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土地的权利界定以及相关历史沿革
2.1 权利界定
由于地处黄土高原的山区,辛庄村的田地大多小而分散;另外,梯田是辛庄村田地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一家的土地(一般为十余亩)一般不会集中在一处,因此也就不存在《江村经济》中那样针对大块田地的复杂的划分规则。[1]偶尔遇到一块完整土地不属于一家时,双方一般会用几块“界石”进行划分。梯田一般以阶梯为单位分属不同农户,但也偶尔有一阶分属几户的现象,这个时候也会使用“界石法”(见图3-3)。
图3-3 界石:以石头为分界点,南北的田地分属于不同人所有
在涉及继承问题时,父亲一般会将各块土地整块整块地分给几个儿子,免去了对一块土地具体划分的麻烦。
村中的林地承包权属于集体或个人,个人不能使用集体林地上树木的经济产品,如桑叶、果实等,但可以捡一些掉落在地上的树枝作柴火用。
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退耕还林并不会改变土地的三种权利(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配。即对土地而言,改变的仅仅是其上的植物而已,农户可以从自家土地的树上获取一切可能存在的经济产品。
2.2 历史沿革
在近现代历史上,辛庄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其他村子一样,经历过四次重要的土地改革。这里介绍这四次权利的变革,并对辛庄村相关的历史做一些回顾。
2.2.1 土地改革(20世纪40年代)
由于地处革命老区陕北,辛庄村的“土改”的时间早在20世纪40年代初就已经推行,但具体年份已难以考证。受制于其相对恶劣的自然条件,土地改革之前,该村几乎所有农户都属少地(1—2亩)乃至无地的贫农范畴(调查组调查的九户人家当年均被划为贫农),地主阶级则完全不存在。有极个别农户虽被定性为富农,实则也属于除了地一无所有的“穷富农”。
2.2.2 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化运动(20世纪50—70年代)
辛庄村在20世纪50年代初出现了“互助组”,组内的农民合作种地,但收获的粮食分归个人所有,这是合作社的前身。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席卷全国的集体化运动也波及了辛庄村,“互助组”出现一年之后就过渡到了高级社,人数由原来的几个变成了二三十个,1958年又成立了人民公社。合作社经历的时间较短,其主要内容为将各户土地收归集体。下面重点介绍人民公社化运动。
辛庄村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发起于20世纪60年代,当地的人民公社由3名主要负责干部和附近的24个村庄组成,其名称已经难以考证(调查组采访的农户给出了完全不同的答案且无重复,相对可靠的说法为张家山人民公社)。另外,吴堡和绥德两县曾一度合并,但后来因为关系不好又分开来。
据调查情况来看,农具等非土地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变动在各户之间不同:大多数农户反映自己的农具仍是自己的,不会有其他人来拿,也不会放到集体统一的农具库中,每家农户早晨会自带农具出门,到集体的土地上耕作。
村中的牲口被全部划归给了集体,集体对于征收的私人牲口做出了补偿。机械化农具在人民公社化运动前后都是集体共有。
村中耕作的粮食收获后,以小组为单位分配:小组内的粮食分给个人,多了的粮食会被收上去,运往广东等地。但农户一般的情况是交完集体的定粮之后,自己的粮食就不够吃了,只有高粱、红薯皮等糟糠,以至于还要去城里领取粗粮糊。
至于锅碗瓢盆等生活资料,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从未发生变动,自始至终一直属于各家各户。
村中也曾一度出现集体食堂,不可避免地沾染了“大锅饭”的通病:集体食堂在开办之初为了吸引群众,一度伙食颇佳,甚至有大鱼大肉;但“风头”过去,菜品质量便急剧下降,最后仅剩下高粱等粗粮熬成的稀粥,难以果腹,更不要提满足什么营养要求,不少村民的身体出现了浮肿。
“大跃进”运动中,辛庄村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波及。随之而来的1959—1961年的“三年自然灾害”给辛庄村带来了冲击,但相比于安徽、河南等地灾情之严重,灾害对地处陕北的辛庄村影响并不很大,村民的基本温饱勉强可以保障。其间,从南方等地涌入少量逃荒者,20世纪60年代,逃荒者逐渐消失。“上山下乡”运动中,有少量知青来到此县,这些知青做出了不小的贡献,如帮助村民修筑了水坝。和全国大多数地区的情况一样,这些知青后来全部返城。
“三年自然灾害”是一个分水岭,在此之前,中央的政策在农村基本都能得到贯彻落实;而在这之后,由于当时政治环境,基层政府在听取中央政策的同时,也会权衡地制定一些因地制宜的措施,最终结果很可能是中央的政策在基层完全“走了样”。
不同寻常的是,根据部分年长村民的回忆,集体劳动中“磨洋工”的通病似乎在此村并未盛行。原因有二,一是工分制度带来的约束:劳动力需以切实劳动赚工分,以工分换取自己必需的生活资料;二是严厉的惩罚机制:滥竽充数者一旦被抓,不仅要扣工分,还要遭到公开批评。
需要额外提及的是,20世纪50—70年代二十余年的全国性政治运动中,“农业学大寨”运动对于辛庄村的影响尤为深远。与辛庄村一省之隔的山西昔阳大寨村以其梯田和较“左”的管理制度闻名,辛庄村现存的大量梯田从该次运动方始修建(之前村中无梯田,这样来看,之前所述之村中农户无一地主而几乎全为少地无地贫农的现象也就在情理之中了),客观上对辛庄村的农业起到了巨大的积极影响,下文还会提到。辛庄村的梯田十分出名,一度被评为模范,甚至还有人慕名来参观。与全国其他农村在学大寨运动的过程中的问题频出相比,与大寨村自然条件相似、有大量无法耕种的坡地的辛庄村得到了更多的益处。
当提及这段曲折的历史时,村民们并未表现出十分鲜明的感情。村民大多反映,集体化后虽然物质条件依然艰苦,但人与人之间地位更加平等,总体情况也就有所改善,他们并未过多强调彼时不甚合理的政策对他们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而是做着更加冷静、客观的评价。可见,历史叙事在个人中、在小集体中、在各阶层中和在全民族中的反映,或许是截然不同的。
2.2.3 包产到户(20世纪80年代)
1981年,辛庄村推行了包产到户。土地重新分配到各户,但这种分配并不是以集体化运动之前的土地划分情况为准的,而是以人数为准——准确地说,辛庄村采取了一套以劳力数和人头数为基础的双轨分配制度,即先按劳力数给各家分配相应数量的土地,再以家庭总人口数给各家增补相应数量的土地,两种分配的人均土地相同。
当提到包产到户的好处时,虽然村民们也提到了多劳多得带来的积极性提高的重要作用——这是当今对包产到户优势的普遍认识,但他们更加强调的是包产到户带来的自由性,即自由耕种各种农作物的可能,这是几乎所有调查农户提及包产到户后的第一反应。
这种自由还包括放弃务农,进城务工的自由:众所周知,20世纪80年代之前,农民没有介绍信是不能随便进城的,更不要提打工了。这一种新的自由也完全改变了辛庄村的人口结构。
村中公务员的工资以土地面积为准筹集。
2.2.4 后续调整(20世纪90年代至今)
20世纪90年代,辛庄村进行了包产到户后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土地变更:村中对各家各户的人口重新进行了统计,并基于其数据进行了相应调整。此后,辛庄村再未进行过土地调整,直至今日。进入21世纪,中央提出了土地权利“30年不变”的政策,近年又在原来期限的基础上追加了一个30年,达到了事实上的“长期不变”,这正式宣告土地权利改革告一段落。
尽管如此,民间基于私人协商的土地权利交换是被允许的。提出交换意见的一方一般需要付出更多的土地以换取心仪的他户土地。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还了解了辛庄村最新的土地动向:鉴于辛庄村的劳力结构已经完全老龄化(我们调查的九户人家中,除一家属于放假回家的特殊情况以外,其余均没有青壮年在家),老一代逐渐丧失耕作能力,新的年青一代又常年在城市里生活,对于务农早已生疏并敬而远之,因此尽管法理上土地的承包权将过继给下一代,但显然下一代不会也不能控制经营权(见图3-4)。
图3-4 在建的村广场:由收归村集体经营的土地平整而建成
针对这一问题,村中最近兴起了某种类似20世纪50年代初级合作社的现象:当土地的所有者不再耕作,且子孙都在城里,没有合适的人来继承时,土地的经营权就逐渐开始由集体控制,田地交给可耕作的专人料理,种得的东西归集体分配。但土地的承包权依旧归原来的农户所有,因此,这些农户每年可以得到43元/亩的补贴。这似乎可以在一段时期内解决田地大片荒芜的问题,但也只是权宜之计:在集体整体老龄化的大趋势下,这一措施可奏效多久,尚存疑问。
近来,在村主任霍东征的带领下,辛庄村计划新种面积总计达300亩的花椒林和桑树林,原因是花椒生长周期短,成熟快,而桑树可以用来养蚕。现在,花椒地已经出苗,村里还翻新了13孔旧窑洞,准备做未来养蚕的基地。新时代背景下的黄土地,在勤劳上进的辛庄村村民的汗水浇灌中,正勃发出新的生机。
2.3 部分村中物品的权利界定
2.3.1 道路
辛庄村中的道路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可供汽车通行,质量较好的大路。这种大路一般由集体出资修建,由石板铺成,部分山路路段有金属护栏。这种道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归集体所有,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大路。
第二种是村民各家各户门前的小路。这种路由相应的家户出资修建,一般由石块砖头铺就,也有不使用材料者。小路质量一般,一部分勉强可走汽车。小路的所有权归属各家各户。至于使用权,一般而言所有人均可使用,但户主保留限制他人使用自家小路的权利,这种限制一般与不良的社会关系有关。
第三种是山间“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的土路。这种路一般崎岖陡峭,险象环生,质量极差(部分土路中间甚至有带刺植物),大多数仅容一人通过,部分土路甚至不足半米宽。鉴于这种路不存在所谓修建的问题,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也就顺理成章地归属所有人(见图3-5)。
图3-5 私人修建的小路(左)和土路(右)
2.3.2 水井
直到几年之前,辛庄村还存在两种水井:公共井与私人井。
公共井顾名思义,由集体出资挖成,其所有权理所当然地归属集体,而其使用权则归所有人所有。但由于这种井一般远离各家各户(前边已经提到,辛庄村的各家各户无论在水平层面还是垂直层面,距离都相对较远,道路也相对难走),加之当时还没有相关的机械,村民一般不倾向于去公共井挑水(见图3-6)。
图3-6 旱井
私人井填补了公共井的功能空缺。这种井一般由一家或几家联合出资出力挖成,其所有权统归参与挖井的各家各户所有,且这种所有权不受当初出资出力的“股份”大小限制。至于使用权,井主们自然有权使用井,而其他村民能否使用,要视其与井主的关系如何而定:如果与井主关系较好,则该村民就可以无偿使用井水;若与井主关系较差,则该村民就需向井主支付一定数额的使用费,该种使用费的数额要依关系差的程度而定,关系越差,使用费越昂贵;若与井主关系极差,则该村民压根无法获得井的使用权——无论付出多大代价。以上可见,在朴实的农村,社会关系在使用权的划分中具有重要地位。
现在,辛庄村的村民们普遍采用蓄水池和旱井结合的方式来解决用水问题。一般地,他们会在院子里挖一口旱井,同时在家中(往往是屋顶上)建一口蓄水池。旱井负责接雨水。接到的雨水可以用来浇灌和洗衣服。蓄水池和村中的几处水源相连通,负责储存饮用水。各家通过水泵将水源的水引入自家的蓄水池中。在有水泵之前,大家要担着铁桶去水源处打水。
七八年前,村政府将所有井的所有权、使用权均收归集体所有,故现在不再存在所谓使用费问题。另外,榆林市水利局还为每户村民配发了水泵和滤水器,从而免去了村民的挑水之劳。现在也有一些条件较好的村民用上了自来水。
2.3.3 野生动植物
除去村民专门养殖的经济动物和农作物之外,辛庄村还存在大量“无主”的野生动植物。
辛庄村的野生动物分为以下四种。
第一,由国家放养,且受到国家保护的动物。这在此村主要是指野鸡。据村民反映,村中本无野鸡,数年前由国家载来数车野鸡随机散放于村中,本调查组推测该行为应该是出于保护生态多样性之目的。自然地,野鸡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也统统划归国家所有。据村民反映,这些野鸡对玉米、土豆等作物造成了巨大危害,村民对其极其厌恶,但又因保护政策而无可奈何。然而,尽管有针对偷猎野鸡的惩罚措施,仍然偶有捕猎现象发生,且由于并无专人监督,村民一般互相之间关系较好且对野鸡同仇敌忾,即便有捕猎也一般无人发现,被发现了也一般不会受到检举揭发,故惩罚机制能起到的实际效果极为有限。
另外,野鸡十分“聪明”,一般会在人迹罕至之处下蛋孵化,野鸡得以大量繁殖。野鸡蛋偶遭发现时多半已经孵化许久,无经济价值,也就无人索取。
本调查组在从农户返回的路上曾亲见一只野鸡因受到惊吓从树丛中跃出,烟尘乍起,野鸡飞至数米高,足见其壮硕。目测村民即使有胆量捉捕野鸡,也是有心无力(经询问,村中无违法猎枪存在)。另外,村民曾半开玩笑地调侃道,若我们调查组真的希望做一些事情造福乡里,不妨替他们捉一些野鸡除害,可见村民对野鸡厌恶之深。由此可见,在国家整体层面看似百利而无一害的政策,在基层也许就会遇到严重的现实问题。
第二,单纯受到国家保护的动物,主要指野兔。其所有权与使用权也均归集体所有。由于惩罚措施的存在和经济价值的缺乏,野兔一般能受到较好的保护,尽管其对庄稼同样存在一定危害。
第三,不受国家保护且有经济价值的动物,主要指蝎子。蝎子可以入药,每年国家都有专员会来村中大批收购蝎子。村中除专门的蝎子养殖户外,还存在专业的蝎子捕手。该村的蝎子一般毒性有限,被其蜇伤除了会导致遍及全身的剧烈疼痛外,一般无严重后果;即便如此,捕蝎子依然是十分危险的工作:曾有许多捕蝎者在工作过程中坠崖身亡。加之蝎子数量有限,捕蝎者实际上很少。
原则上,蝎子的所有权归属集体,使用权归属所有人,且使用权不受土地的权利界定限制:任何人都可在任何地块上随时捕捉蝎子。
第四,其他动物,如麻雀、鸽子、蛇等。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原则上与蝎子一致,但由于缺乏经济价值,一般没有人染指此类野生动物。南方部分地区食用鸽子、蛇等的习惯在此村不存在。
另外,村中常备针对蛇、蝎子的解毒药。
2.4 其他一些有关财产和权利的问题
关于村中的电线权利界定情况如下:在各户间架设的电线所有权归集体所有,而具体架设到每家的支路所有权则归个人所有,但由于电线连续不可分割的物理属性,这种划分似乎意义并不大。因为相同的原因,讨论使用权似乎更加没有意义,此处不表。
这里还要再提一下村中的枣树和杏树。这些树本是早年间村民为经济目的种下,但如今,其现状并不令人乐观:据村民反映,早年间,村里的枣尚能卖出比较好的价钱,最好的时候能达到3元一斤,但实事求是地讲,由于水土的原因,这些枣的质量其实一般。随着近年来新疆等地区高质量枣进入全国市场,辛庄村枣的价格一落千丈,现在价格仅仅是1毛钱一斤,入不敷出导致了大量枣树实际上被闲置,无人修剪枝条,也无人去收枣。本调查组曾遇到一家农户,其户主曾制作了大量的大型竹筐用以收枣,现在均闲置在院子中(见图3-7)。
图3-7 曾经用来装枣的竹筐和手持农具
杏树的情况稍好一些,还有人在照料,但本地杏的质量也是平平。本调查组在走访各家农户的过程中,在道路两旁见到了大量的烂枣烂杏,这一情境颇令人感叹谷贱伤农。
另外,令人有些遗憾的是,本村的太阳能资源十分充足,可以看作一种潜在的“财产”,调查组在村中的几天都是阳光明媚,农民也反映阳光十分强烈,“即便在窑洞里,紫外线也能穿进来”,但这一丰富的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太阳炉、太阳能热水器等在此村完全是陌生物件,村民们加热食物和水还大多使用着原始的风箱和火炉。先进技术由于较高的初始成本而得不到利用,这就需要政府来进行补贴和干预。
最后还要说一件值得一提的事情:本调查组在延安发现了售卖的脆枣,这些脆枣原始的品种和质量均与辛庄村的枣相同,而它们是由本地的枣运去其他省加工,又运回延安售卖的。而这些脆枣的受欢迎程度就明显高于未经加工的枣。可见,如果能在张家山镇或吴堡县设立一个制作脆枣的食品厂,不仅可以大大削减因省际运输而增加的运输费用,还能拯救辛庄村那些已经被“打入冷宫”的大片枣林。同理,辛庄村的杏也可以考虑在当地或附近加工成杏罐头等带附加值的加工食品,从而进一步开发本地杏林的潜在价值。
辛庄村财产的经济潜力,还远未得到充分的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