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9-18 15: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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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息
编辑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保险的定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合法原则
第五条 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保险业务经营主体
第七条 境内投保原则
第八条分业经营原则
第九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六十七条 设立须经批准
第六十八条 设立条件
第六十九条 注册资本
第七十条 申请文件、资料
第七十一条 批准决定
第七十二条 筹建期限和要求
第七十三条 开业申请及其审批
第七十四条 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十五条 设立分支机构提交的材料
第七十六条 审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申请的期限
第七十七条 工商登记
第七十八条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登记
第七十九条 境外机构设立审批
第八十条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的批准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规定
第八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禁止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八十四条 变更事项批准
第八十五条 精算报告制度和合规报告制度
第八十六条 如实报送重要文件
第八十七条 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
第八十八条 聘请或解聘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十九条 解散和清算
第九十条 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
第九十一条 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第九十二条 人寿保险业务的转让
第九十三条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注销
第九十四条 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九十五条 业务范围
第九十六条 再保险业务
第九十七条 保证金
第九十八条 责任准备金
第九十九条 公积金
第一百条 保险保障基金
第一百零一条 最低偿付能力
第一百零二条 当年自留保险费
第一百零三条 最大损失责任的赔付要求
第一百零四条 危险单位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方案
第一百零五条 办理再保险的原则
第一百零六条 资金运用的原则和形式
第一百零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一百零八条 关联交易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百零九条 关联交易的限制
第一百一十条 重大事项披露
第一百一十一条 保险销售人员任职资格
第一百一十二条 保险代理人登记制度
第一百一十三条 依法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及时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平竞争原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业务行为禁止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一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资格条件及从业许可
第一百二十条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注册资本
第一百二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能力与任职资格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一百二十三条 经营场所与账簿记载
第一百二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接受委托的限制
第一百二十六条 保险业务委托代理协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保险代理责任承担
第一百二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保险事故的评估和鉴定
第一百三十条 保险佣金的支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的禁止行为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准用条款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立法权限
第一百三十五条 保险条款与保险费率的审批与备案
第一百三十六条 对违法、违规保险条款和费率采取的措施
第一百三十七条 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控
第一百三十八条 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采取的措施
第一百三十九条 责令保险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第一百四十条 保险公司整顿
第一百四十一条 整顿组职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 被整顿保险公司的业务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