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用版)(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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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道路交通信号和分类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条文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9条[交通信号灯];第30条[交通标志];第31条[交通警察的指挥];第32条[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的设置];第36条[警告标志、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第37条[交通标志、标线的改善];第41条[方向指示信号灯];第42条[闪光警告信号灯]

▶典型案例指引

白某某诉某市高速公路大队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西行终字第88号)

案件适用要点:(1)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按照本辖区交通管理的需要,在履行职能过程中,有权设置限速标志。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及驾驶人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