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用版(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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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工会性质及总工会职责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理解与适用

1.工会的性质。是指工会的本质属性,是工会组织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根本标志,表明了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其主要性质具体包括:

(1)阶级性。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结合,以工人阶级作为自己的阶级基础,维护工人阶级的利益。

(2)群众性。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它并不是个别行业或者个别部门内职工的组织,它最大限度地团结、联合了广大职工群众,其会员构成具有工人阶级范围内的广泛性。

(3)自愿性。是职工为了维护共同利益自愿结合而成,是结社自由这一宪法权利的具体。职工参加工会与否,根据的是每个职工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职工加入工会或不加入工会。

2.工会的基本职责。即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工会工作的基本的出发点和归宿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