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18年第6辑(总第256辑)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四、深化协作发展,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示范区

(十五)发挥对外开放引领作用。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外商独资或控股企业开展支线和通用飞机维修业务,允许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为京津冀地区提供服务。支持京津冀地区能源、钢铁、对外承包工程等企业通过自贸试验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合作。鼓励社会资本在自贸试验区设立京津冀跨国并购基金。建设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走出去”综合服务中心,依托港澳在金融服务、信息资讯、国际贸易网络、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为企业对外投资提供投资备案、跨境金融、会计审计、外国法律查明和律师服务、国别咨询等综合服务。积极参与中蒙俄经济走廊、中巴经济走廊建设。支持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进行境外股权投资。打造国家海外工程出口基地。扩大“走出去”项目境外投资保险规模,支持保险公司为企业提供综合保险服务。

(十六)增强港口口岸服务辐射功能。发挥天津的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优势,开展口岸通关流程和物流流程综合优化改革试点,打造京津冀地区国际贸易大通道。构建京津冀检验检疫产业转移协同、贸易便利化协同、创新驱动发展协同、监管协同、技术发展协同等“五协同”体系。推进国检试验区建设,拉动腹地产业发展。增强港口中转集拼功能,逐步将中欧班列(天津)发展为集跨境电子商务、中转集拼、国际海铁联运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系统。吸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航空公司开辟往返或经停天津的航线。

(十七)优化区域金融资源配置。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服务京津冀企业国际化经营。稳妥推进境外机构和企业发行人民币债券等产品,吸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中央银行、主权财富基金和投资者投资境内人民币资产。鼓励保险资金支持租赁业发展,丰富保险投资工具。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企业利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重点产业项目建设。支持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租赁和保理项目开展跨境融资。适时试点在自贸试验区面向国内外投资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探索研究京津冀区域内股权市场依法合规开展非经营性业务合作,根据资本市场对外开放进程适时引进港澳及合格境外投资者参与投资交易。

(十八)完善服务协同发展机制。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安排,依托现有工作机制,率先向京津冀地区复制推广创新成果,借鉴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经验,更好推动自贸试验区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