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网络购物中要约与欺诈的认定——王辛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858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王辛
被告(被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8日系小米公司的米粉节,小米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广告,显示:10400mAh移动电源,米粉节特价49元。王辛于2014年4月8日在小米公司的官方网站上订购了以下两款移动电源:小米移动电源5200mAh银色39元,小米金属移动电源10400mAh银色69元。王辛提交上述订单后,于当日通过支付宝向小米公司付款共计108元。2014年4月12日,王辛收到了上述两个移动电源。
2014年4月17日,王辛认为使用5200mAh移动电源的原配数据线不能给手机充满电,故与小米公司的客服联系,要求调换数据线。小米公司的客服给王辛发送手机短信,载明:请在7个工作日内将需要换货产品的整套以及快递发票邮寄至小米客服中心。2014年4月21日,王辛将5200mAh移动电源的数据线邮寄给了小米公司,小米公司已经收到。但由于王辛仅邮寄了数据线,并没有将相关的移动电源一并寄回,小米公司未予调换货。二审期间王辛同意解除有关5200mAh移动电源的网络购物合同
本案第一次庭审过程中,王辛明确其在下完订单后付款前已经知道小米金属移动电源10400mAh的价格是69元,继续付款的原因是因为其需要电源,并且认为小米公司的销售有问题,其应完善服务,故仍然支付了价款。第二次庭审过程中,王辛又称其是在付完款后回看订单的时候才发现价格是69元的。王辛主张小米公司在销售10400mAh移动电源的过程中就价格问题存在欺诈,广告活动界面显示的价格为49元,但是最终收款的价款为69元。
小米公司表示如果王辛同意解除合同,小米公司可以退还108元价款及快递费15元。
【案件焦点】
1.王辛的抢购行为构成要约还是承诺;2.小米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米公司在其网上发布的广告中载明10400mAh移动电源,米粉节特价49元,但该广告只是描述了商品的名称及价格,对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要约应该具备的内容均未涉及,该商业广告的内容并不符合要约的规定,故该商业广告应属于要约邀请,不必然成为合同内容。此外,王辛提交的订单中明确显示10400mAh移动电源的价格为69元,王辛在庭审中亦认可其在付款前已经知晓该价格。故该院认定小米公司在其与王辛之间的合同关系中并不存在欺诈行为。就5200mAh移动电源的问题,在王辛与小米公司客服沟通的过程中,小米公司已经明确告知王辛应将整套产品寄回,但王辛仅寄回了数据线,导致小米公司无法进行整套产品的检测,该责任在王辛自己。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王辛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辛持起诉意见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就10400mAh移动电源,小米公司在米粉节抢购前专门制作了宣传页面进行广告宣传,即原价69元的10400mAh移动电源米粉节特价49元,在米粉节当日该广告仍然存在。由于小米公司网络抢购此种销售方式的特殊性,该广告与商品的抢购界面直接链接且消费者需在短时间内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王辛由于认同小米公司广告价格49元,故在米粉节当日作出抢购的意思表示,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价格应为49元,但订单中显示的价格却为69元,并非49元。小米公司现认可小米商城活动界面显示错误,存在广告价格与实际结算价格不一致之情形,但其解释为电脑后台系统出现错误。由于小米公司事后就其后台出现错误问题并未在网络上向消费者作出声明,且其无证据证明米粉节当天其电脑后台出现故障,导致其广告价格与实际结算价格不一致,故本院认定小米公司对此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故意,王辛关于10400mAh移动电源存在欺诈请求撤销合同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就5200mAh移动电源,王辛与小米公司均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商)初字第17310号民事判决;二、解除王辛与小米公司二○一四年四月八日订立的有关5200mAh移动电源的网络购物合同;三、撤销王辛与小米公司二○一四年四月八日订立的有关10400mAh移动电源的网络购物合同;四、王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0400mAh移动电源一个及5200mAh移动电源一个;五、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王辛购买款一百零八元,并赔偿王辛五百元;六、驳回王辛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所讨论的一个关键问题即消费者的抢购行为构成要约还是承诺,这也是一二审观点存在分歧的地方。网络购物形式下,网络经营者制作了商品的销售界面,包含了商品的名称、型号、价款等详细的产品信息,并及时更新库存,明确显示商品有无库存、库存件数等信息,内容已经明确具体,且电商很明显具有订立约定的意图,希望消费者购买其展示的待售商品,即网络经营者已经表明了一旦消费者作出承诺,便受其约束。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在网络购物中,网络经营者并不注重相对人的性质,也不需要相对人具有特殊的资质,已经明码标价,不需要再与相对人进行实际接触和洽商,从这方面看,网络经营者在网站上展示待售商品的行为也是构成要约的。
就本案而言,鉴于本案网络销售模式的特殊性,抢购当日该10400mAh移动电源米粉节特价49元的广告与商品的抢购界面直接链接,点击该广告后即进入抢购页面。相当于本案网络经营者明确在网络上表明了产品的型号、质量、价格等因素,作出了出售电源的要约,之后本案消费者以抢购的方式完成了承诺行为,随之与小米公司达成了涉案电源的买卖协议。
本案消费者由于认同小米公司广告价格49元,故在米粉节当日作出抢购承诺,其中包含的价格表示应为49元。而从小米网站订单详情可以看出,订单中10400mAh移动电源的价格为69元,并非49元。小米公司虽称是后台故障所致,但事后就其后台出现错误问题并未在网络上向消费者作出声明,也并没有证据证明米粉节当天其电脑后台出现故障,导致其广告价格与实际结算价格不一致。综合来看,可以推定小米公司是存在欺诈故意的。因此,本案消费者因受欺诈陷入错误认识,致使其认为49元即可以买到10400mAh移动电源,但最终却花费69元买得,且消费者之后的付款行为是在合同订立之后,实则为合同的履行行为,亦不能以此否认欺诈的成立。因网络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欺诈的损害性赔偿,是于法有据的。
编写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耿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