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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管辖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条文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条[地方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9-12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
▶典型案例指引
李某某与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安区第一大队交通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沈行终字第131号)
案件适用要点:(1)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享有处罚权。
(2)就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处罚数额而言,《行政处罚法》规定为50元以下,《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为200元以下,《行政处罚法》是一般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数额上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