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实用版)(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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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理解与适用

[企业质量认证体系、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认证机构根据企业申请,对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所进行的综合性检查和评定,并对符合质量体系认证标准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的活动。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主要目的在于证明产品质量的可靠程度。

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指产品经法定的认证机构按规定的认证程序认证合格,准许在该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的表明该产品的有关质量性能符合认证标准的标识。目前,我国国内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批准的认证标志主要有:适用于电工产品的专用认证标志长城标志,适用于电子元器件产品的专用认证标志PRC标志,以及适用于其他产品的认证标志方圆标志等。此外,一些较有影响的国际机构和外国的认证机构按照自己的认证标准,也对向其申请认证并经认证合格的我国国内生产的产品颁发其认证标志。

[申请认证的条件]

(1)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

(2)产品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

(3)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补充要求。

[产品质量认证步骤]

(1)企业申请产品质量认证,首先向具有认证资格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认证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商标、产量、产值等情况;申请企业愿意遵守我国产品质量认证法规的规定,依法接受检查及监督的声明等。企业递交申请书的同时,还应当提供申请认证产品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手册副本及认证采用的标准和有关技术资料。申请书经审核被接受后,由认证机构向申请单位发出“接受认证申请通知书”。

(2)企业产品质量认证申请被接受后,认证机构应当组织对企业进行质量体系审查,审查的目的在于检查、评定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确实具备保证企业持续稳定地生产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的能力。经企业质量体系审查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依照认证标准进行抽样检验。

(3)企业通过质量体系检查和产品样品检验后,认证机构负责对“企业质量体系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报告”进行全面审查,依法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批准认证,颁发认证证书,并允许企业在该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对于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企业,认证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如果企业能在法定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并经认证机构进行复查,确实达到规定的条件的,仍可予以批准认证、颁发认证证书。对于经过复查,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通知企业撤回申请。

[产品质量认证书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

(1)换证。如果在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认证产品标准变更;使用新的商标名称;认证证书的持有者变更;部分产品的型号、规格受到撤销处理,则应当重新申请认证。

(2)暂停使用。在出现以下情况时,认证机构有权责令其暂停使用认证证书:①不能保持认证产品质量稳定的;②监督检查发现认证产品质量或质量体系达不到认证时要求的;③消费者提出获准认证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经查实的;④认证证书持有者未按期交纳认证费用的。

(3)取消。有下列情况发生时,认证机构有权取消其认证证书:①接到认证机构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通告后,不能按期改正的;②私自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③消费者普遍反映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且造成严重后果的;④出厂销售的产品质量不符合认证时采用的标准和技术要求,且情节严重的。

[企业是否必须办理企业质量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

无论是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还是产品质量认证,都必须坚持自愿原则,是否进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或者产品质量认证要由企业自主决定,他人不得干涉,既不能强迫申请企业认证,也不能限制申请企业认证。

▶条文参见

《认证认可条例》第2、28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