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用版(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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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理解与适用

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的参加者和组织者]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这里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以及津贴、奖金、佣金等其他形式的收入。这里的“劳动者”范围广泛,既包括体力劳动者,也包括脑力劳动者,而不考虑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等,就算是在我国境内的外籍员工,也不因其外国国籍而丧失该项权利,仍有权参加工会。这也体现了工会组织中会员的广泛性与群众性。也就是说,是不是可以参加和组织工会,只有一个唯一标准,即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

[可以组织工会的单位]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都可以依法组织工会。这里所谓的“在中国境内”的“境”,是指“关境”,即我国海关所管辖的“境”,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条文参见

《宪法》[2]第35条;《劳动法》第7条;《劳动合同法》第64条;《公司法》第18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7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4条;《外资企业法》第13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6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11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