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条文释义
本条确立了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本条的内涵包括:第一,民法主要保护人身、财产等权益。民法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非常宽泛,但并非所有的权益都受到民法的保护,一些公法上的权利,如劳动权、受教育权,主要受公法保护,民法保护的主要是私权,其中以人身、财产权益为基本内容。第二,民法不仅保护权利,而且保护利益。也就是说,不论是权利还是利益,都受到法律保护。这不仅与保护民事权益的基本原则相对应,而且为将来对新型民事权益的保护预留了空间,保持了《民法总则》规则的开放性。第三,任何合法权益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害,也不得非法干预权利人行使权利。例如,任何人不得非法查封、扣押、没收公民的合法财产。第四,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民法主要通过民事责任对权利人进行救济。在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有关行政机关给予保护,也可以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判决或仲裁。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是民法最重要的原则,在“民法总则三审稿”中,该条置于第9条,但在大会审议时,有代表提出,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是民法的基本精神,统领整个民法典和商事特别法,应当进一步突出该原则的地位,因此立法机关最后决定将该条置于第3条,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之首加以规定。之所以要将该原则作为民法的首要原则,主要原因在于,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总则被称为民事权利宣言书,正如英国学者彼得·斯坦所指出的:“权利的存在和得到保护的程度,只有诉诸民法和刑法的一般规则才能得到保障”。[18]民法总则的体系是以私权为中心轴而展开的,其所规定的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是民事权利的享有者和民事义务的承担者,各项民事权利是私权完整的内容和结构,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使私权而从事的行为,而民事责任既是因侵害私权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保障私权实现的强有力手段。在构建了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之后,《民法总则》为分则的制定也奠定了基础,因为民法典分则实际上是按照物权、合同债权、亲属权、继承权、人格权以及因侵害民事权利而产生的侵权责任等内容展开的。《民法总则》将系统、全面地确认和保护各项民事权利,构建民事权利体系,弘扬私法自治,强化对人格尊严价值的保障。因此,对权利的保护是整个民法的中心任务。
《民法总则》将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将有力地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方面,法治的核心就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而民法总则就是一部民事权利宣言书,它构建了民事权利的体系,规定了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并确立了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受到法律的保障。而《民法总则》对民事权利的保护程度,不仅将为法治的大厦奠定基石,而且将成为衡量我国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尺。另一方面,私权界定越清晰,公权的界限就越明确。公权的行使不得非法侵害私权,不得不当干预民事主体依法行使权利。从这一意义上说,民法全面确认私权也划定了公权运行的界限。
民法保障私权也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私权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充分实现人民的福祉,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例如,公民享有的人身权是其最基本的人权,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才能保障公民正常地参与各项民事活动。再如,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就是维护其最大的民生,如果财产权都得不到保障,民生的保障也难以实现。马克思说:“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权利赋予公民广泛的行为自由,保护权利也是维护公民的基本自由。
《民法总则》在全面保障私权方面呈现出许多亮点,主要表现在:一是时代性,即体现了当代中国的时代特征,回应了当今社会的现实需求。例如,该法首次正式确认隐私权,有利于强化对隐私的保护。再如,针对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发展带来的侵害个人信息现象,《民法总则》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则,维护了个人的人格尊严,并将有力遏制各种“人肉搜索”、非法侵入他人网络账户、贩卖个人信息、网络电信诈骗等现象。二是全面性,即系统全面地规定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人身、财产权益。从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角度来看,《民法总则》首次在法律上使用了“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物权的表述,这是对《物权法》的重大完善。该法对知识产权的客体进行了详尽的列举,扩张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进一步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该法强化了对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保护,有助于弘扬公共道德,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尚。三是开放性,《民法总则》第126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依据该条规定,不论是权利还是利益,都受到法律保护。这不仅与保护民事权益的基本原则相对应,而且为将来对新型民事权益的保护预留了空间,保持了对私权保护的开放性。
◆历史沿革与比较法
从比较法上来看,也有一些国家确立了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的原则。例如,《法国民法典》第8条规定:“所有法国人均享有民事权利。”第9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均享有私生活受到尊重的权利。”该条对私人生活受到尊重的权利作出一般规定,同时,《法国民法典》第16条规定:“法律确保人的至上地位,禁止对人之尊严的任何侵犯,并且保证每一个人自生命开始即受到尊重。”该条也对个人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的原则作出了规定。有的国家立法没有对民事权利保护作出一般性的规定,而主要在侵权法中通过具体的规则对个人的权利进行保护。例如,《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规定:“故意或有过失地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人,有义务向该他人赔偿因此发生的损害。”该条在侵权法中以过错责任一般条款的形式,对个人的权益保护作出了规定。
我国立法历来重视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进行保护。例如,《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该条对个人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作出了规定。除《民法通则》外,《侵权责任法》也对个人的权益保护作出了规定,该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在上述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民法总则》第3条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作出了规定,而且从该条所处的位置来看,其仅次于“立法目的”和“调整对象”之后,应当属于最为重要的民法原则。
◆其他相关问题
权利保护与利益保护
民法上的权利和利益的关系非常密切,权利本质上就是类型化的利益。但是也有许多利益在法律上并没有上升为权利,也没有作为权利保护,例如:占有、死者人格利益、个人的声音和形体动作、商业秘密等。《民法总则》第3条采用“其他合法权益”这一表述,这就意味着,不论是权利还是利益,都受到法律保护。这为将来对新型民事权益的保护预留了空间,保持了民法总则规则的开放性。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0年第3期公布的“莒县酒厂诉文登酿酒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文登酿酒厂违背诚信原则,以仿制瓶贴装潢及压价手段竞争,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应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本案中,瓶贴装潢虽未形成权利,但原告的瓶贴装潢代表了原告的白酒信誉,并能给原告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因此应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我国《民法总则》第126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其也对新型民事权益的保护预留了空间,保持了民法总则规则的开放性。
◆典型案例
李某某等诉杨某某侵权纠纷案[19]
根据某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杨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协议有效,判决杨某某享有该栋共有房屋55%的所有权、李某某享有25%的所有权、王某某享有20%的所有权,已经人民法院执行完毕。2007年6月6日,该栋房屋李某某、王某某所享有的共计45%的建筑面积968.80平方米的房屋,部分办理了高某某名下的产权证书,另55%的建筑面积归杨某某享有所有权。本案诉争的“五个地下门市房”位于高某某享有产权房屋部分的基础下,是将外侧房屋的部分地下承重梁围建封闭后形成房屋,没有权属证书。李某某依据968.80平方米房屋权属证书与土地部门签订了该处土地的使用权合同。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守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上述法律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而非法的民事权益不受法律保护。由于本案涉诉的“五个地下门市房”属于非法建筑设施,而基于非法建筑设施产生的非法收益亦不应受法律保护。
(本条由王利明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