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民族语言信息共享空间构建策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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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多民族语言信息共享空间的概念界定

“多民族语言信息共享空间”是“信息共享空间”理论在我国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应用和发展,具备“信息共享空间”的基本特征,同时也体现了我国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的特殊性,是实现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创新的重要途径。要准确界定“多民族语言信息共享空间”,首先需要对Information Commons的概念进行梳理。

一 信息共享空间的术语定位

就本质而言,Information Commons一词最为确切的翻译应该是“信息公地”,即强调在特定地理空间内信息的自由流动和对所有人的开放共享。“信息公地”的理念之所以产生,与欧美国家以私有制为主的社会体制有着紧密的联系,正是因为社会资源的私人所有与大众共享之间存在矛盾,构建一个可以为大众信息获取提供保障的场所就显得非常必要。与欧美国家不同的是,我国的社会管理体制以公有制为主体,因而“信息公地”的理念对我国公共文化服务的影响相对较小,学术界对Information Commons的理解更多的是强调其作为“信息空间”(Information Space)的属性,而“空间”的范围可大可小,可以是实体空间,也可以是虚拟空间,客观上造成了对“信息共享空间”一词理解上差异性。总体而言,国内外学者对“信息共享空间”的理解主要分为“网络信息共享空间”、“社会信息共享空间”和“图书馆信息共享空间”三种。如前文所述,图书馆“信息共享空间”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美国爱荷华大学(University of Iowa)为代表的一批北美高校图书馆,为了适应信息技术革命对传统图书馆服务的挑战而探索和发展出的一种新型图书馆信息服务模式。尽管“信息共享空间”是通过在图书情报学界的成功实践而被学术界广泛接受,其对应的Information Commons一词的内涵并不是完全局限于图书馆信息服务范畴。从术语发展的脉络来看,发端于欧美国家的Information Commons一词最初是指由计算机网络所形成的“网络信息空间”,随着国际互联网Internet的普及与民主、自由等政治理念相结合,形成了更为宏观的“社会信息共享空间”的概念,著名的全球信息共享空间(Global Information Commons)就属于社会信息共享空间的典型代表。与此同时,在思考如何利用信息技术推动图书馆信息服务转型的过程中,图书情报学界形成了特定的“图书馆信息共享空间”的概念。“网络信息共享空间”、“社会信息共享空间”和“图书馆信息共享空间”之间的关系如图2-1所示。

图2-1 信息共享空间概念的三个层级及其关系

图2-1所示的Information Commons概念三个层级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三者都是以计算机网络尤其是国际互联网在全球的普及为社会背景,是用信息技术整合多种类型资源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鲜明的社会信息化特征。但是,“网络信息空间”更加侧重技术手段的应用;“社会文化信息空间”更加关注技术与社会要素之间的互动关系;“图书馆信息共享空间”则是一种较为具体的信息服务模式,其范围较前者更容易把握和界定。同时,“网络信息共享空间”、“社会信息共享空间”和“图书馆信息共享空间”三者又有着紧密的联系,社会信息共享空间可以理解为网络信息共享空间渗透到社会系统之后,与相关社会要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更大的信息共享体系,图书馆信息共享空间可以理解为网络信息共享空间在图书馆信息服务当中的应用而催生出的一种新型服务模式。因此,图书馆信息共享空间就范畴而言比前两者都要小,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发展目标更加清晰和具体,在其实现过程中需要借助网络信息共享空间构建虚拟层,最终作为社会信息共享空间的一个“细胞”单位,促进和影响社会信息共享空间的建设和实现。“Information Commons”在国外最早是由图书馆领域的实践推动的,在国内最早也是由图书情报学界的学者引入的,绝大多数信息共享空间领域的成功案例是来自图书馆信息共享空间。因此,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信息共享空间”的理解主要是基于“图书馆信息共享空间”,即由图书馆推动建设的公共文化服务空间。

上述关系与美国学者罗素·贝利(Donald Russell Bailey)和芭芭拉·提尔内(Barbara Tinerney)于2002年提出的信息共享空间的三种分类思想相类似。按照他们发表在《学术图书馆职业杂志》(Journal of Academic Librarianship)上的研究成果,Information Commons可以分为三种类型。①巨型信息共享空间(Macro Commons),即整个信息世界,尤其是基于互联网和通过Web获取的数字信息及环境。巨型信息共享空间本质上是由计算机网络所构建的覆盖全球的虚拟信息交流空间,即图2-1中所述的网络信息共享空间。巨型信息共享空间代表了信息共享和传播的世界潮流,但是由于其虚拟性,往往很难对其范围和边界进行准确界定。②微型信息共享空间(Micro Commons)是指由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数字技术设备和网络设施高度集中的区域,通常是机构当中的一部分物理空间或者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微型信息共享空间强调Information Commons所在的实体空间,即机构当中专门用来为信息共享活动提供支持的专用空间。微型信息共享空间是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体空间,其范围和边界可以准确划定,便于进行管理和控制,但是可供共享的信息资源数量有限。③整合型信息共享空间(Integrated Commons)是一个经过整合的,为研究、教育和学习活动提供支持的特定场所,尤其强调数字信息的共享。整合型信息共享空间整合了“巨型信息共享空间”和“微型信息共享空间”的优点,即在有限的实体空间内,通过一站式服务平台,共享实体空间内的信息资源和无限的虚拟空间的信息内容。他们通过研究认为,美国绝大多数高校的图书馆信息共享空间实际上采用的是第三种视角的信息共享空间,即将计算机网络技术和图书馆资源相结合,将馆藏资源、人力资源、技术资源和网络资源整合到统一的信息平台,为用户的一站式获取和协作式学习提供支持。[23]因此,图书情报学界所说的“信息共享空间”属于“整合型信息共享空间”,即在经过特别设计的实体空间内,在计算机网络支撑下,可以共享交流空间内纸质文献信息资源以及本地和远程数字信息资源的综合服务环境。

通过以上对信息共享空间的概念梳理,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信息共享空间的本义是“信息公地”,是随着计算机网络(尤其是国际互联网)的应用和普及在欧美国家催生的学术概念,最初主要用来描述基于计算机网络所构建的虚拟信息共享空间,类似于通常所说的赛博空间。第二,基于网络的信息共享空间与西方民主和自由文化相结合,演变为基于国际互联网,打破各类社会壁垒,促进信息在社会空间广泛传播的社会信息共享空间概念,社会信息共享空间的范围扩大到全球,就产生了全球信息共享空间(Global Information Commons)的概念。第三,图书情报学界对Information Commons的理解则相对更为微观,通常认为信息共享空间是建立在图书馆内部提供信息共享服务的公共场所或建筑空间(Building Space),这个场所构成“网络信息共享空间”和“社会信息共享空间”的中介环节,在信息共享空间内部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访问到各类远程的信息资源,其运营本身也会对社会信息共享程度的提高有所促进。本书所采用的主要是第三种视角,主要从机构视角探讨信息共享空间规划和建设问题,将信息共享空间理解为一种社会机构经过专门设计和再造的一站式信息服务场所。

尽管“信息共享空间”的实践起源于“图书馆信息共享空间”,国内绝大多数文献提到“信息共享空间”时默认为是指“图书馆信息共享空间”,但是两者并不存在严格的同一关系。如果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信息是任何社会组织运行和发展的基础资源,几乎所有的社会机构都有在一定范围内共享信息的现实需求,从理论上讲信息共享体系的依托机构可以是任何社会组织,只不过图书馆在所有社会组织当中是信息密集程度最高的,因而会成为信息共享空间最早的实践者和推动者。随着信息共享空间理论的发展和成熟,其建设主体不断拓展是一种必然趋势。就其本义而言,“信息共享空间”的范围要比“图书馆信息共享空间”更加广泛,与图书馆有着类似社会功能的档案馆、文献信息中心等信息服务机构,甚至其他各类公共服务组织都可以建设信息共享空间。需要注意的是,信息共享空间建设的推动机构需要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机构的核心业务本身就是信息服务,因而其推动机构就是机构本身,例如图书馆、档案馆等文献信息机构就可以直接推动本机构的信息共享空间建设;第二种,机构的核心业务并不是信息服务,但是也有建设信息共享空间的需求,这种情况下的推动力量主要来自机构下设的信息管理部门,其服务范围是整个机构,例如博物馆的核心业务是藏品展示,信息共享空间主要由其下设的信息中心等机构承担。综上所述,本书对“信息共享空间”的理解定位于“机构信息共享空间”,是信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下设的信息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空间,其内涵包括但不局限于“图书馆信息共享空间”。由于“机构信息共享空间”与“社会信息共享空间”的紧密联系,本书在后续章节的论证过程中也会涉及“社会信息共享空间”的内容,但是整体上是定位于“机构信息共享空间”。

二 信息共享空间的概念界定

在图书馆信息共享空间20余年的发展历程中,国内外多位学者曾经对信息共享空间的概念进行过界定,其中提出比较有代表性定义的学者主要有美国的唐纳德·比格,我国学者任树怀、阳国华等人。美国北卡罗来纳大学图书馆的唐纳德·比格是全球信息共享空间研究领域的代表性学者,他在1999年发表的《定义信息共享空间》(Conceptualizing an Information Commons)一文系统论证了“信息共享空间”的概念和架构,对信息共享空间理论体系的建立做出了重要贡献,他对“Information Commons”所做的定义也被国际学术界认为是较为经典的表述方式。唐纳德·比格认为,“信息共享空间”(Information Commons)是“一种作为教育空间实体的新型基础设施,它通过从印刷型到数字型信息环境的重新调整、技术和服务功能的整合形成集成化的数字化环境,并围绕该环境经过特别设计构建新的组织和服务空间,这种空间可以是图书馆的一个部门、一个楼层或者一个独立的大楼”。唐纳德·比格认为,Information Commons涉及两个平行的层面:一方面,Information Commons可以看作一种专门的在线环境,用户可以通过统一的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GUI)或者通过网络平台支持的搜索引擎,尽可能多地获取多种数字服务和数字资源;另一方面,Information Commons可以定义为一种新型的物理实体空间,围绕上述整合的数据环境和资源,专门设计或组织的学习、工作和服务传递的空间。唐纳德·比格有关Information Commons可以划分为在线环境和实体环境的思想后来被罗素·贝利和芭芭拉·提尔内总结巨型信息共享空间和微型信息共享空间及其整合模式。唐纳德·比格强调信息共享空间建设的重点在于通过整合的、动态的服务模式为学生提供服务,创造一个合作的工作空间,将用户的需求和期望纳入一个整体当中,创造一种全力支持整体性学习和研究过程的环境,推动知识的创造和发展。唐纳德·比格通过与传统大学图书馆的对比分析,解读了图书馆信息共享空间的概念、内涵、构成元素、功能以及服务方式等,奠定了信息共享空间的理论基础,在信息共享空间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据研究,“图书馆信息共享空间”的概念最早是由上海图书馆吴建中研究员介绍到国内图书情报学界的,其发表在《国家图书馆学刊》2005年第3期的《开放存取环境下的信息共享空间》一文被认为是我国学者关注图书馆信息共享空间的开端。在该文中,吴建中研究员参考芝加哥洛约大学(Loyal University Chicago)学者罗伯特·希尔(Robert Seal)的观点,将信息共享空间定义为:一个动态的服务模式,为图书馆员、计算机专家、多媒体工作者以及各类用户提供交流的空间;提供学习和使用信息技术的场所;使用和检索信息的场所;在新的学术环境中测试软件和硬件的场所;促进学术发展和创造合作机会的场所以及支持交叉学科研究的场所。[24]此后,国内有多位学者对信息共享空间做过定义,例如学者阳国华认为,图书馆IC(信息共享空间)就是将分散各处的服务集成起来,在相对集中的空间内、以一站式、无缝的形式,将技术、资源、咨询、信息素质、学习指导等服务整合起来,以满足用户的学习、研究与教学的需求。[25]上海大学图书馆的任树怀教授是我国图书馆信息共享空间建设研究领域最为权威的学者之一,他在《信息共享空间实现机制与策略研究》一书中将信息共享空间定义为:一个经过特别设计、确保开放存取的一站式服务设施和协作学习环境,它整合使用方便的互联网络、功能完善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以及内容丰富的知识库资源(包括印刷型、数字化和多媒体等各种形式),在技能熟练的图书馆参考咨询员、计算机专著、多媒体工作者和指导教师的共同支持下,培育读者信息素养,促进读者学习、交流、协作和研究。[26]这个定义是目前为止国内图书情报学界对“图书馆信息共享空间”的概念所作的较为经典的一种表述方式,也是被国内图书情报学界学者们引用较多的一种定义方式。

上述定义方式采用的是国内学术界信息共享空间定义的主流视角,即从图书馆信息共享空间的视角所下的定义,尽管术语当中没有提到图书馆,但是定义的内容全部是围绕图书馆的核心业务展开的。笔者对“信息共享空间”的定位已经由“图书馆信息共享空间”扩展为“机构信息共享空间”,为了保持逻辑一致性,本书对“信息共享空间”一词界定如下:“信息共享空间”是指信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机构的信息服务部门围绕机构职能,以其拥有的空间资源、语言资源、信息资源、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为基础,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特征和变化规律,所特别设计和建设的旨在推动领域信息资源沟通交流、协作共享和集成创新的一站式基础服务环境。这里的“一站式”是指服务对象的大部分需求可以在同一场所一次性满足,即空间当中的所有资源已经实现了高度集成。

三 信息共享空间的本质剖析

信息共享空间一词起源于图书情报领域,所以迄今为止我们能够看到的对于信息共享空间的定义方式大多数从图书馆信息共享空间的角度进行的。然而,如果仅仅把“信息共享空间”理解为“图书馆信息共享空间”,为什么这一领域的开创者最初提出这个术语的时候没有称为更为贴切和准确的“Library Commons”而要用“Information Commons”呢?笔者认为,学者在创造Information Commons这个术语之初,一定是预感到这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领域,对于所有相关机构的信息管理活动同样具有指导意义。“Commons”意为“公地”,“Information Commons”就是群体成员或者社会大众可以自由进出、获取信息服务的地方。因此,“Information Commons”的依托机构必然是为群体或者社会大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场所,图书馆正是这样的机构。“Information Commons”的实践探索最早从图书馆开始,主要是因为图书馆是最有代表性的公共信息机构,客观上也有利用信息技术实现服务创新的需求,且图书馆的用户服务理念与信息共享空间所倡导的“信息共有,资源共用”理念完全契合。因此,可以肯定的是,“图书馆信息共享空间”是“信息共享空间”的子领域,是“信息共享空间”在图书馆服务领域的应用。

那么,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信息共享空间”的本质特征是什么呢?我们不妨先分析一下图书信息共享空间出现的社会背景。“图书馆信息共享空间”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萌芽,到21世纪前10年在全球范围内出现了高校图书馆信息共享空间建设的浪潮。与之对应的社会背景就是,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蓬勃发展并深刻影响了人类生存状态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尤其是国际互联网。互联网的出现给几乎所有的社会组织带来诸多的机遇,同时也形成了巨大的挑战。在图书馆领域,数字图书馆(Digital Library)的出现使人们可以足不出户就下载和阅读巨量的信息资源,有人甚至得出纸质图书将要消亡,图书馆这个行业将会被淘汰的悲观结论。然而,图书馆服务的用户群体具有多样性,在一部分用户习惯了使用数字图书馆、少去甚至不去传统图书馆的同时,仍然有大量用户习惯在传统图书馆的实体空间接受服务。这就带来了如何应对数字图书馆的挑战,充分利用数字图书馆的资源整合优势,充分发挥实体图书馆的空间优势,为传统图书馆的用户提供更好服务的问题。这一点从图书馆信息共享空间理论的先驱美国北卡罗来纳大学的唐纳德·比格对信息共享空间的表述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其思考的逻辑。唐纳德·比格认为,以大学图书馆为比较的整合型信息共享空间,是围绕整合的数字环境而特别设计的组织和服务空间,它作为一个概念上的教育空间实体,涉及从印刷型到数字型信息环境的重新组织与调整,以及技术与服务功能的整合。[27]按照上述理解,数字时代传统图书馆并不会消失,而是会演变为一个融合了实体和数字资源的新型服务机构。

笔者认为,信息共享空间的本质就是围绕整合的数字环境进行实体服务空间的改造,实现数字环境与实体环境相互交叉重叠、相得益彰的融合型服务环境,是一种融入了数字化元素的新型实体环境(见图2-2)。

图2-2 信息共享空间的理论本质

图2-2中,实体空间为实线圆表示,数字环境用虚线圆表示,信息共享空间用双实线圆表示,箭头表示实体空间与数字环境的互动关系。需要说明的是,实体空间与数字环境之间并不是单向的影响,而是一种双向互动关系,一方面数字化要素会融入实体空间当中,例如通过计算机实现信息检索,通过电子显示屏显示信息等;另一方面实体空间要素也会融入数字环境当中,例如纸本图书馆经过扫描加工成为数字图书;一台已经联网的打印机在远程终端看来就是可利用的数字资源。因此,“实体空间”与“数字环境”之间是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复杂互动关系。这种关系特别适合用中国传统文化当中的“太极双鱼图”来表示,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贯通,一方的发展同时会带动另一方的发展,使机构整体上呈现出持续性创新的态势。

由图2-2可见,信息共享空间并不是在传统服务机构之外增加的新实体,而是一种指导对传统实体空间进行信息化改造的理论,信息共享空间建成后机构原有的实体空间并没有消失,而是成为“虚实结合、互动交融”的新空间。以图书馆为例,图书馆信息共享空间建成以后,作为实体的图书馆并没有发生变化,只是其实体空间环境已经融入了大量数字化元素,是传统服务环境的“升级版”。因此,图书馆信息共享空间建设实践当中,有很多机构应用信息共享空间理论对图书馆实体空间进行改造之后,对外名称改为大学信息共享空间,实际上就是大学图书馆的升级版。与此同时,更多的图书馆名称并没有发生变化,但是其实体空间已经经历了大规模改造,本质上已经建成了信息共享空间却没有对外宣传,这类情况往往导致信息共享空间实际统计的数据存在误差。

实际上,20世纪90年代至今的全球范围内的信息化浪潮对社会组织形成的挑战是普遍的,几乎没有哪个组织能够置身事外。在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对传统图书馆服务带来冲击的同时,数字博物馆、数字文化馆的发展同样给传统博物馆、文化馆的发展提出诸多挑战(见图2-2)。信息共享空间理论正是调和这种矛盾的“中间路线”,信息共享空间理论承认信息技术对社会的巨大影响力,但是又不过于激进地认为数字化服务可以“一统天下”的标准模式,基于实体空间的服务符合用户的使用习惯,在多个方面仍然具有数字化服务所无法替代的优势;另外,信息共享空间理论又认为传统服务机构不能故步自封,要积极拥抱现代信息技术,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传统服务。因此,信息服务并不是单一模式的,选择“线上服务”(Online Services)还是“线下服务”(Off Services),取决于用户的使用习惯和服务偏好。图2-2中可以得到的另外一个启示是,信息共享空间起源于图书馆信息共享空间,图书馆信息共享空间是其最为典型的应用。但是,信息共享空间并不是图书馆的专利,任何试图围绕集成化数字资源改造传统服务场所的服务机构都可以建设信息共享空间,无论其是否以信息共享空间来命名。因此,信息共享空间是对各类行业信息共享空间的总称,其具体实现形式可以包括“图书馆信息共享空间”、“档案馆信息共享空间”、“博物馆信息共享空间”等,为了表述方便,有的机构会将信息共享空间与其承担的功能相结合,将其称为“学习共享空间”(Learning Commons)、“研究共享空间”(Research Commons)、“档案共享空间”(Archive Commons)、“博物共享空间”(Museum Commons)或者将所有文化机构整合在一起称为“文化共享空间”(Cultural Commons)。无论其对外采用哪一种名称,只要符合信息共享空间“围绕数字环境改造实体空间”的本质特征,都可以认为是信息共享空间的一种类型。

四 信息共享空间的概念辨析

随着图书馆信息共享空间实践的推进,国内外多家图书馆在规划和建设信息共享空间的过程中,结合自身对Information Commons的理解,演变出不同的表现形式,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模式有“学习共享空间”(Learning Commons)、“研究共享空间”(Research Commons)、“知识共享空间”(Knowledge Commons)、“媒体共享空间”(Media Commons)、“文化共享空间”(Cultural Commons),还有些机构采用了智慧空间(I-Space)、电子空间(E-Space)、知识空间(K-Space)、信息池(Information Pool)、信息港(Information Port)等,如图2-3所示。

图2-3 信息共享空间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

图2-3中,“学习共享空间”是信息共享空间在高校图书馆实践当中普遍采用的一种表述方式,以强调信息共享空间建设过程中以用户为导向,由为学生提供信息支持转向为其学习过程提供全方位支持,术语背后其实代表了设计者理念的差异性。任树怀等学者认为,“学习共享空间”是一个以学生为中心和支持开放获取的协同与交互式学习环境,一个为教育和学习(包括做功课、写作、研究、辅导、群组项目、多媒体制作等)提供学术支持的学习场所,一个引人入胜、充满活力与温馨的学习、协作和交流社区。[28]与“学习共享空间”类似,“研究共享空间”强调以信息资源为基础,对科研人员科学研究活动所提供的全方位支持,例如在满足常规的信息检索服务、参考咨询服务之外,还要增加学术研讨、学术会议、科研社群服务等环节的支持。为了进一步梳理相关术语之间的关系,本书引入“业务共享空间”(Transaction Commons)的概念。“业务共享空间”是为支持组织某项职能的实现,所特别规划和建设的促进对应领域信息沟通交流的专门场所,“信息共享空间”是“业务共享空间”的内核,“业务共享空间”体现了“信息共享空间”的功能和建设目的。因此,“信息共享空间”成为“业务共享空间”最为基础的支撑,辅助机构完成学习、研究和业务处理等业务活动。无论怎么表述,这类“业务共享空间”的共同的特征是,其内核都是“信息共享空间”。

此外,一些机构根据所要共享对象的区别,衍生出诸如“知识共享空间”、“智力共享空间”、“媒体共享空间”等术语。“知识共享空间”强调空间内进行共享的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信息资源,而是囊括了纸质文献、数字信息以及蕴藏在专家大脑中智力资源在内的知识资源的总体,可以基于知识管理体系进行深层次共享。“媒体共享空间”则强调在空间范围内打通了纸张、文本、音频、视频、图形、图像等媒体形式之间的间隔,可以基于统一的信息知识库进行共享。“智力共享空间”则是从知识管理的视角,将共享的对象由外化的纸质文献和数字信息资源转移到对人的关注上,强调以人为中心,推动人的智力资源充分外化、外部信息资源充分内化所构建的一体化的知识和信息共享环境。上述术语对空间内共享对象的界定各不相同,但是其规划建设都是要以“信息共享空间”为基础的,故可以认为是“信息共享空间”的拓展与深化。

图2-3中的“智慧空间”(I-Space)、“电子空间”(E-Space)、“知识空间”(K-Space)等名称与“信息共享空间”的内涵基本相同,只是各自所强调的是信息共享空间某一方面的属性:I-Space是Information Space的缩写,强调空间以信息的传递和共享为主要职能;E-Space是Electronic Space的缩写,强调空间建设以电子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为支撑;“知识空间”与“知识共享空间”的内涵基本相同,可以视为知识共享空间的另外一种表达方式。信息池(Information Pool)、信息港(Information Port)属于对信息共享空间功能的不同表述,信息池强调空间对信息资源的集中和保存功能,信息港则强调各类信息资源拥有者基于信息共享空间进行各类信息资源的交换活动。

五 多民族语言信息共享空间的定义

信息共享空间是信息服务机构为其服务对象专门设计和构建的一站式服务环境。多民族语言信息共享空间是为了有效解决我国民族地区语言文字多样性所带来的沟通交流障碍而提出的一种新理论,是信息共享空间在我国民族地区信息管理活动中的应用。要对“多民族语言信息共享空间”做出准确的界定,首先需要对以下几个相关的基础问题进行探讨。

(1)“多民族语言信息共享空间”中“多民族语言”的内涵。语言是人类社会用以沟通思想和记录文化的工具,一般认为语言同时包括用来表达思想的语音符号和用来记录思想的文字符号。文字在本质上是一种用来记录语音信息的代用符号,语言采用哪种文字作为记音符号没有必然性,只要相关社会群体都能接受和认可即可。因此,在没有做特别说明时,本书所述的“多民族语言”即“多民族语言文字”,就是同时包括了我国各民族语言的语音信息和文字信息的综合体。我国共有56个民族,但是各民族语言文字情况非常复杂,目前共使用120余种语言,约30种文字。由于历史原因和语言文字发展的客观规律的制约,我国少数民族语言的发展并不均衡,除了部分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之外,有相当数量的少数民族语言使用人口较少,在重要社会领域应用较少,其中有的语言甚至处于濒危状态,亟待进行保护。按照分类管理的思想,“多民族语言信息共享空间”中的“多民族语言”主要是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部分使用人口较多、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例如蒙古语、藏语、维吾尔语、哈萨克语、壮语、朝鲜语、彝语等。根据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的思想,使用人口较少甚至处于濒危状态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不是促进其跨语种共享而是进行抢救和保护,该主题不属于本书讨论的主题范畴。当然,“多民族语言信息共享空间”的发展需要充分尊重各少数民族群众的意愿,随着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处理技术的不断发展,可随时将条件成熟的语言文字纳入共享体系。

(2)“多民族语言信息共享空间”中“信息”的内涵。信息是内涵非常丰富的词语,不同学科对信息会有不同的定义方式。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理解,信息就是对客观事物的属性和运动状态的描述。马费成教授在其著作《信息管理学基础》中将信息定义为:“为了特定的目的产生、传递、交流并应用与人类社会实践活动,包括一切由人力创造的语言、符号和其他物质载体表达和记录的数据、消息、经验、知识。”[29]可见,信息可以分为多种类型,除了通常意义上说的以文字、数字和其他符号描述和表达,通过纸张或者数字媒体进行存储和传播的文献信息之外,以文物、艺术品为载体的历史文化信息,人与人之间通过口头交流传播的口语信息都属于信息的范畴。信息管理学科一般将其称为“语音信息”或“口语信息”,即通过人的语言系统来表达和传播的信息。由于口语信息传播距离短且不易保存,人类才发明了文字,作为记录语音信息的辅助符号。从图书馆信息共享空间的发展历程来看,其非常显著的变化就是在“人与文献”之间交流的基础上增加了“人与人”之间的交流,而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必然是以口语信息交流为主体的。因此,“信息共享空间”当中所共享的信息应该是全方位的信息概念,除了通常所说的以文献信息之外,还包括以实物为载体的“实物信息”和以语音为载体的“口语信息”。“多民族语言信息共享空间”的“信息”具有两个特殊之处:第一,用来表达和记录内容的语言文字不一定都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还包括了至少一种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第二,信息的存在形式不一定是用文字记录的文献信息,同时包括以实物形式反映出的信息和信息共享空间各类人员所表达和交流的口语信息。因此,“多民族语言信息共享空间”当中的“信息”应该按照广义信息来理解。

(3)“多民族语言信息共享空间”中“共享”的内涵。图书馆“信息共享空间”中的“共享”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第一,信息人人可及,进入空间的用户都可以非常方便地访问到各类信息资源;第二,信息皆可利用,用户可以阅读和理解信息的内容,即使在不能完全读懂,可以通过用户之间的沟通交流,达成一种对信息内容的共同理解。图书馆信息共享空间的“可及性”,主要是以技术方式来解决的,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打破信息资源存储载体的制约,使用户可以在同一空间一站式获取和共享。然而,民族地区的多语言环境决定了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信息共享空间建设必须解决一些其他地区所没有的特殊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矛盾就是多民族语言信息资源与用户语言文字应用能力之间的矛盾。当用户不具备识别和理解某种语言文字能力的时候,即使信息触手可及也不会对他产生真正的影响。同样的情况是,如果不同用户之间分别使用不同的语言,他们的直接交流就无法进行,基于沟通交流而建立的“共同理解”就无从谈起。因此,“多民族语言信息共享空间”当中的“共享”一词,除了保障和解决信息可及性的问题以外,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多种措施和方法,为用户的跨语言信息理解和沟通交流创造条件,尽可能消除多语言环境下的信息交流障碍。

(4)“多民族语言信息共享空间”中“空间”的内涵。由前文分析得知,信息共享空间可以分为“社会信息共享空间”、“网络信息共享空间”和“图书馆信息共享空间”三类,本书将其定位于以“图书馆信息共享空间”为代表的“机构信息共享空间”,即在机构内部实体建筑空间的基础上,通过综合调配各类资源所构建的集成服务体系。到目前为止,国内外信息共享空间的建设机构绝大多数都是高等院校的图书馆,其目的是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按照信息共享空间的理念对图书馆传统空间和服务进行改造,实现图书馆服务的升级,为师生的教学、学习和学术活动提供支持。与高校建设“信息共享空间”的动因有所不同,“多民族语言信息共享空间”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多语言环境下的跨语言信息共享问题。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跨语言信息沟通障碍主要处在公共社会生活领域,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有责任和义务采取措施降低跨语言交流难度,促进多民族人口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如果按照“Information Commons”的本义“信息公地”来理解,“信息共享空间”无疑是要具有公共属性的,也就是说它必须为所在区域的所有社会成员服务的,不能因为服务对象在社会地位、经济能力、技术能力等方面的差别就将其排除在外,其管理和运营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信息公地”视野下的“信息共享空间”的依托机构就应该是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文化馆等机构,本书将其统称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

综合上述对“多民族语言信息共享空间”所做的分析,本书认为,“多民族语言信息共享空间”是指我国民族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在国家民族事务治理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制度框架内,以所拥有或者可以从区域、国家层面共享的空间资源、语言资源、信息资源、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为基础,通过教育、技术和管理等手段的组合应用,为使用不同民族语言和具有不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的服务对象所特别设计的多语种口语、文字信息辅助交流空间和动态协作服务体系。“多民族语言信息共享空间”是“信息共享空间”理论在我国民族地区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信息共享空间。由于我国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以及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复杂性,绝对意义上的共享只能是一种理想状态,这里的“共享”是相对于“语言障碍”而言的,是指信息交流可以获得某种形式的跨语言支持,不会因为语言文字的差异性而被完全阻断。“多民族语言信息共享空间”是“信息共享空间”理论在我国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实践和应用,为体现这种传承关系,本书将“多民族语言信息共享空间”译为Institutional Information Commons in Ethnic Languages of China,简称IIC-ELS。

严格地说,本书所述的“多民族语言信息共享空间”的全称是“多民族语言机构信息共享空间(IIC-ELS)”,是一种在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内部规划和建设的专业信息共享区域。与之相对,如果从社会信息共享空间的角度进行考察,还有一种更为宏观的理解视角,即“多民族语言广域信息共享空间(WIC-ELS)”。“多民族语言广域信息共享空间”是指我国民族地区所建设的支持跨语言信息共享和交流的宏观社会环境。“多民族语言广域共享空间”是一项复杂的巨型社会系统工程,跨越民族学、语言学、教育学、计算机学科、信息资源管理等多个学科门类,涉及社会双语教育、语言信息技术、翻译人才培养与使用、多语言信息资源管理等多个领域的建设任务,在发展到成熟状态时,我国民族地区社会整体性跨语言信息共享和交流程度会得到显著提高。与信息共享空间类似,无论是“多民族语言机构信息共享空间(IIC-ELS)”还是“多民族语言广域信息共享空间(WIC-ELS)”,其建设都要以由现代通信技术所构建的虚拟网络空间(NIC)为依托。上述关系如图2-4所示。

图2-4 多民族语言信息共享空间的层次

图2-4中,“多民族语言信息共享空间”被划分为“多民族语言机构信息共享空间”和“多民族语言广域信息共享空间”两种类型。“多民族语言机构信息共享空间”是由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推动的,但是作为联通“网络信息共享空间”和“社会信息共享空间”的中间环节,它的规划和建设要依赖的是整个社会的资源,所影响和改变的也是整个社会信息生态体系。一方面,“多民族语言机构信息共享空间”的规划与建设离不开计算机网络技术和语言信息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撑,需要通过信息技术实现各类资源的优化配置与组合,通过网络将高质量的信息服务传递给远程服务对象;另一方面,“多民族语言信息共享空间”可以成为促进民族地区社会信息交流的推进力量,当民族地区众多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建立起“多民族语言信息共享空间”时,整个社会跨语言信息共享和交流的能力就能得到整体性提高,从而为“多民族语言广域信息共享空间”的实现提供支持。为了保证研究视角的一致性,本书对“多民族语言信息共享空间”的定义总体采用“多民族语言机构信息共享空间”的视角,关注的是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如何规划和建设多民族语言信息共享空间的问题,而将“多民族语言广域信息共享空间”视为“多民族语言机构信息共享空间”的外部环境进行战略规划,因此在战略规划部分会涉及“多民族语言广域信息共享空间”的内容。为了表述方便,本书后续章节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所述的“多民族语言信息共享空间”,通常情况下就是指“多民族语言机构信息共享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