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男性和女性的劳动权利平等吗?
案例背景
姜晴2016年毕业于南京的一所高校,她在校主修金融,希望将来能在银行工作。2016年7月12日,姜晴在当地报纸上看到了一则招聘信息,某银行分行正在招录业务员,要求金融、经济类专业的应届毕业生。姜晴看到后立即向该分行投递了简历,并很快得到了面试通知。在面试过程中,姜晴凭借自己出色的临场反应能力和扎实的专业基础,赢得了考官们的一致欣赏。然而在宣布结果时,主考官直言不讳地告诉姜晴,虽然她的条件非常符合应聘的岗位,但是由于女性会请婚假、产假等,且一般工作能力不如男性,所以更倾向于招聘一名男职员。姜晴感到非常气愤,认为该分行存在性别歧视。
学法有疑
用人单位能否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姜晴呢?
法律讲堂
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平等享有劳动权利是我国相关劳动法的原则之一。我国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从上述法条中我们得出结论:男女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不得进行性别歧视。具体到本案中,该银行分行作为招聘单位,招聘职位为业务员,根据一般常识,我们可以知道其工作内容和性质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 “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和岗位”。然而该单位却以男职员工作能力优于女职员为由拒绝录用姜晴,这是对女职员进行性别歧视,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一句话说法
除法律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和岗位外,任何单位在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录用标准。此外,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