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含收养法)注解与配套(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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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六条 【收养解除】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解

本条规定了两种解除收养关系的方式:协议解除和诉讼解除。

协议解除,是指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收养关系的行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一致同意;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必须妥善处理好解除后的经济纠纷;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在需要解除的收养关系中,并不是所有的解除都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协商而解决。如果收养关系当事人对于是否解除收养关系的问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或者虽然对于解除收养关系取得了一致意见,但是对于有关经济补偿等具体问题不能统一意见时,收养人、送收养人或已成年的被收养人,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诉请法院予以解决。

应用

36.哪些情形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解除收养关系,可能有以下一些情形:

(1)一般情况下,只能在被收养人成年后才可以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有协议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被收养人尚未成年,则解除收养必须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协议。被收养人虽未成年,但已满10周岁的,还需要经过被收养人同意。能够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多发生在由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情况下,比如收养人身患重病或生活极度困难,无力继续抚养教育养子女,或者是送养人原有两个子女,送养一个后另一个因为意外走失或死亡。此时,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或者是生父母的实际需要,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解除收养。但是,对于收养弃婴和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儿童的,在其成年之前,不允许解除收养关系。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侵害被收养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可以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成立后,送养人发现收养人不履行教育、抚养义务,且对待养子女态度恶劣,影响到养子女正常健康成长时,可以单方面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要求。此种情况多发生在生父母作为送养人时。作为送养人的社会福利机构也应对其送养的未成年人的生活情况随时进行跟踪调查,一旦发现不良情况,可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要求,以充分保护那些已经失去父母的孩子。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为了防止某些养子女不尽赡养义务,也为了维护收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般不允许已经成年的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但是,如果双方确实矛盾很深、难以继续相处,尤其是当养父母主动提出时,可以解除收养。

37.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养子女成年以前,协议解除收养关系须有收养人、送养人同意。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

(2)在养子女成年后,协议解除需得到收养人、被收养人同意。而送养人的同意不是必备要件。因为此时被收养人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自己决定自己的事务。此时,当事人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就与解除收养相关的财产、生活等问题达成协议。

(3)达成解除收养协议后,当事人应当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申请。同时提交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书。对于收养登记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

38.诉讼解除收养关系应遵守哪些处理原则

(1)养子女未成年时,解除收养关系的处理原则:

养父母或生父母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根据要求解除的理由、养子女与养父母、生父母的实际关系,并听取有识别能力的养子女的意见,从有利于养子女的原则出发,决定是否准予解除,具体而言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如果没有需要解除收养关系的重大理由,一般仍应维持已形成的收养关系,不予解除,以保持家庭关系以及社会关系的稳定。

②由于养父母不尽抚养教育义务,有虐待、遗弃未成年养子女的行为,影响养子女的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一般应准予解除。

③养父母发现所收养的子女有生理缺陷,或有其他严重疾病,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准许,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经查属实,可以解除。

④凡收养弃婴、孤儿,或自社会福利机构领养子女的,在养子女未成年之前,养父母一般不得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否则,将增加整个社会的负担。

(2)养子女成年时,解除收养关系的处理原则:养子女成年后,与养父母关系恶化,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经调解无效,一般应准予解除。

对于不利于收养关系的因素是否足以构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充分根据,由人民法院根据其程度,从保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利益和其他收养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的原则出发而自由裁量。

39.收养关系解除后,是否可以恢复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可以通过重新办理收养登记来恢复收养关系。但根据司法部《关于可以办理恢复收养关系公证的复函》(1993年1月11日,〔93〕司公函005号)的规定,对于自幼收养的养子女,由养父母抚养成年后,因某种原因与养父母解除了收养关系,但又申请办理恢复收养关系公证的,经公证处审查,如果解除收养关系是经公证机关公证或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的,且恢复收养关系确实有利于对收养人的赡养的,可予以办理恢复收养关系公证。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可以不受《收养法》部分规定的限制。

40.原判决维持收养关系后,当事人再次起诉,人民法院是否作为新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判决维持收养关系后,当事人再次起诉,人民法院是否作新案受理的批复》的规定,如终审判决并无不当,判决后,双方关系继续恶化,当事人又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可作为新案受理。

第二十七条 【协议收养解除】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解

本条是关于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之间收养关系解除的规定。养子女成年之后,养父母子女之间产生矛盾,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允许。如果仅仅是一方提出解除收养关系,另一方不同意,且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根据双方关系的实际情况,从着重保护年老的养父母利益出发,决定是否准予解除。如果双方主体关系尚未恶化到无法维持的程度的,应当尽量调解和好;如果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关系确已破裂,调解确实无效的,应当及时准予解除收养关系。

第二十八条 【解除的程序】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注解

本条是关于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应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的规定。

应用

41.解除收养关系是否应当办理解除收养登记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解除收养的,依然应当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民政部门规章对办理解除收养应提供的材料进行了规定: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当然,如果解除收养关系不是双方协商解除的,而是法院判决解除的,则无需再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因为法院的判决书具有法律效力。

42.收养登记员如何颁发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根据《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28条的规定,颁发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应当在当事人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核实当事人姓名和解除收养关系意愿;

(2)告知当事人领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后的法律关系;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解除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领证人签名或者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应当按指纹。

“领证人签名或者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4)收回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证遗失应当提交查档证明;

(5)将解除收养关系证明一式两份分别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并宣布:取得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收养关系解除。

配套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9、20条

第二十九条 【解除的法律后果】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应用

43.收养关系解除后,有什么法律后果

与成立收养一样,解除收养也将使养子女与养父母、养父母的近亲属,与生父母、生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1)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因收养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随即消除。养父母对养子女不再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也不再承担赡养扶助义务,双方不再发生相互继承。

由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关系完全是由于收养产生,所以一旦收养消除,这些关系也就不复存在,包括因收养而形成的养兄弟姐妹、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关系。

(2)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

此时,根据被收养人成年与否,解除收养关系将产生不同的效果:

①对于未成年被收养人,在与养父母关系解除的同时,未成年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及近亲属的关系自行恢复。也就是说,收养之前,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有什么样的权利义务关系,此刻就恢复这些权利义务关系。生父母重新负担起抚养、照顾、管教、保护自己亲生子女的义务,该子女成年后对生父母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被收养人与生父母的其他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也随之恢复。同时,因收养行为引起的户口等关系也恢复到原来的状态。送养人可以凭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将被收养人的户口迁至送养人户口所在地。

②对于已经成年的被收养人,由于他自己是解除收养的一方当事人,解除收养属于其自身的意愿而不一定与送养人或其生父母的意思有关,所以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解除后的抚养费给付】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注解

本条是关于解除收养时有关生活费、抚养费问题处理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时,养子女已经由养父母抚养长大成人并已独立生活,而养父母却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无论是哪一方主动提出解除收养关系,根据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养子女都应当给付生活费,这是其应尽的义务。如果因为养子女成年之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这既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也是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原则的体现,这也可以避免有的成年养子女借解除收养关系而逃避赡养养父母的事实发生。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其具体费用数额可以根据养子女在收养期间的实际花费、生父母的经济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酌情决定。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导致收养关系解除的,则养父母不能要求补偿。如果是养父母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来说生父母对其收养期间所支出的抚养费用可以不予补偿,但如果是生父母蓄意破坏合法收养关系导致养父母被迫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仍有权要求生父母补偿其抚养养子女的费用。

应用

44.在什么情形下,养父母享有补偿请求权

(1)养子女成年后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的,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适用的条件是:解除收养关系发生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后;在此之前他都是由养父母抚养的;养父母现在由于年老、疾病等原因,既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这种情况下,不论哪方先提出解除收养关系,养子女都应当承担起赡养养父母的责任,给付老人晚年的生活费。

(2)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导致收养关系解除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此时,并不要求养父母存在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情况,但其必须能够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养子女成年后对自己有虐待、遗弃行为。

(3)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当生父母由于无子女、经济状况改善或其他原因而主动向收养人提出解除收养关系,收养人也同意时,可以要求送养人适当补偿其抚养照顾养子女所支出的费用。因为此时双方是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一致决定解除收养,所以就补偿问题也应通过协商解决。但是,如果解除收养的主要原因是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则过错在养父母一方,其无权再要求生父母补偿自己已付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45.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对养父母是否还有赡养义务

根据本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仍负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这在理论上叫“后赡养义务”。所谓后赡养义务,是指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对养父母承担的赡养义务。后赡养义务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的时间特征,也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形式特征之一。(2)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凡名义上收养,实际上未与养父母共同生活,或者虽经养父母抚养但尚未成年的养子女,不是该义务的主体。(3)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这里包括两个要件,一是缺乏劳动能力,二是缺乏生活来源。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则不构成后赡养义务的对象。(4)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正常情况下,一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又包括精神赡养,而后赡养义务由于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的情况下,所以后赡养义务只包括物质赡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