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识植根于自我的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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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基本概念界定、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一 基本概念界定

1.自我

本研究中的自我指的是与他人的交互作用下形成,具有发展阶段性和功能结构性的、以自我意识为主要参照点的人格核心。本研究的自我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它作为人格的核心,即人格自我。人格所涵盖的内容要大于自我的内涵,但自我是人格这一实体中最为核心的内容。故对自我的量化可用人格的测量问卷核心自我评价量表或自我意识评定量表进行。

第二,自我是在关系中形成的。谈论到关系就涉及与自我的对立方,即他人。这里的他人包括重要他人,如父母或其养育者、同伴、老师等;也包括非重要他人,比如作为一起生活、学习、工作的同学、同事、同一社区的人等;还有泛化的他人,指除自己之外的所有人,比如商场的售货员、餐厅的服务员等等。

第三,自我的发展具有阶段性。自我的发展与其他事物的发展相同,都遵循着一定的发展规律,这个规律就是矛盾的量变质变的过程。自我在每个特有的阶段会表现出一种典型的、稳定的特征。由于自我是在关系中得以形成发展的,因此,本研究的阶段性划分遵从个体的社会关系划分为五个阶段,分别是与父母相处的阶段、与同伴相处的阶段、与恋人朋友及其他重要他人相处的阶段、与配偶相处的阶段及与社会相处的阶段。从划分阶段来看,自我的发展是持续一生的过程,在这一生的发展过程中,始终处于与他人的关系中。

第四,自我是一个结构性的人格核心机制。早期阶段,父母能够对儿童进行适度的赞美、奉献无条件的积极健康的爱,儿童的自我就具备了基本的调节能力;父母若以科学合理的教养方式,且与儿童保持持续的情感联结状态,儿童就会顺利将父母的价值观内化为自身的价值观,这样自我理想成分就逐渐形成;在儿童离开父母步入学校的阶段,如父母适度放权,将控制型的亲子关系过渡成为民主型的亲子关系,在家庭事务中,给予孩子发表意见、表达观点的权利,这样,儿童的自我调节成分、自我理想成分就趋于稳定;在青春期阶段,在儿童自我意识膨胀关键期,父母在儿童自我的形成中亦扮演着重要角色,如若父母依旧能够与个体保持良好的亲子关系,能够充当儿童对未来憧憬的引导者,儿童就会形成理想、调节成分。在形成这两种成分的同时,自我还会衍生出另一种成分,即与生俱来的才能,这一成分对自我发展亦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是自我追求卓越的一个有力成分,也是个体成为自我实现者的重要保障。而这一成分真正展示它自身功能的时候,便是前两个成分形成稳定之时。

第五,自我主要表现为一个有意识的过程,即要对自我这一人格核心实体进行研究,可对它的有意识领域——自我意识进行分析。自我的表现形式——自我意识分为自我认知、自我体验和自我控制。自我意识在自我形成的不同阶段其表现是不同的。本书对未成年犯自我及后期不同阶段个体自我的研究,部分测评就从自我意识着手,并分析它在不同发展阶段的成长状况,以此论证在未成年犯走向犯罪道路上自我所起的作用以及不同阶段个体自我与法律意识的相互关系。

2.法律意识

本研究认为法律意识是关于法本质、功能、价值、发展规律及法律制度等各种法现象的认知、情感、意志、动机等综合心理的总称。根据主体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宏观法律意识和微观法律意识,前者是与特定社会文化、制度相联系的一种有关法现象的社会法律意识,涉及法律文化、法律传统和法律价值;后者是指在个体发展过程中,逐渐将宏观的社会法律意识内化为个体意识结构的一部分,形成微观层面的个体法律意识。个体法律意识的心理结构,包括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意志、法律需要和动机及法律信仰(见图1.3)。

图1.3 法律意识结构

二 研究思路

本书通过文献查阅、比较分析青少年犯罪原因,提出自我不健全以及法律意识缺乏是青少年走向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的假设。据此,提出培养健康的自我以及将法律意识融入自我形成的过程中,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途径,这种途径体现在建立个体法律意识植根于自我的犯罪预防体系中。具体研究思路如下:

首先,对青少年犯罪理论进行梳理。确定自我不健全是青少年走向犯罪道路的内因,法律意识水平低下是构成其违法犯罪的外部因素。

其次,在筛选出自我和法律意识这两个因素之后,通过查阅文献,比较分析,找出自我和法律意识可结合的理论依据及法律意识植根于自我的理论价值,提出建构法律意识植根于自我的预防体系模型,并论述了这一体系形成的可能性和价值。

再次,以未成年犯为例,检验未成年犯存在自我发展不良、法律意识水平低下的现状,并进一步对理论模型进行了验证。基于个体法律意识植根于自我之体系形成于关系中,对未成年犯亲子关系、同伴关系、社会支持等进行实证研究。证实未成年犯法律意识植根于自我体系未能形成是由于他们的亲子关系、社会关系发展不良。为补充量化研究的不足,进一步对未成年犯进行个案深度剖析,证实未成年犯犯罪根源就是他们的亲子关系、社会关系的断裂从而导致法律意识植根于自我的犯罪预防体系的缺失。

最后,构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意识植根于自我之体系的教育特征、主体、方式、内容和发展阶段;对未成年犯进行教育矫治的法律意识植根于自我之体系的可能性、必要性和策略进行探析。同时,通过实证研究,验证个体不同阶段的自我与法律意识之间的关系,为未来提出“法律自我”奠定基础。

研究线路如下:

图1.4 研究路线

三 研究方法

1.文献分析法

通过对青少年犯罪相关理论文献的查阅,提出自我不健全和法律意识的缺失是未成年犯罪根源的假设。进一步查阅文献,从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哲学、法学等多学科视角出发,以法律意识和自我之间的关系为研究切入点,通过分析在个体的自我形成过程中如何与法律意识发生作用,如何将法律意识植根于自我之中并成为一种预防犯罪的体系。这种犯罪预防体系是一种从微观、中层观到宏观的控制体系;同时也是个体、家庭、学校和社会共同建构的一种预防模型。本研究通过查阅文献,运用多种学科的理论去解决问题,发挥各学科优势,同时将各种学科的学科思维加以融合,致力于构建法律意识植根于自我的犯罪预防体系。以理论为指导并结合实证分析,最终提出预防和矫治未成人犯罪的理论模型并通过实证加以验证。

2.问卷调查法

通过对未管所的未成年犯发放标准化的问卷,量化分析影响未成年犯形成的因素。结合量化分析,为本书的观点提供数据支撑,为进一步的实践研究提供理论依据。对未成年犯法律意识的测量采取的是自编问卷。首先通过文献整理与分析,明确法律意识的内涵,并进一步对法律意识维度进行划分,编辑相关项目,并进行了项目评估及探索性因素分析,确立问卷的最初版本。为了检验问卷结构和项目的科学合理性,对所编制问卷进行了预测。预测的样本来自实测群体。通过对问卷进行信效度评估,证明可以用于未成年犯法律意识的测评。同样,对后期不同阶段个体法律意识测评的测量工具也是严格采取量表编制的程序和步骤,量表符合心理测评统计学要求,然后用于对小学生、中学生和大学生的施测(具体实施步骤见实证研究)。

3.个案研究法

通过对未管所未成年犯进行半结构性访谈、心理绘画等技术,深入细致地了解个体走向犯罪的内外部因素、了解其幼年时期的亲子关系、家庭互动模式、了解其自我形成过程中所遇到的挫折及他们在面对挫折时的应对方式。解读他们的人格发展历程,分析自我成长在各个阶段的影响因素;深入了解未成年犯法律意识状况,了解他们法律意识形成的历程及其影响因素,比如文化的影响、父母价值观的影响以及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对法律意识植根于自我之体系形成进行研究,得出这一体系是发生于亲子关系之中,发展于同伴和师生关系之中,成熟定型于社会关系之中。这样,就把法律意识植根于自我的研究置于一个关系网中,这种关系网同时也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方式,这样使理论研究在实践中的应用具有了可行性。依据法律意识植根于自我的体系既可通过关系对个体进行犯罪预防,又可通过法律意识和自我为关系的切入点对个体实施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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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台湾儿童人口数指未满12岁的年龄层人口数,少年人口数是指12岁以上18岁以下的年龄层人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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