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残疾人有权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吗?
案例背景
张林涛是一家电厂的工人,2012年7月,张林涛在外出任务时左臂不慎触碰到高压线,导致左臂受伤,经过抢救之后,依然留下了终身残疾的结果。经过两年多的调养,张林涛的身体慢慢恢复,为了养家糊口,他决定重新找一份工作。然而由于左臂缺失,他遭到了很多企业的拒绝。后来一家造纸厂接收了张林涛,让其在厂内清理生产废品。张林涛工作了一年多,该厂一直未和他签订劳动合同。张林涛多次要求领导补签合同,领导却以张林涛是残疾人,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为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让张林涛感到非常受歧视。
学法有疑
残疾人有权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吗?
法律讲堂
残疾人就业作为中国就业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紧密相连。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类群体却往往在就业过程中遭遇困难甚至歧视。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这种社会的排斥使得他们的就业形势也越加严峻。相较于普通人来说,他们尽管存在着某种工作能力的缺陷,但他们和普通人一样,都有作为劳动者的权利,都能通过自身劳动解决生存发展的问题,任何单位都不能因为是残疾人而进行差别对待。
根据我国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因此在本案例中,张林涛虽然是残疾人,但仍享有劳动权利,其在该造纸厂工作了一年多,该厂就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和张林涛签订劳动合同,不得拒绝。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一句话说法
残疾人与正常人一样,同样享有劳动者的权利,任何用人单位都不得歧视残疾人就业,因为这样会阻碍残疾人作为社会主体通过劳动创造社会价值。整个社会都应当以平等眼光去看待残疾人就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