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18年第6辑(总第256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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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培育发展新动能,增创国际竞争新优势

(十一)积极推动前沿新兴技术和产业孵化。建设人工智能产业研发、制造、检测、应用中心,探索设立人工智能产业领域社会组织,开展人工智能重大问题研究、标准研制、试点示范、产业推进和国际合作。建设先进通信技术创新基地。探索建设基因诊断技术应用示范中心,开展出生缺陷疾病、肿瘤等重大疾病防治应用。创新医药产业监管模式。优化生物医药全球协同研发的试验用特殊物品准入许可。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品实行优先审评审批。支持药品研发机构参与药品上市许可人制度试点。允许自贸试验区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委托天津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产品。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管理权限下放至天津市。支持自贸试验区内医疗机构开展国际合作,引进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与国外机构同步开展重大疾病新药临床试验。

(十二)建设新型贸易产业集聚区。创新跨境服务贸易管理模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快推进金融保险、文化旅游、教育卫生等高端服务领域的贸易便利化。拓展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制度适用范围,延长单证册有效期。探索兼顾安全和效率的数字产品贸易监管模式。在合适领域分层次逐步放宽或取消对跨境交付、自然人移动等模式服务贸易限制措施。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在自贸试验区内实行联营,允许在自贸试验区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通过协议方式互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大力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扩大中医药服务贸易国际市场准入,推动中医药海外创新发展。

创新发展跨境电子商务。鼓励企业建设出口产品“海外仓”和海外运营中心。在符合相关监管政策前提下,支持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先理货后报关。支持开展保税备货、境内交付模式的跨境电商保税展示业务。

创新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取消平行进口汽车保税仓储业务时限,完善平行进口汽车审价机制,推动试点企业适用预审价、汇总征税等通关便利化措施。在风险可控、依法合规前提下,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平行进口汽车标准符合性整改等业务。推动实现自贸试验区汽车平行进口服务和管理平台与海关数据信息系统联网。支持建设全国平行进口汽车大数据中心、客服中心和销售定价中心。支持开展平行进口汽车售后服务标准建设。支持定期举办平行进口汽车展会。在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探索先进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及其他机电产品(医疗器械等高风险产品除外)、一般消费品等平行进口。

发展维修和再制造业务。试点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项目境内外检测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创新维修监管模式,开展外籍邮轮船舶维修业务,积极探索开展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信设备等进口再制造。

创新大宗商品和文化贸易管理模式。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创新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保税交易制度,探索商品备案自动审核、货到即时备案、涉税担保实时验放等措施。支持依法合规开展大宗商品现货离岸交易业务。支持具备相关资质的船舶供油企业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供应业务,建设华北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供应基地。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依法合规开展面向全球的保税文化艺术品展示、拍卖、交易业务。

(十三)落实与完善促进服务贸易的税收政策。在符合税制改革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基于真实贸易和服务背景,结合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研究探索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扩围的税收政策安排。落实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

(十四)支持服务实体经济的金融业务健康发展。支持社会资本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境外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在符合规定前提下委托保险资产管理、证券等经营机构开展跨境投资。支持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加快设立全国性金融租赁行业社会组织。推动租赁公司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强化监管前提下,研究融资租赁企业税前扣除政策。探索两家及以上金融租赁公司共同设立项目公司开展租赁业务。率先开展租赁产业配套外汇制度创新试点。加快国际租赁业务创新发展,推动装备、技术、资本和管理“走出去”。支持海关、外汇等部门开展数据交换合作,鼓励自贸试验区内符合资质要求的保理企业开展离岸、跨境、跨省市国际保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