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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不得占道从事非交通活动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理解与适用
非交通活动,主要是指在道路上从事打场、晒粮、放牧、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摆摊设点、停放车辆、挖沟引水或者进行商品展销、体育活动、福利募捐、义诊义卖、咨询宣传等活动。
▶条文参见
《公路法》第7条、第44-57条、第77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16条
▶典型案例指引
王某某诉南某某等人身损害赔偿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终字第09639号)
案件适用要点:未经许可,不得在道路上从事非交通活动,公共停车场属于道路范畴,在公共停车场从事放风筝的非交通活动,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