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开募捐资格的规定。
立法背景
开展募捐活动是否需要取得一定的资格,或者说对公开募捐行为是否需要设置一定的准入门槛,一些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上有不同的做法。有的国家和地区对公开募捐设置一定的事先许可程序,例如英国建立了统一的公共场所募捐执照制度,对在公共场所开展募捐实施许可管理,许可内容包括募捐的时间和地点。发放执照的目的主要在于调剂不同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的场地和时间,从而防止因募捐活动过于集中而损害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募捐活动有序进行。我国香港地区也有类似的做法。我国台湾地区采取公益劝募许可制度,慈善组织开展劝募活动需要事先向主管机关提交申请表、劝募活动计划书、劝募活动所得财物使用计划书等材料,申请获得劝募许可。从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情况看,对开展慈善募捐活动并没有设置严格的准入制度,对募捐活动的规范主要依赖捐赠人的选择和力量制约。政府对慈善募捐活动的监督主要是一种事中和事后监管,慈善组织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实施诈捐、骗捐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者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在我国,由于慈善事业刚刚起步且发展较快,实践中,一些慈善组织运行不规范的现象还比较突出,且主管部门的监管手段有限。因此,立法上对慈善组织的募捐行为尤其是公开募捐行为设置一定的准入门槛,当前来看还是必要的。慈善组织只有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方可开展公开募捐。
条文解读
一、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本条第一款对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条件和程序作了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慈善组织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登记满二年。根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开展定向募捐。如前所述,与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相比较,公开募捐涉及面广、对社会公众的影响更大,需要更加严格的规范。因此,本条对公开募捐规定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即慈善组织依法登记满二年后方可开展公开募捐。“依法登记满二年”实际上是一项考验期,设置这一考验期的目的,在于督促慈善组织成立后依法规范运作。在考验期内,慈善组织不得开展公开募捐,但是可以开展定向募捐,并运用慈善组织的创始财产以及定向募捐获得的慈善财产开展慈善活动。
2.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健全。慈善组织作为社会组织的一类,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内部治理结构要求。本法对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作了明确要求。例如,根据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载明慈善组织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责;第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因此,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健全,主要是指慈善组织分别设置了符合本法规定的内部机构,各机构之间职责分工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都有相应的机构来承担。
3.慈善组织运作规范。运作规范是保障慈善组织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所谓“运作规范”主要是指慈善组织在运作过程中,严格遵守本法规定的各项义务,没有出现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没有依照本法规定受到相应的处罚。也就是说,慈善组织登记成立后,只要严格遵守本法规定,未受到行政处罚的,即符合本条规定的运作规范的要求,民政部门不得附加其他额外条件。
二、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程序
本条第一款同时对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是慈善组织的一项权利而非义务,慈善组织有权行使,也可以不行使。如果慈善组织认为自身财力充足,依靠创始财产或者通过定向募捐募得的财产完全可以实现其慈善目的,也可以不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同时,根据现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已经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等组织需要开展公开募捐的,需要依照本法规定首先认定为慈善组织,再依照本条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由慈善组织主动向民政部门提出,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这里需要说明,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是一项行政许可,本法未作规定的,同时应当适用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例如,民政部门经审查后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当事人可以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关于公募基金会和部分社会团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特殊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募基金会和部分社会团体已经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对这一部分组织,为了与现有做法做好衔接并简化程序,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1.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即公募基金会。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公开募捐资格。
2.可以公开募捐的社会团体。按照目前我国的情况,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主体除了公募基金会以外,还有依据红十字会法成立的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地方各级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以及各地方设立的慈善会、宋庆龄基金会以及各地方设立的宋庆龄基金会,也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对于这些可以公开募捐的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需要说明的是,本法中所规定的公开募捐资格,是指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资格,因此,无论是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还是社会团体,应当在其依照本法规定认定为慈善组织后,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上述基金会和社会团体未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不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