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论(外国伦理学名著译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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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正义的两个原则

我现在将以一种暂时的形式,陈述我相信将在原初状态中被选择的两个正义原则。我希望在这一节中仅做出最一般的评论,因此,对这些原则的首次概括只是尝试性的。随着我们的继续行进,我将提出好几种概括,一步一步地接近那个将在书较后地方提出的最后陈述。我相信这样做将使阐述以一种自然的方式前进。

两个原则的首次陈述如下: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

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

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地位和

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在第二个原则中有两句含糊的短语,即“每一个人的利益”和“平等地对所有人开放”。更确切地阐述它们的意义将引出在第13节中对这一原则的第二个概括。两个原则的最后陈述将在第46节中给出,而在第39节就要推出第一个原则。

一般来说,如我所述,这些原则主要适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它们要支配权利与义务的分派,调节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正如这些原则的公式所暗示的,这些原则预先假定了社会结构能够划分为两个大致明确的部分,第一个原则用于第一个部分,第二个原则用于第二个部分。它们区别开社会体系中这样两个方面:一是确定与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的方面,一是指定与建立社会及经济不平等的方面。大致说来,公民的基本自由有政治上的自由(选举和被选举担任公职的权利)及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按照第一个原则,这些自由都要求是一律平等的,因为一个正义社会中的公民拥有同样的基本权利。

第二个原则大致适用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对那些利用权力、责任方面的不相等或权力链条上的差距的组织机构的设计。虽然财富和收入的分配无法做到平等,但它必须合乎每个人的利益,同时,权力地位和领导性职务也必须是所有人都能进入的。人们通过坚持地位开放而运用第二个原则,同时又在这一条件的约束下,来安排社会的与经济的不平等,以便使每个人都获益。

这两个原则是按照先后次序安排的,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这一次序意味着:对第一个原则所要求的平等自由制度的违反不可能因较大的社会经济利益而得到辩护或补偿。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及权力的等级制,必须同时符合平等公民的自由和机会的自由。

显然,这两个原则的内容是相当专门的,对它们的接受立足于某些假设,而我最终必须解释和证明这些假设。一种正义论在某些方面依赖于一种社会理论,这些方面随着我们的阐述将变得明朗起来。现在,我们应当注意到,这两个原则(包括它所有的概括形式)是一种可以表述如下的更一般的正义观的一个专门方面。

这一表述是:

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这样,不正义就仅是那种不能使所有人得益的不平等了。当然,这个观念是极其含糊和需要解释的。

作为第一步,我假定社会的基本结构分配某些基本的善——即分配预计每个有理性的人都想要的东西。这些善不论一个人的合理生活计划是什么,一般都对他有用。为简化起见,假定这些社会掌握的基本善是权利和自由、权力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在后面的第三编中将集中探讨作为自尊的基本善)。这些善是基本的社会善。别的基本善像健康和精力、理智和想像力都是自然赋予的,虽然对它们的占有也受到社会基本结构的影响,但它们并不在它的直接控制下。那么,让我们假设一个最初的安排,在这一安排中,所有的社会基本善都被平等地分配,每个人都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收入和财富被平等地分享。这种状况为判断改善的情况提供了一个水平基点。如果某些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将使每个人都比在这一假设的开始状态中更好,那么它们就符合我们的一般观念。

那么,下面这种情况至少从理论上是可能的:人们所放弃的某些基本的自由能从作为其结果的社会经济收益中得到足够的补偿。我们的正义论的一般观念并不对究竟允许哪一种不平等做出任何规定,它只是要求这种不平等能改善每一个人的状况。我们不需要去假定某种类似奴隶制那样极端的事情,而只是设想人们在这样的情况下放弃某些政治权利:即当经济回报是巨大的,而他们通过运用这些权利影响政策过程的能力却是微乎其微的时候。但这种交换仍是上述两个原则要排除的交换,由于它们的次序,它们不允许在基本自由和经济社会收益之间进行交换。原则的次序表现了对各种基本社会善的一个根本的偏爱。当这种偏爱有合理性的时候,对处在这种次序中的原则的选择也是有合理性的。

在确立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时,我将在很多地方把正义的这个一般观念搁置一边,转而专门考察两个原则的先后次序的情形。这种作法的优点是从一开始就注意到优先的问题,并努力想找到处理它的原则。人们被引导到始终注意某些条件——在这些条件下,承认自由相对于社会经济利益的绝对重要性(这是由两个原则的词典式次序决定的)将是合理的。这种排列初看起来是极端的,太专门化了,以致不会引起人们很大的兴趣,但这只是初步的印象,对这种排列我们可以有更多的证明。无论如何,我要坚持这种做法(见第82节)。再者,在基本的权利自由和经济社会利益之间的差别反映了人们欲利用的基本社会善的不同。它暗示着对社会体系的一种重要划分。当然,这种划分和次序至多只是一个近似,肯定有一些它们要在其中归于无效的情形。但最重要的是清楚地描述一种恰当的正义观的主要轮廓,而在许多情况中,这两个处在先后次序中的原则都能很好地服务于这个目的。必要的时候,我们也可以回到较一般的概念上。

这两个原则是适用于制度的事实引出了某些推论。首先,这些原则所涉及的权利和自由,是那些由基本结构的公开规范确定的权利和自由。一个人是否自由,是由社会主要制度确立的权利和义务决定的。自由是社会形式的某种样式。第一个原则仅仅要求某些规范(那些确定基本自由的规范)平等地适用于每一个人,要求这些规范承认与所有人拥有的最广泛的自由相容的类似自由。确定自由的权利和减少人们自由的惟一理由,只能是由制度所规定的这些平等权利会相互妨碍。

另一件要记住的事情是,当原则述及个人或要求每一个人都从不平等中得益时,这里的人是指占据着由社会基本结构确定的各种地位、职务等的代表人。这样在应用第二个原则时,我就将假定可以把一种对福利的期望指定给占据这些地位的代表人。这种期望指示着从他们的社会地位所展望的生活前景。一般来说,这些代表人的期望依赖于整个基本结构对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当这种分配改变时,期望也就改变了。所以,我假定这些期望是相互联系的:若提高某一地位代表人的前景,大概就要增益或减损另一地位代表人的前景。由于原则是适用于制度的,第二个原则(或宁可说是它的第一部分)就要参考代表人的期望来说明。如我下面将讨论的,两个原则不适用于那种按姓名分辨的特殊个人的特殊物品的分配。那种某人要考虑怎样把某些东西分配给他认识的需求者的情况,也不在我们的原则讨论范围之内。我们的原则是要调节基本制度的安排。我们决不要犯这样的错误:以为从正义的角度看,一种对专门的人进行的管理性的利益分配和社会的恰当设计之间会有很多相似之处。适用于前者的常识性直觉对后者可能只是一种贫乏的指导。

第二个原则坚持每个人都要从社会基本结构中允许的不平等获利。这意味着此种不平等必须对这一结构确定的每个有关代表人都是合理的,如果这种不平等被看作是一种持续的情形,每个代表人宁愿在他的前程中有它存在而不是没有它。我们不能根据处在某一地位的人们的较大利益超过了处在另一地位的人们的损失额而证明收入或权力方面的差别是正义的。对自由的侵犯很少能通过这种方式来抵消。用于基本结构的功利主义原则要我们最大限度地增加代表人的期望总额(按古典功利主义观点,这总额由代表人代表的人数来衡量),这允许我们用一些人的所得补偿另一些人的所失。相反,两个正义原则却要求每个人都从经济和社会的不平等获利。然而,如果把平等的最初安排当作一个水平基点,显然有无数的方式可以使所有人得利。那么我们怎么在这些可能性中选择呢?对原则的说明必须使它们能产生一个决定性的结论。我现在就转向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