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联对照、新旧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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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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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以及隐藏行为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通则》

第四条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法》

第六条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