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越的70年:广西经济发展70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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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广西70年经济发展的支持政策

1.1 财政支持政策

1950年2月8日,广西人民政府正式成立,随后,财政厅、税务局相继成立。各地财政税务机构也随着各市县和基层人民政权的建立而先后建立。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领导下,财政税务干部肩负重任,认真实行政务院颁发的《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抓紧组织征税,特别是加强工商税和农业税的征收管理,认真贯彻税收政策,实行合理负担;支持和发展国营经济,增加企业收入;整顿地方财政,扩大地方收入,在短短3年内,财政收入逐年增长;财政支出注意厉行节约,妥善安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建立预算管理和各项财务制度,逐步加强财政监督。3年均做到收支平衡,并略有结余,实现了财政状况的根本好转。

为统一财政税收管理,克服混乱现象,广西人民政府宣布从1950年4月1日起实施全国统一税政,一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与中原临时人民政府已颁布的新税制。当时征收的税种有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屠宰税、交易税、关税、房产税、地产税、使用牌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遗产税和薪给报酬所得税等。经过共同努力,4市10专区都超额完成任务,1950年全区共收2726万元。国家决定自1951年起对国家财政收支系统采取“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方针,由统收统支改为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由收支两条线改为收支挂钩。广西的财政收支,每年由中央核定一次。其支出首先由省固定收入开支,不足部分由比例留成收入抵补,这一体制一直实行到1952年。

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由以资本主义工商业为征税重点,转为以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为征税重点,原来的税收制度已不再适用。1958年9月,广西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对原税制进行了改革。1966—1972年,广西继续执行1958年改革的税制,征收的税种有工商统一税、盐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1973年起执行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在基本保持原税负的情况下,合并税种,简化征税办法。1974年和1976年,先后对农村社队企业所得税作出规定:减征50%,免税5年,起征点为年所得额2000元以上。

对少数民族地区征收的工商税,新中国成立以来都有照顾。“文革”期间,在“反四旧”“破迷信”的借口下,不少地区对散居在一般地区的少数民族特有节日的纳税照顾一度被取消。1973年,对二类照顾区及散居在一般地区的少数民族在其主要节日宰杀的猪羊屠宰税给予减半征税的照顾。

1980—1983年,先后开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燃油特别税、建筑税;1984年,开征资源税、国营企业奖金税等;1985年,开征城市维护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为了贯彻合理负担,调节各阶层收入,调控宏观经济,1986—1990年,还先后开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特别消费税,恢复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停征工商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1994年,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配合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对工商税制进行了较大改革,到1994年底征收的税种有18个。

2008年以来,广西财政厅坚决执行中央税收政策,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连续4年,全区财政安排财政资金大力支持企业的发展,主要有投入企业技术改造,投入节能技术改造,投入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建设,投入资源勘探开发和服务。2011年,广西财政厅出台了《关于印发广西新办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企〔2011〕53号),“十二五”规划期间的各级财政给予自治区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并标注“微型企业”的新办微型企业进行资本金的补助,补助比例不高于企业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的30%。

2009—2012年,经过5次调整,广西营业税与增值税的起征点均有大幅度的提高,大大减轻了企业负担。调整幅度见表1-1。

表1-1 2008—2012年广西营业税、增值税调整幅度

数据来源:广西财政厅。

越是经济困难时期,广西越是优先发展民生。“十一五”规划期间,各级财政支农投入就达772.12亿元,年均增长37.5%。2008年,政府提出每年集中资金和力量为人民群众办好一批实事,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2008—2012年,财政累计投入3990多亿元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是1997—2007年总和的1.86倍。2008—2011年,财政社会保障累计支出就达到1393.6亿元。广西财政对市县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范围不断扩大,补助对象由88个增加为96个。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市县革命老区转移支付分配对象扩大至1993年中国老区建设促进会确定的革命老区县、2013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定革命老区县(市、区)的通知》、2015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左右江革命老区振兴规划的通知》等文件确定的革命老区县。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从2008年1月被国家批准实施起,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外,广西开展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2012年11月,广西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支持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关键时期的实体经济,财政资金撬动的“源头活水”流进小微企业。

广西财政采取了多项有效措施,全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4〕21号)等文件,同时要求各市县针对本地情况研究制定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制度规定,为全面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建立起了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督查问责的长效机制。根据财政部相关统计口径,2015—2017年,广西全区各级财政累计分别盘活财政存量资金1059.37亿元、900.4亿元和971.55亿元。2015年11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推进各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5〕58号),广西财政厅根据《推进各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抓好贯彻落实,加快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促进中央和自治区新形势下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实,截至2016年3月,广西财政累计筹措就业资金10.15亿元,其中中央财政5.17亿元、自治区财政4.98亿元,用以支持各地开展就业创业工作。

严控扶贫资金监管环节,全力确保脱贫攻坚成效。2017年,广西政府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36亿多元支持确立的20个深度贫困县、30个深度贫困乡镇及1490个深度贫困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桂财农〔2018〕192号)明确指出,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重点支持深度贫困和极度贫困脱贫攻坚事业发展,每年新增额度分配到深度贫困地区的比例不低于50%;每年按深度贫困因素分配的资金,分配到深度贫困县的标准不低于2000万元/县,深度贫困村不低于50万元/村;每年按极度贫困因素分配的资金,分配到极度贫困县的标准不低于5000万元/县,极度贫困村不低于200万元/村。2019—2020年,广西政府将投入32亿多元支持4个极度贫困县与100个极度贫困村的脱贫攻坚任务,用于道路建设、解决饮水问题、农村危房改造、教育扶贫及健康扶贫问题。

广西按照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牵头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结构调整资金管理操作细则》,2016—2017年,广西获得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中央财政专项奖补资金5.5亿元,多举措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取得显著成效。2016—2020年,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已全部在2016年完成;2016—2018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任务提前在2017年完成。

广西减税降费让企业轻装前行,将制造业等行业的税率从16%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的税率从10%降至9%。广西财政积极支持汽车产业发展驶入高质量绿色发展“快车道”。为加快培育汽车产业发展新业态、新动能,广西财政充分发挥职能优势,2017以来多措并举筹集资金63.81亿元,通过贷款贴息、以奖代补、风险补偿、财政补助等多种形式,支持汽车产业发展,坚持汽车产业发展与推广应用并举,以构建广西特色现代汽车产业体系为目标,重点发展新能源汽车,加快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形成较完整的产业格局和配套体系,打造一批优势的企业生产具有竞争力的产品。2018年,广西全年汽车产量248.61万辆,整车产量占全国的8.6%,成为我国重要的汽车生产基地,也成为广西的重要支柱产业。

广西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桂财规〔2018〕6号),明确了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范围和来源,确定了资金管理原则和职责分工,规定了资金支出范围和支持方式,并从申报、分配、下达、拨付、收回、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全过程对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进行了全面、具体、明确的规范。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决策部署,广西财政厅通过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安排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资金70亿元,全力支持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广西实施加力提效的积极财政政策,推动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落地见效,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2018年,广西财政厅出台减税降费等10条积极财政政策,新发行政府债券1403亿元。广西财政系统通过支持珠江—西江经济带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产业创新平台建设、落实粤桂扶贫合作等具体财政资金的支持,以“调控型”财政为切入点,狠抓落实,突出亮点,精准发力,全力支持全面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广西积极争取国际金融组织的优惠贷款,缓解了财政资金压力,通过贷款项目的实施,引进和吸收了国际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理念,进一步提高了对外开放的水平。截至2018年底,全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达到76个,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净签约额累计43.53亿美元,折合人民币298.75亿元。

广西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及时下达资金预算,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加快项目建设进程、加快预算执行、促进重大项目建设、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财政下达广西转移支付资金超过1万亿元,中央投资项目落户数超过5万项,这些大力支持是广西取得辉煌成就的关键。2019年7月,财政聚焦重大项目攻坚突破,通过积极争取中央支持、统筹整合资金、增量资金倾斜安排等渠道,截至2019年,共筹措资金304.86亿元,均被用来支持全区重大项目建设,其中,筹措103.06亿元支持产业项目攻坚突破,筹措201.8亿元支持基础设施项目攻坚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