6]

第二种谋求生存的方式是通过对自身拥有资源的进一步挖潜,即内部挖潜型生存策略。黄宗智认为在耕地有限和面临人口压力的情况下,人们会将劳动力投入集约化到边际效益收缩的状况[7],即内卷化,该种状况不仅体现在农业生产上,也会体现在非农业的生产机会上。恰亚诺夫也有类似结论,即农民会将劳动力投入一种并不“划算”状态,以此对抗面临的生存问题[8]

第三种是通过与自然和社会环境和谐相处来谋求生存,即适应型生存策略,主要有通过与自然环境相契合的生产方式,即“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和通过文化构建的方式来实现对环境的适应和生存空间的获取。学者何国强在研究客家人时,指出世代以农耕为生的广东客家人因迁移至不同的地理位置而采用了不同的生存策略,位于山区的客家人主要是纯粹的农业和为农业服务的小手工业;位于丘陵地区的客家人则农业与一定规模的工商各业互相渗透;在海岸线附近的客家人则渔农并举,以海为田[9]。学者石硕认为青藏高原的宗教文化是该地区人们的一种生存策略[10],学者李继刚认为传统时期藏族地区的婚姻制度——一妻多夫或一夫多妻是该地区人们的一种生存策略[11],即人们通过文化构建的方式维持一种低成本的、和自然环境相匹配的生活方式,以应对生态环境非常脆弱的青藏高原,从而获得相应的生存空间;杜星梅,陈庆德在研究20世纪独龙族山地狩猎时,指出在“充分接受大自然馈赠”的基础上,适度征集是其最基本的生存策略,所形成的“低度生产”展现出极强的适应性[12]

学者们对生存策略的研究成果颇为丰富且基本达成共识,即有什么样的自然、社会环境就会形成什么样的生存策略,然而,研究多在微观层次展开,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中观层次的生存策略,即以村庄社区为单位研究村民的生存策略。实际上,有部分学者注意到了这一层次,但仅是略有提及,没有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如斯科特认为有许多社会安排,包括公有土地、分摊出工等有助于消除“使人陷入灭顶之灾的细浪”[13]。事实上,生存策略不仅包含微观层次的个体生存性策略,还包括中观层面的集体生存性策略,如在传统社会时期的西南边疆,有部分少数民族村庄通过社区内的产权安排、产权运行和产权维护等治理活动,即产权治理,来形成他们的集体生存性策略,本文的研究对象——传统时期的云南彝族依村,即是其中的一个代表,对该案例的深入剖析,不仅有助于人们从民族学之外的视角加深对传统时期少数民族村庄产权治理状况的认识,而且,能够为当前农地产权改革在少数民族地区的进一步开展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 传统时期云南彝族依村的自然、社会条件

(一)气候冷凉,农业生产资源匮乏

依村海拔2060米,属于高海拔冷凉地区,呈典型冷凉气候——冬冷夏凉,即使与同类地区相比,该地气温也明显偏低,其结果有四:一是农时推后;二是种植期增长;三是容易发生冻害;四是产量偏低。该地种两季:大春和小春,大春主要种植水稻和苞谷,小春主要种植大麦和小麦。由于气温偏低,水稻5月份种,10月份收,比邻近地区种得晚且多种半个月,收完稻谷接着就开始种小春,基本没有晒地时间。冬季常发生霜冻,尤其是晚霜冻,小春作物有时连种子都收不回来。传统时期,由于该地气温低,加上土壤肥力一般,所以,无论是小春或是大春产量都十分有限,村民说年份好的时候一亩可以收五斗谷子,不好的时候只能收到三斗左右,正所谓“大产出五斗,小产出三斗”[2],就如20世纪50年代中央访问团调查所表明的那样“耕地犁得很浅、又不施肥,土质薄,收获因此很少”[14]

王明珂在描述边疆的“边缘性”时指出,边疆常因资源匮乏而成为边疆[15],这一点在依村表现十分明显。传统社会中最为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源是耕地,然而夹杂在群山中的地形地貌使得依村耕地资源匮乏。根据民国二十四年(1935)国民政府对该村进行清丈所做清丈图统计计算,依村当时有田地609亩,人均占有耕地3.5亩[3],其中一半为水田,一半为旱地,而同一时期,我国人均占有耕地为4.25亩,云南省为3.66亩[16]。除了耕地资源外,传统农业社会的另一项重要资源——水,依村也十分匮乏,大约只能灌溉一半的土地。冷凉的气候,农业生产资源的匮乏使得传统时期依村村民挣扎于生存的边缘,不够吃、吃不饱是村民生活的常态。

(二)中央统治薄弱,基层治理变动

依村位于我国西南边疆山区,远离中原地区和复杂的地形地貌,使得传统社会时期中央政权更多依靠当地民族首领对该区域进行治理,因而形成了中央统治薄弱,基层治理不断变动的状况。在本文研究的时段——清朝末年至民国初年,出现了土司势力不断消减,原来由土司统治的部分区域由流官治理后转变为国民党政府统治,依村正好位于土司统治的边缘,两种权力交接的地方,在这一过程中,村庄经历了由土司统治转变为国民党政府统治的变化,村庄——这最基层的治理也经历了由土司伙头治理向依村村级伙头[4]治理的转变。

(三)匪患猖獗,民族隔阂

从国家的层面看,村庄处于中央统治的薄弱地带,从地区的层面看,村庄处于基层治理变动的交接地带,即土司统治和国民党统治的交接地带,这使得村庄及其周边范围处于一种不稳定的、无国家治理的状态,正是这一状态,使得依村周边匪患猖獗,既有有组织的惯匪、兵匪和因生活困窘邻近村庄村民集体临时为匪者给他们生命财产带来的整体性威胁,也有无组织的小股和零星盗匪给村民带来无孔不入的生命财产安全隐患,致使村民经常处于安全受到威胁的状态。

除了土匪猖獗外,民族间的隔阂也使得传统时期村民对外交往有限。实际上,在云南众多的少数民族中,彝族人数较多,然而,其存在诸多支系,由于历史原因,各支系有着不同的地位、等级,语言和风俗习惯,虽同为一个民族,但不同支系并不往来。依村村民为彝族中的密岔支系,自称密切颇,汉称密岔,1949年前,村民皆说本族语言——密岔话[5],仅有少部分村民会说汉话,使得对外交往时,存在一定障碍,与此同时,村民与周边村庄来往有限,呈现出民族隔阂的状态[6]。1949年前依村内部资源匮乏,外部环境恶劣,致使村民面临的主要问题是食物短缺和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单家独户很难生存下去,加上交通不便和民族、语言带来的隔阂,使得村民们只能依靠村庄现有资源,形成他们的集体生存性策略。

三 云南彝族依村的集体生存性策略

传统时期,依村村民能否生存下去的关键是获取食物和保障人身安全,为此,村民依靠村庄现有资源,通过产权设置、运行和维护等治理活动形成了村民的集体生存性策略。

(一)份地治理:传统方式获取食物的集体生存性策略

份地是村民向土司请授进行耕种,同时需向土司交租和出伕的一定计量面积的土地。清朝末年至民国初年,随着土司势力的削减,依村原为土司所有的份地转变为村民私有,村庄由此形成了围绕份地展开的村庄治理,成为村民获取食物的集体生存性策略。

1.基于份地产权确认的治理

依村所在地区的土地清丈工作是在民国二十四年(1935)进行的,也就是说在土司势力退出村庄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依村的产权不是依靠国家和政府予以确认,而是依靠村民间的关系和乡村治理来予以确认。当村民就田地边界发生纠纷时,如涉及两家为同一家门[7],则由家门长[8]及家门成员出面进行协调,如涉及两支头[9],则由支头长及支头成员出面进行协调,如家门、支头协调无效时,则会请村级伙头出面进行协调。在村民进行土地买卖时,如果是请到村级伙头做中间人,村民说那是最好的,表示这项土地买卖的可信度极高,其次则是村中有威望、人品好的人,村民说要是请了“不成器”的人来做中间人,这项买卖的真实性就会遭到质疑,也即在土地买卖的环节,以村级伙头为代表的村庄治理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国家法律的作用,确认了村民土地买卖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基于份地生产效率最大化的治理

1949年前依村有42户农户,份地的数量大约能解决村民1/2的食物需求,是传统时期保障村民生存最为基本的生产资料。虽然在土司势力退出村庄后,份地为农户私有,然而,农业生产的特性决定了私有份地要想获得最大化的生产效率必须借助于村庄治理,其主要表现为:

(1)私有公保:生产条件的提供

首先是沟渠的清理和维修。1949年以前,村民主要依靠山箐中流出的水灌溉农田,经过若干代的努力,围绕农田形成了大大小小的沟渠,每年村级伙头会组织村民对其进行清理和维修。除此之外,一些违反了村规民约被抓到的村民也会被罚出义务工,如挖沟、掏沟、掏龙潭或是水井等,也就是说通过村庄治理,确保私有份地有着最为基本的耕种条件。其次是放水纠纷的处理,传统时期,村民都是自行按离水源的远近放水,用于泡田,栽种水稻,由于水资源有限,所以,经常会因放水而出现纠纷。村中老人说,有时会吵架,有时会打架,但一般是私下商量解决,严重时,则会找村级伙头,村级伙头问清楚情况后,会对过错一方进行处罚,有时候,甚至会“传一村子的人”来共同商议解决。也就是说通过村庄治理使依村形成了较为有序的生产秩序。再次是私人坝塘权利的维护。1949年以前,村中大约有4个小坝塘,是农户利用自家低洼的田地开挖形成,用于收集雨水和地下水,浇灌坝塘周边主人家的土地,如果其他村民私自偷坝塘里的水,被抓到的话就会受到村级伙头的惩罚。最后是集体杀猪祭龙。传统时期,以依村村级伙头为代表的依村治理体系会组织村民凑份子钱和米,买小猪到龙潭杀猪祭龙,以祈求风调雨顺,粮食丰收,村民都会参与其间,以保佑自家的田地能获得好的收成。如果说前三项是通过村庄治理为村民私有份地的栽种提供耕种的基本条件,以确保份地产出最大化,那么,最后一项则是为村民栽种份地提供一种心理上的支持。总体上来说,村庄治理为农户私有份地的生产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外在保障条件,可以说是一种基于集体生存的私有公保的治理。

(2)私有公促:生产合作秩序的维护

在依村,有两种不同的生产劳动方式,一种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生产活动;另外一种则是以农户之间的联合方式——换工进行的生产活动,涉及的主要环节是插秧、收割谷子、打谷子、种苞谷、收苞谷、撕苞谷等,这些生产活动时间要求紧,强度大,单家独户往往难以按节令完成,因而形成了家门内有组织、有计划的换工。在生产活动开始前,家门内会就各家的先后顺序进行协商,确定好彼此的耕作时间,在具体执行时,轮到那一个家庭,其余各个家庭的劳动力都会去相帮,进行生产劳作,一般来说,要将该家庭份地上的农活全部完成后才会转换到第二家。家门内农田生产的组织和协作,有着整体的计划性和成员的稳定性,从表面上看,是解决各户因家庭规模小[10]带来的劳动力不足,但其效果却是家门内各家庭集体联合完成农田生产中最为关键的一些环节——栽种和收获,确保家门内家庭通过集体协作按节令完成相关生产活动,尽可能多的获取各户生存所需收获物。这样的行为类似于从中世纪到近代流行于英国的公地制度中的公共安排播种、收割等田间劳作时间和公共安排收割、拾穗的方式[17],只不过在英国公地制度中,这种安排是由村规或是庄园法庭来确定和维护,而在依村,这样的安排是家门基于血缘关系所形成。赵文洪认为英国公地制度下的土地财产权利是一种在独立明晰的个人财产权利和混合共有的财产物质形态基础上形成的公有私有混合,集体行使的财产权利[15]。如果从这个角度看,依村家门有计划、有组织的集体劳作活动,实际形成了“私有公促”,即通过集体的联合,促进各家按节令完成农业生产,尽可能使农田生产效率最大化。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份地虽然隶属于单个家庭,但在其生产过程却形成了类似于英国公地制度中关于土地劳作的公共安排,这一状况的形成源于村庄和家门的治理活动,其目标是使份地产出效率最大化。而份地产出效率是否最大化不仅关系到农户,也关系到家门和村庄村民的集体生存。也即家门和村庄通过治理活动对私有份地的生产予以保障或予以促进,即私有公保和私有公促,其实质是通过村庄治理实现私有产权的经济属性。

3.基于份地产出物公共消费的治理

从理论上说,份地为村民私有,其产出物应为村民私用,然而,为了获得集体生存,依村形成了一定限度的对份地产出物的公共消费。如家门会通过一定范围内无偿的粮食借贷来解决粮食吃断了家庭的生存危机;粮食稍有富余的家庭,会通过以家庭为发起者和食物承担者,以家门为主要参加者和互助者的消费活动,实现份地收获物在家门间一定程度的共享,最为典型的是请吃杀猪饭[11];在红白喜事中,家门内家庭联合无偿出粮食为家门中无力操办的家庭操办;除此之外,在村庄范围内,村民会通过部分有偿、部分无偿的粮食借贷和互帮互助,实现份地收获物在村民间一定程度的共享。依村基于份地产出物公共消费的治理使单家独户通过一定限度和一定范围的“私有公享”消费活动化解了其面临的因粮食短缺产生的生活困境,使私有产权具有了一定的社会属性。

4.基于份地转移权限控制的治理

私有份地会因各种原因发生转移,如买卖、租赁和继承,作为保障人们生存下去的资源,村民们有意或是无意地将份地留存在家门或是村庄范围内,以确保人们拥有并利用其持续提供粮食,确保生存,由此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对私有份地相关权利的限制。如在土地租赁时,村民多倾向于优先租给家门内的“自家人”,但买卖土地则更多是买方基于帮助卖方度过难关而帮忙购买土地,将土地留存在了村庄中;继承时,一般采用诸子均分,以保障每一个分出去的小家庭拥有大体相同的生存资源,同时不会因财产分配不匀而破坏团结,除此以外,则是家门对继承者资格的控制,以保障留在村中的儿子有赖以生存的土地。

(二)林地治理:普遍方式获取食物的集体生存性策略

依村匮乏的农田资源及较低的农田产出只能解决村庄大约一半的食物需求,村民不得不寻找其他的生存资源,而依村丰富的林地资源给村民的生存提供了这种可能性。土司统治时期,林地为土司所有,土司势力退出村庄后,在村庄的选择下,林地转变为了村庄公有,村民可以到公有山林砍柴,拿到邻村或是集市上进行售卖,换取食物,由此围绕林地形成了依村村民获取食物的集体生存性策略,其在确保依村村民人人有饭吃的基础上更多确保了无地和少地村民基于食物需求的生存。

1.基于林地产权确认的治理

19世纪末20世纪初,国家政权动荡不安,无力对林地产权进行确认,因而,依村必须依靠自身力量来对林地产权加以确认。由于林地是保障村民获取大约一半粮食的生存资源,因而林地界线的确认对于依村村民具有重要意义。当依村与邻村就山林界线发生争执时,依村通常是在村级伙头等村庄管事人员带领下,每家出一人,和邻村就林地界线进行交涉、对抗,有时甚至不惜告至官府,对簿公堂。村民除了利用山林砍柴售卖外,也会将其用做祖坟地、开荒地等,村庄通常依照惯习来对其使用权予以确认。

2.基于林地产权平衡利用的治理

虽然依村基于集体生存选择了将土司所有的林地设置为公有,但是其的使用却存在着公有私用和同权不同利的状况,也即人们要从公有林地获得相应的利益,必须有着“私用”的行为,而“私用”行为与各家的劳动力状况有关,劳动力强的,往往能从公有林地获取较多的收益,劳动力弱的则所获收益较少。与此同时,不同家庭对公用林地的“私用”意愿不同,土地数量较多的村民,由于砍柴售卖较耕种农田辛苦且收益低,所以,他们对公有林地行使“私用”行为的意愿较少地、无地农户低,因而形成公有林地利用的“同权不同利”。为了确保村民的集体生存,依村由此形成了基于林地产权平衡利用的治理。

分片治理,该村将公有林地大致划为两个区域,一个区域只有在村庄规定的开山时间,村民方能在此砍伐木柴,而另一个区域则没有这样的限制,相较而言,有开山时间限制的区域,林地的坡度较缓,离村庄的距离较近,而没有时间限制的区域,则林地的坡度较陡,距离村庄的距离较远。

与分片治理相对应的是分时治理,对于距离村庄较近且坡度较缓的林地,集体开山的时间一般为每年的冬季到清明节,该段正好为农闲时间,具体开山的时点由村级伙头等村庄管事人员商量确定,全体村民在这一时段会到公有林地去砍柴。寒冬腊月,由于山上的树木较为干燥,水分较少,所以,村民将砍下的树木,劈好后,直接背去售卖,临近清明节时,树木水分较多,背下山较重且不好售卖,所以,村民将砍好的树木堆在山上进行晾晒,等水分较少时,再慢慢背下山进行售卖。对于距离村庄较远,坡度较陡的区域,村民则一年四季都可以在该区域砍伐。

依村之所以对林地进行分片和分时治理主要与几个因素有关:一是村民的集体生存,在该村无地或是少地的家庭在青黄不接时,需要靠砍柴售卖才能获得每日生存所需的粮食,而将部分林地设置为一年四季都可砍伐的区域,能够保证该部分村民的生存。二是村庄治理的能力,一般来说,林地距离村庄越远,山越陡,村庄治理所能达到的程度越低,而林地距离村庄越近,林地越平缓,村庄治理所能达到的程度也越高,对于近处林地一定程度的封山,能保证村民持续获取较好的木柴,即一定程度治理成本的耗费获得了较好的收益。三是公平的考虑,即作为村庄的一分子,村民对林地资源拥有的权利是相同的。这样的分片和分时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兼顾多地、少地和无地农户的利益,也即通过治理,在公有私用的产权结构中找到一个平衡点,在确保不同村民权利的同时,实现村民的集体生存。

(三)伙头田治理:以安全为导向的集体生存性策略

伙头田是土司统治时期,土司分配给其在村庄设置的,帮其完成一定职能的土司伙头的职田。随着土司势力从村庄的退出,在依村的选择下转化为公田。围绕伙头田展开的治理形成了依村村民获取安全的集体生存性策略,逻辑是伙头田为村庄治理运转提供了物质基础,村庄治理通过治理活动将村民有效的联结为一体,使村民具有了团结的意识形态,从而形成集体的联合力量和行动,如集体躲避至山中,危机时刻的互助,共同对抗邻村对村庄资源的侵占等,使村民获得人身财产安全。同时,这一意识形态即有助于村庄以一个整体来对抗外界恶劣的环境,也有助于村民个体获得一种归属感,这样的归属感从心理上增加了村民的安全感。

1.伙头田管理:村庄治理的基础和村庄治理的落地

依村大约有10亩至20亩伙头田,是该村最好的田,土司势力退出村庄后,由村级伙头及村庄管事等人员进行出租经营,所获收益首先用于支付依村村级伙头的工资——5斗/年,其余则入进公仓,公仓中的谷子主要用做村中的招待费用和用于集体办会,与此同时,村庄还会拿出部分伙头田做会田,租种该田的村民不需交纳谷子作为租金,但需要在办会时提供一头四五十公斤的会猪,供全村人集体办会时分享,从伙头田经营收益的开支可以看出其不仅为村庄治理组织的运行奠定了基础,而且有力地支持了村庄治理组织活动的开展——办会,有机的将村民连为一体。

村庄治理的落地必须依托于相应的治理内容,否则,很容易形成“空转”,伙头田不仅为村庄治理打下了物质基础,而且使村庄治理得以落地。从租户的确定到租金收益的确认、入仓及收益的全村分配,有着较为复杂的经营管理过程,正是这一复杂的经营管理过程使得依村自治组织有了着力点。如村民要想租种伙头田,必须找村级伙头进行商量,写字据,盖上双方的章;收获季节,必须请村级伙头等村庄管事人员到田间对产量予以确认,将租金放入公仓;村民如需从公仓借谷子度过难关,必须找村庄管事人员进行出借;村庄办会时,从公仓支出谷子,也需经过以村级伙头为代表的村庄管事人员,同时,由村级伙头及村庄中“成得”[12]的村民组织办会。也即对伙头田较为复杂的经营过程和管理活动使得依村自治组织有了相应的治理内容,在树立组织权威的同时,促进了乡村治理的落地。

2.伙头田经营:跨血缘、地缘的整合

围绕伙头田经营形成的以村级伙头轮当为特征的村庄治理组织具有将村庄精英吸纳进治理主体的作用,而利用伙头田收益提供所需粮食、会猪的办会则具有将治理客体——全体村民聚集为一体的功能。两者共同实现了依村村民跨血缘、跨地缘的整合。伙头轮当,精英吸纳。传统时期,依村大部分村民都较为贫穷,每天为了填饱肚子而劳作,没有多余的精力参与伙头田的经营和村庄公共事务的管理,所以,依村村级伙头并不是固定由某一村民担任,而是由村民轮流担任,一般按村民居住的位置轮流,轮到哪一家就由哪一家派一人担任,任期一年[13],1949年前该地土匪猖獗,具有血缘关系的若干家庭集中居住在一个大院中,所以,这里的家,是一个大家族的概念,在该地称为家门,也即村级伙头是由各个家门的家门长轮流担任,他们一般是村庄中较为有能力和有担当的人,所以,作为最为重要的村庄公共事务——伙头田的经营具有将村庄精英整合进村庄治理组织的作用。

集体办会。传统时期,依村村民会因各种原因,聚集于一处,举办内容有一定差异的集体活动,村民称之为办会,如农历2月19日的太阴太阳会、3月15日的土主会,5月13日的祭天会和6月6日的虫秧会等,会前相关主持者会通知各户,每户派一位代表共同商量办会事宜,办会当天,村民一起到办会地点,进行准备,之后,则进行办会时的供奉、聚餐和分肉等活动。全村参与、一年数次的办会及办会时的祭祀、分肉活动为平日忙于生计的村民提供了互动、沟通与交流的空间,实现了村民跨血缘和地缘的整合。

3.共同意识与集体行动:安全的获得

伙头田经营管理从治理主体和治理客体两方面将村庄整合为一体,其结果是村庄团结,表现为:一是形成村庄团结的共同意识,即村民将村庄视为一体,村民个人与村庄有着休戚与共的关系,而村庄团结的共同意识,赋予了村民心理感受上的安全感;二是形成村庄团结的集体行动,即村民有计划有组织的通过相互协调与合作来达成一定的目标,其主要表现在应对外部恶劣环境时,特别是在应对土匪给村庄带来威胁时所形成的集体行动,如设置相应岗哨观察土匪动向,土匪来袭时集体躲避至山中等,在这一集体行动中,村民获得了事实上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四 结论

(一)产权治理确保集体生存

依村在资源匮乏,外部环境恶劣,生存受到严重威胁的状况下,在国家没有提供相应保护和保障的情况下,通过3种针对不同类型产权开展的治理形成了3种集体生存性策略,一是围绕私有份地的治理尽可能的保证了村民,尤其是有地村民和家门内基于食物需求的生存。二是围绕林地公有的治理尽可能的保证了村民,尤其是无地或少地村民基于食物需求的生存。三是围绕伙头田公有的治理为村民提供了心理上和事实上的人身财产安全,从与满足食物需求不同的维度确保了村民的集体生存。这三种策略是通过对不同形式产权进行相关治理来形成的,因此本文将这三种治理归纳为一个概念——产权治理。

所谓产权治理,就是通过围绕产权变动,产权安排、运行和维护以及产权所带来利益的使用和分配所实施的治理,以实现集体生存的目标。其包括四个方面,一随着产权的变动,治理会发生相应的变动;二产权的安排、运行和维护,包括产权所带来收益的使用和分配都有赖于治理活动的展开;三为了实现集体生存的目标,围绕产权的不同形式形成了具有不同机制的治理;四产权治理的目标是实现集体生存或者说围绕不同形式产权展开的相关治理形成集体生存性策略。

传统时期的个案村庄,内部资源匮乏,外部环境恶劣,加之自然和社会文化的阻隔,村民很难向外寻找生路,使得村民只能依靠村庄既有资源寻求生存下去的方式,于是,在产权安排的基础上,形成了相应的以集体生存为目标的治理,即产权治理。其克服了由于该区域远离中央政权而形成的国家治理鞭长莫及或者说国家治理成本过高的问题,又解决了当地村民最为根本的生存问题。

(二)确保集体生存的产权治理机制

产权具有多种属性,如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不同属性表现不同,如经济属性表现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社会属性表现为提供公共产品。通过对个案村庄产权和治理间机制的探析,可以发现产权治理具有一定程度转换和实现产权属性的作用,从而形成了不同产权形式及其相应治理间的三种机制:约束机制、平衡机制和整合机制。

约束机制,主要表现在私有产权及其治理上,在个案村庄,主要是私有份地及其治理,由于私有产权主要表现的是产权的经济属性,确保的是私人的生存,为了保障集体生存,通过产权治理一方面确保了私有产权的经济属性,使农田生产效率最大化;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其转化为社会属性——提供一定的公共产品,保障一定范围村民的集体生存,从而形成了产权与治理之间的约束机制。

平衡机制,主要表现为公有产权私人利用时,即公有私用,在个案村庄,主要是林地及其治理,其部分表现了产权的社会属性,部分表现了产权的经济属性,为了保障集体生存,产权治理必须就两种属性进行一定的平衡,才能在兼顾产权经济属性的同时,实现产权的社会属性,从而形成了产权与治理间的平衡机制。

整合机制主要表现为公有产权由产权所有者共同使用时,即公有公用,在个案村庄,主要是伙头田及其治理,其直接表现了产权的社会属性。然而,公有公用的产权要想实现其公用,必须借助于一定的组织机构,通过一定的治理行为才能实现,因而为了保障集体生存,产权治理通过整合——对治理主体的吸纳和对治理客体的聚集,形成了产权与治理间的整合机制。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三种机制都是基于更好的实现或部分实现产权的社会属性,也正是产权社会属性的实现或是部分实现确保了集体生存。

(三)基于产权社会属性的集体生存保障效应

产权呈现的社会属性越强,其保障集体生存的程度就越高,就个案村庄而言,产权承担社会属性的强弱程度和国家供给公共物品的能力和共同体及其治理相关。

邓大才教授认为,“当国家供给公共物品能力比较弱时,产权将会承担更多的社会属性,为基层社会提供民生性公共需求”[18],实际上,“弱”有程度上的不同,如地理位置不同,国家供给公共物品能力的程度是不同的,一般而言,距离国家政权中心越远,国家供给公共物品的能力越弱,距离国家政权中心距离越近,国家供给公共物品的能力越强。如果将国家供给公共物品能力的“弱”划分为二个层次:弱和极弱,弱表示国家提供了最基本的公共物品,如安全,村民能够勉强为生,就如邓大才教授所说产权承担的社会属性主要表现为提供保障型和水利型公共物品[18],更进一步,极弱则表示国家连安全这一最为基本的公共物品都没有提供,村民生存受到严峻挑战,因此,产权的社会属性进一步增强,表现为提供集体生存这一公共产品,也即在国家供给公共物品能力不同“弱”的水平上,产权承担社会属性强弱的程度是不同的,国家提供公共物品能力极弱时,产权的社会属性最强,表现为提供集体生存的保障。除此而外,产权承担社会属性的强弱和共同体及其治理相关。个案村庄正是在村庄共同体的运作下形成了即不同于原始公社的民主治理,也不同于国家统治下的治理,而是形成了依靠村庄自有产权资源的产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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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lective Survival Strategy Based on Property Right Governance

——Taking Yi Minority Yi Village in Yunnan Province as the Object

Chen Yu

Kunming University

Abstract:At the end of the 19th century and the early 20th century,the Yi minority Yi village in the Southwestern region of China with the scant internal resources,abominable external environment,limited foreign communication and the state's inability of providing security,the village community could only rely on existing resources—land and mountain forests,to ensures the collective survival of the villagers on the basis of playing the social attribute of the property right via the property right arrangement and the governance around the property right,which is called as the property right governance

Keywords:Ethnic minority village;Property right;Governance;Property right attribute;Collective survival


[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少数民族山区农地产权改革与乡村基层治理研究”(14YJC810002)
作者简介:陈于(1974.3— ),女,土家族,昆明学院经济学院副教授,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2013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产权与乡村基层治理。

[2] 1斗相当于三十七八公斤谷子。

[3] 数据来源于县档案馆清丈图和笔者在该村所做调查。

[4] 土司伙头系土司派至村庄为其收租、派伕和顺带管理村庄的人,村级伙头系村庄为进行自我管理,自发形成的村庄管理者,其由村民轮流担任,国民党统治时期,国民政府在村庄设有甲长,其职责主要是抓兵和交门户钱,在依村其叠加于村级伙头的职责之上。

[5] 至今,村民间仍主要以密岔话进行交流。随着年青一代外出打工,结婚对象的扩展,这一状况开始发生变化,变化的时点大约在2000年之后,一些家庭内部,由于媳妇是汉族,开始说汉话,他们的下一代受到影响,部分会用密岔话交流,部分听得懂,不会说,少部分则既听不懂,也不会说。

[6] 这一状态至21世纪初才因年轻村民外出务工有所变化。

[7] 在该村家门是指父系亲属三至五代以内的家庭,因传统时期匪患猖獗,同住一个大院而不敢搬出,同一道大门进出,故称家门。

[8] 家门中最有权威的人,系自然形成。

[9] 系同一祖先分支后的后代,由若干家门组成。

[10] 该村1949年以前,平均家庭规模为4.1人(数据来源于笔者在该村的调查统计),与我国同一时期家庭平均规模相比较小。

[11] 在云南,村民会在腊月或是正月将养了一年的猪进行宰杀后请客吃饭,这一习俗称之为请吃杀猪饭。

[12] 能干、有威信、有担当的人。

[13] 多位生活于1949年前的村民口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