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9-17 11:5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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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1]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第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及实施
第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管辖
第六条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
第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发展要求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道路交通信号和分类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分类和示义
第二十七条 铁路道口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道路交通信号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公共交通的规划、设计、建设和对交通安全隐患的防范
第三十条 道路或交通信号毁损的处置措施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不得占道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占用道路施工的处置措施
第三十三条 停车场、停车泊位的设置
第三十四条 行人过街设施、盲道的设置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 交通事故处理及报警
第七十一条 交通事故逃逸的处理
第七十二条 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程序
第七十三条 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七十四条 交通事故的调解或起诉
第七十五条 受伤人员的抢救及费用承担
第七十六条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道路外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 交警管理及考核上岗
第七十九条 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第八十条 执行职务要求
第八十一条 收费标准
第八十二条 处罚和收缴分离原则
第八十三条 回避制度
第八十四条 执法监督
第八十五条 举报、投诉制度
第八十六条 交警执法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交通管理部门的职权
第八十八条 处罚种类
第八十九条 对违法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处罚
第九十条 对违法机动车驾驶人的处罚
第九十一条 饮酒、醉酒驾车处罚
第九十二条 超载行为处罚
第九十三条 对违法泊车的处理及拖车规则
第九十四条 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管理
第九十五条 未悬挂号牌、未放置标志、未携带证件、未合理安放号牌的处理
第九十六条 对伪造、变造行为的处罚
第九十七条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罚
第九十八条 对未投保交强险的处罚
第九十九条 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及应报废机动车的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交通事故刑事责任及终生禁驾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对专业运输单位的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机动车的生产和销售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擅自挖掘、占用道路的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管理单位未履行职责的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对妨碍交通标志行为的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 当场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 罚款的缴纳
第一百零九条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权作出拘留裁决的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 扣留车辆的规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暂扣、吊销的期限
第一百一十四条 根据技术监控记录进行的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交警及交管部门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违规交警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构成犯罪的交警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交管部门、交警违法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用语含义
第一百二十条 军警机动车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拖拉机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境外车辆入境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授权制定执行具体标准
第一百二十四条 生效日期
实用核心法规
综 合
交通事故处理
交通事故保险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刑事处罚
实用附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