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实用版)(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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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工业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理解与适用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工业产品,如:药品、食品、化妆品、家用电器、医疗器械、电梯、游艺设施等。

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如:汽车、交通运输工具、锅炉压力容器、消防设施等。

▶条文参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典型案例指引

1.某镇卫生院诉某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2〕盐行终字第55号)

案件适用要点: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经营机构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用于使用,违反了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广州某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日用化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787号)

案件适用要点:经鉴定,产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尽管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产品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照生产厂质量技术标准执行”,但该约定不能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即便产品符合生产厂的技术标准,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那么也属于不合格产品,不能进入销售领域。

3.某炼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诉某环保设备总厂有限责任公司购销合同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判决书〔2000〕新经终字第75号)

案件适用要点:国家标准是由国家主管机关颁布的所有生产企业必须遵守的硬性标准,具有不可变更的性质;而企业标准是企业内部自行制定的标准,在未经国家主管机关确认前具有随意性。虽然产品的规格符合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企业标准,但是由于不符合国家对产品安全性能的要求,因此为不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