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经济史(1949—2012)(上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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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两次社会经济形态转变中的劳动经济(1949—1956)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揭开了中国历史的新篇章。1949—1956年,中国的社会经济形态经历了两次转变:第一次是在1949—1952年,通过肃清帝国主义在华经济势力和没收官僚资本以及土地改革,变半殖民地半封建经济形态为新民主主义经济形态,同时恢复国民经济;第二次是在1953—1956年,通过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变新民主主义经济形态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形态,同时形成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和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开展大规模经济建设。[1] 在两次社会经济形态的转变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活的改善和提高,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减少失业和扩大就业,逐步调整、改革工资制度和劳资关系,并按照社会主义原则建立起一套新的劳动经济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按照“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新民主主义经济的基本方针,通过救济与安置并举、疏浚与堵源结合,较为成功地缓解了就业压力,同时建立起了由政府统一介绍、招收与调配劳动力的制度。伴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开展,在宏观层面上,劳动人口数量增多,就业人数扩大,失业率下降,劳动力就业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劳动就业的计划管理体制开始形成,劳动力市场调节的空间不断缩小。在微观层面上,企业劳动定额、编制定员等管理制度正在形成,管理的内容和目标也在不断强化。此外,劳动力的职业技术培训工作开始从失业工人转业训练转向为大规模经济建设培养后备技术工人。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制止物价上涨和稳定职工生活,在适当提高工资水平的基础上,对全国职工工资制度进行逐步清理、调整,特别是历经两次大的工资改革,到1956年年初步建立了基本上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社会主义工资制度。根据各产业生产技术的特点,企业工人工资实行了不同产业的工资等级制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员实行了职务等级工资制。同时,建立了职工升级制度,推广和改进了计件工资和奖励制度。从收入水平上看,职工工资收入总体呈现波动上升的态势。

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新中国就开始建立劳动保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颁布最早的劳动法规之一,其内容比较齐全,包括养老、疾病、工伤、生育、死亡等保险项目,适用于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则由国家颁布的各项单行法规确定。它们都以就业为基础,实行的是以单位负费制为基础的现收现付筹资机制,呈现出国家—单位保障制的共同特点。与此同时,初步建成了以国家为责任主体,通过单位来实现,覆盖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生活方面的福利制度。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因应工业化需要和为工业化战略服务,对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中,彻底废除了城市中的封建把头制度以及欺压工人的不合理制度,实行了以固定工为主的用工制度,根据“劳资两利”的方针,调整劳资关系。劳动争议主要是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处理私营企业中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动纠纷。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为处理劳动争议、稳定劳资关系做了大量工作,维护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农村,进行土地改革,变地主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这既是新中国成立后继续完成民主革命遗留任务的基本内容之一,也是实现国家工业化的前提条件之一。广大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基本上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经营,生产积极性空前提高。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提出以后,农村个体劳动制度开始了向集体劳动制度转变。随着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1亿多个以土地私有制为特征的个体家庭农业转变为100多万个以土地公有制为特征的农业合作社。农业合作社实行有别于个体农民家庭的经营形式,即统一经营、集体劳动、统一分配,“工分”成为社员劳动计量的尺度和进行个人收入分配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