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企业员工家属代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例背景
贾某在2012年成为红杉服装厂的业务员,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2年4月12日至2015年4月12日,工作地点在A地。2015年1月企业准备开拓市场,决定派贾某前往B省调研市场情形,为期一个月。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企业决定与贾某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但当时贾某由于身在外地不能及时赶回,所以决定让妻子范某代其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9月由于本地经济不景气,红杉服装厂效益不佳,员工收入减少,贾某决定离开该企业另觅他处。企业声称贾某和自己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因此不受理贾某的辞职申请。贾某辩称合同上的签字不是自己的,因此对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学法有疑
贾某的说法正确吗?劳动合同由员工家属代签有效吗?
法律讲堂
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以双方当事人签字署名或盖章的形式来完成。当事人的签字行为,是对劳动合同权利义务接受的意思表示。签订劳动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劳动者也可以书面的形式委托他人代签劳动合同。本案中,贾某已经授权其妻代为签订劳动合同,虽然并没有以书面的形式委托妻子范某代签劳动合同,但是贾某在2015年4月之后仍然继续在该服装厂工作,便已经默认了其妻的代理行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因此,贾某提出的异议不正确,妻子范某的签字行为属于合法的代理行为,该劳动合同有效。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一句话说法
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不能视合同为儿戏,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合同亦是如此。企业员工家属代其签订劳动合同,经员工事先授权或事后默认的,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到劳动合同的约束,因此员工不能说辞职就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