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用版)(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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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条 最低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理解与适用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受益人履行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能力。保险公司必须具备充足的偿付能力,才能及时、足额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维持自身的稳健经营,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涉及公司经营的方方面面,包括资本和盈余要求,定价和产品,准备金,再保险,投资方向和比例,关联交易和公司管理等。保险监管机构通过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有效监管,了解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时提醒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以恢复偿付能力充足性,切实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