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核培训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
(1998年5月26日 中组发〔1998〕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领导干部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条 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客观公正原则;
(三)注重实绩原则;
(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五条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定期考核。
第六条 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考核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 任职前考核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定期考核采取届中、届末考核的形式进行。
没有明确届期的,每两年或三年进行一次定期考核。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九条 领导班子考核内容:
(一)思想政治建设
包括理论学习、政治表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中央权威、团结协作、选人用人、廉政建设等情况。
(二)领导现代化建设的能力
包括总揽全局、科学决策、求实创新、开拓进取和处理复杂问题等能力。
(三)工作实绩
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和效果,在推进改革、维护稳定方面取得的成绩和效果。地方县以上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主要包括:各项经济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经济发展的速度、效益与后劲,以及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程度;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环境与生态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状况;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的成效等。
对部门领导班子,还要重点考核其发挥职能作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情况等。
第十条 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一)思想政治素质
理论素养和思想水平。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掌握基本原理和精神实质,学以致用,不断提高理论和政策水平的情况;
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在事关方向、原则问题上的立场、观点、态度,在政治、思想和行动上与中央保持一致,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的情况,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情况;
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联系群众,自觉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情况;
政治品德和道德品质。襟怀坦白,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严守纪律,谦虚谨慎,克己奉公,遵守社会主义道德,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的情况。
(二)组织领导能力
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组织协调、科学决策、开拓创新的能力;
发现人才、培养干部、知人善任的能力。
对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还要重点考核其驾驭全局、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三)工作作风
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发扬民主,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
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的情况;
勇于改革,敢于负责,坚持原则,严格管理,严谨细致,勤奋敬业的情况。
(四)工作实绩
在完成任期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以及所取得的绩效等。
(五)廉洁自律
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遵守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情况;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严格要求的情况。
第十一条 逐步建立健全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领导干部岗位职责规范,以此作为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根据。
各级考核机关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层次、不同部门的特点,结合考核工作的实际需要,对考核内容进一步分解细化,制定具体的考核指标体系。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考核准备;
(二)述职;
(三)民主测评;
(四)个别谈话;
(五)调查核实;
(六)撰写考核材料;
(七)综合分析,评定考核结果;
(八)反馈。
第十三条 考核准备:
(一)拟定考核方案;
(二)组成考核组;
(三)组织考核人员进行学习或培训;
(四)考核组与被考核单位商定考核工作的实施计划。
第十四条 召开述职会议:
进行考核动员。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述职,同时作个人的述职报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作本人的述职报告。根据实际情况,有的也可以进行书面述职。述职报告应根据考核内容实事求是地汇报领导班子或个人的情况,不扩大成绩,不隐瞒缺点或错误,事实清楚,简明扼要。
第十五条 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由考核组参照如下范围确定:
(一)考核党委、政府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应包括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干部;所属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的主要领导干部;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二)考核党委、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应包括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的中层干部,受该工作部门领导或指导的下级单位的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人数较少的单位可扩大到全体干部、职工。
第十六条 民主测评包括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
民意测验应根据考核内容列出评价项目和评价等次,由参加民意测验的人员填写评价意见。民意测验表由考核组回收,并对不同层次人员填写的民意测验票分别进行统计。参加民意测验人员的范围应与参加述职会议人员范围基本一致。
民主评议由考核组主持,采取召开小型座谈会或书面评议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个别谈话要选择了解情况的人员,并注意代表性,具体人选由考核组确定,一般包括:
(一)考核对象所在地区或部门的同级领导干部、下一级的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机关党组织的有关人员;
(二)考核对象所分管的下级单位、部门、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和机关工作人员代表;
(三)考核对象本人;
(四)其他熟悉和了解情况的人员。
个别谈话时,考核组应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十八条 考核组根据需要可采取下列方法调查核实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一)查阅资料。查阅考核对象的人事档案材料、年度工作总结、党委(党组)会议记录、民主生活会记录、中心组学习记录、培训记录、主持制定的文件、重要会议上的讲话稿、发表的文章及研究成果、读书笔记、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收入申报表等。
(二)采集核实有关数据。从统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采集、核实有关考核对象工作实绩的数据。
(三)审计。委托审计机关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请审计机关提供考核对象的有关审计情况。
(四)实地考察。通过现场察看、访问群众,了解、印证和核实考核对象某一方面的工作情况。
(五)专项调查。对一些群众反映大、情况比较复杂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由考核组进行专项调查,也可责成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进行调查,写出专题报告。
(六)征求意见。采取面谈或发函的方式征求上一级分管领导同志、相关部门、执纪执法机关和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七)理论学习情况测试。在与考核对象个别谈话时,可以测试了解领导干部掌握理论知识的情况和运用理论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九条 考核组在考核对象所在的地区或单位工作结束时,应就干部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与被考核的领导班子成员集体或个别交换意见。
第二十条 考核组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写出考核材料,并向考核机关报告考核情况。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考核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工作的简要情况和领导班子的基本情况;
(二)考核情况,包括领导班子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三)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的情况;
(四)考核组的评价和建议,包括对领导班子的总体评价,调整领导班子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考核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情况。包括优点和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不足、问题,要实事求是地反映干部的情况;
(二)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的情况;
(三)考核组对评定等次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评定考核结果由考核机关提出意见,报党委(党组)决定。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应正式通知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评定和运用
第二十五条 定期考核时,对领导班子的整体评价和对领导干部考核结果的评定,应采取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工作实绩要进行定量分析,要把握好个人与集体、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显绩与潜绩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对领导班子的考核要作出整体评价,并提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具体建议。对存在问题应督促其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应责令整顿,限期改进,必要时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调整。
领导班子的考核结果是否划分等次,由考核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二十八条 评定领导干部的考核结果要把民意测验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考核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等次的得票率标准。
第二十九条 领导干部经考核全部项目达到下列标准者,应评定为优秀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
(三)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民意测验优秀和称职票的得票率要达到考核机关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条 领导干部经考核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标准者,应评定为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组织领导能力较强;
(三)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
(四)工作实绩比较突出;
(五)能做到廉洁自律。
评定为称职等次的,民意测验称职和优秀票得票率要达到考核机关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 领导干部经考核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情况者,应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组织领导能力较弱;
(三)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但工作实绩不突出;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还有差距。
民意测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得票率超过考核机关规定标准的,一般应评定为基本称职。
第三十二条 领导干部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二)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
(三)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
(四)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
(五)工作不负责任,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较大损失;
(六)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实绩差。
民意测验不称职票的得票率超过考核机关规定标准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评为不称职。
第三十三条 考核结果应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培训、调整级别和工资等的重要依据。
选拔担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应从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称职的干部中产生。
第三十四条 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等次的,按有关规定晋升级别和工资。
第三十五条 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考核机关应对其提出诫勉,限期改进。视具体情况,也可以调整其领导职务。
第三十六条 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应视具体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如下处理:
(一)免去现任领导职务;
(二)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三)降职。
领导干部被免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后,可另行分配适当工作。
第三十七条 考核意见反馈后,领导班子应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研究整改措施,并向考核机关报告。同时将有关内容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考核机关应根据考核结果,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领导干部综合评价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考核中发现领导干部有违纪问题的,应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第六章 考核机关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考核机关,是指党委的干部主管部门。
干部主管部门在党委(党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四十一条 对双重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主管方为主,协管方协助,共同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在评定考核结果时,主管方应征求协管方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考核组由考核机关组建并派出,对考核机关负责。
需要时,考核机关可约请或抽调其他单位的人员,参加考核组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考核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
(二)熟悉或了解组织人事工作;
(三)具有胜任考核工作所需要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
(四)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考核组组长应由具有较高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政策水平的领导干部或担任过一定领导职务的同志担任。
第七章 考核的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要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人员和考核组组长要在考核材料上签名,对考核材料和考核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五条 实行考核工作回避制度。回避对象包括: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他原因需要回避的人员。
对考核人员还应实行一定范围的地域回避。
第四十六条 考核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考核,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客观反映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客观、负责地向考核组提供真实情况和数据。
第四十八条 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和考核对象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
(二)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三)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四)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五)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六)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
(七)不准弄虚作假、向考核组提供虚假数据;
(八)不准对反映其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宣布考核无效。
第五十条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考核工作实施监督;支持、鼓励群众监督,认真受理下级机关、干部、群众的检举、申诉,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的考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办法。
第五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
(2013年12月6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改革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制度,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的精神,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经中央同意,现就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政绩考核要突出科学发展导向。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任职考察、换届考察以及其他考核考察,要看全面工作,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实际成效,看解决自身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成效,不能仅仅把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率作为考核评价政绩的主要指标,不能搞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率排名。中央有关部门不能单纯以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率来衡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成效。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不能简单以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率排名评定下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绩和考核等次。
2.完善政绩考核评价指标。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层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职责要求,设置各有侧重、各有特色的考核指标,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等指标的权重。更加重视科技创新、教育文化、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社会保障、人民健康状况的考核。
3.对限制开发区域不再考核地区生产总值。对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分别实行农业优先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不考核地区生产总值、工业等指标。对禁止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全面评价自然文化资源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情况。对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重点考核扶贫开发成效。
4.加强对政府债务状况的考核。把政府负债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强化任期内举债情况的考核、审计和责任追究,防止急于求成,以盲目举债搞“政绩工程”。注重考核发展思路、发展规划的连续性,考核坚持和完善前任正确发展思路、一张好蓝图抓到底的情况,考核积极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的情况,把是否存在“新官不理旧账”“吃子孙饭”等问题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的重要内容。
5.加强对政绩的综合分析。辩证地看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前任基础与现任业绩、个人贡献与集体作用,既看发展成果,又看发展成本与代价;既注重考核显绩,更注重考核打基础、利长远的潜绩;既考核尽力而为,又考核量力而行,全面历史辩证地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绩。注意识别和制止“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防止和纠正以高投入、高排放、高污染换取经济增长速度,防止和纠正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6.选人用人不能简单以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率论英雄。要按照好干部的标准,根据干部的德才素质、工作需要、群众公认等情况综合评价干部,注重选拔自觉坚持和领导科学发展、成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不能简单地把经济增长速度与干部的德能勤绩廉划等号,将其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依据,作为高配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依据,作为末位淘汰的依据。
7.实行责任追究。制定违背科学发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强化离任责任审计,对拍脑袋决策、拍胸脯蛮干,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损害群众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造成资源严重浪费的,造成生态严重破坏的,盲目举债留下一摊子烂账的,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追究责任。
8.规范和简化各类工作考核。加强对考核的统筹整合,切实解决多头考核、重复考核、繁琐考核等问题,简化考核程序,提高考核效率。精简各类专项业务工作考核,取消名目繁多、导向不正确的考核,防止考核过多过滥、“一票否决”泛化和基层迎考迎评负担沉重的现象。中央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当年开展专项学习教育活动或换届考察、巡视的,可不再重复进行年度考核,根据年度工作情况,综合运用专项活动督导以及换届考察、巡视等成果形成年度考核意见。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完善考核评价制度,抓紧清理和调整考核评价指标,废止不符合中央要求的制度规定,树立正确的考核导向,使考核由单纯比经济总量、比发展速度,转变为比发展质量、发展方式、发展后劲,引导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功成不必在我”的发展观念,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政绩。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2007年1月4日 中组发〔2007〕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四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五条 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七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八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九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二十三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五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八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略)
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
(2008年6月27日 中组发〔2008〕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公务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按照职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特点进行。
第三条 公务员培训应当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以致用、改革创新、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中共中央组织部主管全国公务员培训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中央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公务员业务培训。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主管本辖区公务员培训工作。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
第二章 培训对象
第六条 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公务员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公务员。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和职业发展需要安排公务员参加相应的培训。
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
其他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公务员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八条 公务员应当服从组织调训,遵守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公务员参加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培训结业证书。
第九条 公务员按规定参加脱产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岗人员相同。
第十条 法律法规对领导成员、后备领导人员和法官、检察官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培训分类
第十一条 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十二条 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依法行政、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机关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识和技能,重点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
初任培训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专业性较强的机关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的统一要求,可自行组织初任培训。
初任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时间不少于12天。
第十三条 任职培训是按照新任职务的要求,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领导科学、政策法规、廉政教育及所任职务相关业务知识等,重点提高其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
任职培训应当在公务员任职前或任职后一年内进行。
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天,担任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天。
调入机关任职以及在机关晋升为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依照前款规定参加任职培训。
第十四条 专门业务培训是根据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的需要进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重点提高公务员的业务工作能力。
专门业务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机关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五条 在职培训是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的培训。
在职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机关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六条 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七条 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不能任职定级。
没有参加任职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应及时进行补训。
专门业务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不得从事专门业务工作。
在职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第四章 培训方式
第十八条 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公务员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公务员所在机关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
第十九条 推行公务员自主选学。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公务员个性化、差别化的培训需求,定期公布专题讲座等培训项目和相关要求。
鼓励公务员利用业余时间自主选择参加培训。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公务员在职自学制度。
鼓励公务员本着工作需要、学用一致的原则利用业余时间参加有关学历学位教育和其他学习。
公务员所在机关应当为公务员在职自学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推广应用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手段,提高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公务员境外培训工作。
第五章 培训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公务员培训机构体系。
第二十四条 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公务员培训工作。
部门和系统的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本部门和本系统的公务员培训任务。
其他培训机构经市(地)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可承担机关委托的公务员培训任务。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省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建立公务员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
从事公务员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根据学员特点,有针对性地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六条 建立统一规范、科学实用、各具特色的教材体系,适应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培训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通过培训、交流等措施加强公务员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对重要培训项目予以重点保证。
加强对公务员培训经费的管理,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章 培训登记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公务员所在机关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培训档案,对公务员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三十条 公务员的培训情况一般由公务员培训机构或培训主办单位记载,并及时反馈公务员所在机关。
公务员自学情况由公务员所在机关认可后予以登记。
第三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公务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公务员培训主办单位要对培训班进行评估,也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方案、培训教学、培训保障和培训效果等。
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与纪律
第三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对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务员所在机关未按规定履行公务员培训职责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 公务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公务员培训名义组织公费旅游或进行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用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证、学位证、资格证、培训证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务员在参加培训期间违反培训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6月5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人发〔1996〕52号)同时废止。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2015年10月14日 中共中央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把“三严三实”要求贯穿干部教育培训全过程,培养造就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推动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和学习型社会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不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国有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结合各自特点执行本条例。
第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服务大局,按需施教。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干部岗位职责和健康成长需求,开展教育培训,全面提高质量和效益。
(二)以德为先,注重能力。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规党纪教育,将能力培养贯穿始终,全面提高干部德才素质和履职能力。
(三)分类分级,全员培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教育培训,把教育培训的普遍性要求与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干部的特殊需要结合起来,增强针对性,确保全覆盖。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大力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围绕中心工作,以问题为导向开展教育培训,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形势任务发展变化,遵循干部成长规律和干部教育培训规律,坚持开放办学,完善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不断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
(六)依法治教,从严管理。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法规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干部教育培训,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风气。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 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制度建设、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等职能。
全国干部教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负责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研究部署。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干部教育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 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应当作为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垂直管理部门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部门负责。
双重管理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经协商,也可以由协管方负责。
第十条 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育培训对象
第十二条 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和优秀中青年干部。
第十四条 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集中轮训;
(二)党的基本理论和党性教育的专题培训;
(三)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四)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五)在职期间的岗位培训;
(六)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七)其他培训。
第十五条 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每5年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或者550学时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作出规划,统筹安排。
其他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
第十六条 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培训经历、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当享受在岗同等待遇,一般不承担所在单位的日常工作、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手续。
第十八条 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和他人的资助或者变相资助。
第四章 教育培训内容
第十九条 干部教育培训坚持以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治理论、政策法规、道德品行教育培训为重点,并注重业务知识、科学人文素养等方面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
第二十条 政治理论教育重点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教育培训,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史国史、国情形势等教育培训,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领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本领。
对党员干部,必须加强党性教育,重点开展党章、党的宗旨、党规党纪、党的优良传统、党风廉政建设等教育培训,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党的意识、宗旨意识、执政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规矩意识,做到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
对党外干部,也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教育。
第二十一条 政策法规教育重点加强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教育,开展党中央关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重大决策部署的培训,提高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开展总体国家安全观教育,增强干部国家安全意识和推进国家安全建设的本领。
第二十二条 业务知识培训应当根据干部岗位特点和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加强各种新知识新技能的教育培训,帮助干部提高专业素养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三条 科学人文素养教育应当按照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开展哲学、历史、科技、文学、艺术和军事、外交、民族、宗教、保密、心理健康等方面教育培训,帮助干部加快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拓宽眼界视野。
第五章 教育培训方式方法
第二十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以脱产培训、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脱产培训以组织调训为主。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调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对重要岗位的干部可以实行点名调训。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第二十六条 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中心组学习应当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为基本内容,在自学和调研基础上保证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集体学习研讨。
第二十七条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网络培训制度,建立兼容、开放、共享、规范的干部网络培训体系。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信息化水平,用好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手段。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支持鼓励干部在职自学,并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九条 严格规范和改进境外培训工作。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管理和效果评价。
第三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内容要求和干部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引导和支持干部教育培训方式方法创新。
第六章 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一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加强社会主义学院建设。
第三十二条 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坚持功能定位,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部门和行业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提升专业化办学水平,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本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培训机构等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交流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增强办学活力和实力。
充分发挥现场教学基地作用,统筹规划、规范管理,提升教学质量。
第三十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以教学为中心,深化教学改革,完善培训内容,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优化学科结构,改进课程设计,创新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改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坚持办好基础较好、优势明显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调整、整顿不具备办学能力和条件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六条 实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培训机构等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必须获得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相应的准入标准。不得组织干部到没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培训。
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引导和推动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参与、规范运作、优化服务、提高质量,逐步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公开平等、竞争有序、能进能出的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规范干部教育培训收费标准,严禁借干部教育培训之名谋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七条 实行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承担教育培训任务的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八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加强培养,严格管理,促进交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理论研究。
第七章 师资、课程、教材、经费
第三十九条 按照政治合格、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第四十条 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必须对党忠诚、政治坚定,严守纪律、严谨治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四十一条 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联系实际开展教学,有的放矢,力戒空谈,严守讲坛纪律,不得传播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中央决定的错误观点。对违反讲坛纪律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通过考核、奖惩和教育培训,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
建立专职教师知识更新机制和实践锻炼制度,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逐步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十三条 选聘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先进模范人物、优秀基层干部等担任兼职教师,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上讲台制度。县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到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和高等学校等授课。
第四十四条 中央组织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应当建立完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
第四十五条 建立完善干部教育培训课程开发和更新机制,构建富有时代特征和实践特色、务实管用的干部教育培训课程体系。
第四十六条 加强精品课程建设,重点开发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反映各领域理论和实践创新的精品课程。
建立国家级和省级干部教育培训精品课程库,实现优质课程资源共享。
第四十七条 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步建立开放的、形式多样的、具有时代特色的干部教育培训教材体系。
第四十八条 坚持干部教育培训教材的开发和利用相结合,做到与时俱进、科学规划、编审分开、讲求实效。
第四十九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教材编写、出版、发行、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干部教育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审定全国干部教育培训教材。有关地方、部门和机构按照教材建设规划的要求,可以编写符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干部教育培训教材,积极选用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编写、推荐的权威教材和学习读本,并可以选用国内外优秀出版物。
第五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需要。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厉行节约,勤俭办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十一条 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干部教育培训支持力度,推动优质培训资源向基层延伸倾斜。
第八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五十二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理论、知识掌握程度,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情况,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五十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脱产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网络培训和境外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和干部所在单位实施。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建立健全跟班管理制度,加强对干部学习培训的考核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当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年度考核表,参加2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任免审批表。
第五十六条 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评估制度,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项目及课程的评估。
第五十七条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机构进行评估。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学风建设、基础设施、经费管理等。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评估结果,指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改进工作。
第五十八条 干部教育培训项目评估由项目委托方组织实施。
项目评估的内容包括培训设计、培训实施、培训管理、培训效果等。
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评价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质量的重要标准,作为确定教育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九条 干部教育培训课程评估由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课程评估的内容包括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评估结果作为指导教学部门和教师改进教学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教育培训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5年10月14日起施行。2006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
(2010年6月17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
为进一步提高干部教育培训科学化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推进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建设,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制定本纲要。
一、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途径,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在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2.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始终把干部教育培训作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委(党组)高度重视,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充分发挥作用,广大干部积极参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取得显著成效。面对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面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党的十七大作出继续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重大决策,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的战略任务,这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必须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开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新局面。
3.改革创新是提高干部教育培训质量的不竭动力,是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保持生机活力的必由之路。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提出的联系实际创新路、加强培训求实效的要求,积极推进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取得了明显进展。但是,干部教育培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针对性实效性不强、党性教育比较薄弱,培训机构体系的开放度和竞争性不够、优质培训资源不足与资源相对过剩并存,干部学习内生动力不足、学用脱节、学风不正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涉及干部教育培训内容方式,而且涉及干部教育培训体制机制。各级党委(党组)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着力破除制约干部教育培训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切实提高干部教育培训质量和效益,全面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发展,努力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干部教育培训体系。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4.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推进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建设,以建立健全中国特色干部教育培训体系为目标,以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以提高培训质量为主线,不断提高干部教育培训科学化水平,全面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任务,努力培养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5.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大局、以人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谋划和推进改革,突出干部在学习培训中的主体地位,强化培训需求导向,真正做到科学发展需要什么就培训什么,干部成长缺什么就补什么,更好地为科学发展服务、为干部成长服务。
——坚持改革创新、竞争择优。在继承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以改革促动力释放,以创新促活力增强,以竞争促资源盘活,以择优促质量提升,实现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发展。
——坚持联系实际、学用结合。认真研究解决干部教育培训中学用脱节、学风不正问题,把理论素养、学习能力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形成推动培训机构联系实际办学、教师联系实际教学、学员联系实际真学的机制。
——坚持质量第一、注重实效。将提高教学质量和培训效果作为谋划、推进和评价改革的基本要求,贯穿于改革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实现干部教育培训规模和质量、效益相统一。
6.主要目标
到2020年,建立健全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相适应,与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要求相符合,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衔接,更加开放、更具活力、更有实效的中国特色干部教育培训体系。
——形成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主渠道作用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和其他培训机构积极参与,网络培训广泛运用,开放竞争、优势互补、充满活力的办学体制。
——形成以培训需求为导向,组织调训为主、自主选学为辅,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规范有序、健全高效的运行机制。
——形成遵循干部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规律,培训理念、内容和方式不断创新,更具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的教育培训模式。
——形成适应科学发展新要求、广大干部新期待,吸引各类优秀人才,并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的师资选聘、培养、评价机制。
——形成促进干部教育培训科学化,指导与服务相结合,职责明确、制度健全、保障有力、效能显著的宏观管理体制。
三、办学体制改革
7.深化市(地)、县(市)党校(行政学院)办学体制改革。着眼于提高办学水平、满足基层干部日益增长的培训需求,深入推进市(地)、县(市)党校(行政学院)办学体制改革。通过整合本行政区域内同级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等途径,增强市(地)级党校(行政学院)办学实力,提高培训水平。县级党校(行政学院)可作为市(地)级党校(行政学院)分校,由市(地)级党校(行政学院)统筹教学工作;也可拓展培训职能,整合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干部教育培训资源,将培训对象延伸到基层广大党员干部。市(地)属区级党校(行政学院)和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县级党校(行政学院)可以精减重组,其培训任务由相应市(地)级党校(行政学院)承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实际,继续探索县级党校(行政学院)办学体制改革新途径,为广大基层干部提供更好的培训资源。到2015年,基本完成市(地)、县两级党校(行政学院)办学体制改革任务。
8.优化整合部门、行业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按照少而精、突出特色的原则,大力推进部门、行业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优化整合,不断提升其专业化水平。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人民团体要综合考虑培训任务总量、专业化程度和市场可替代性,优化整合本部门本单位所属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直属部门所属的职能、业务相近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整合,原则上不再建立新的部门、行业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市(地)、县两级部门、行业干部教育培训机构,除特殊需要外,要逐步撤销,其培训资源和职能可并入上级部门、行业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或同级党校(行政学院)。市(地)、县两级部门、行业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改革涉及面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认真谋划、周密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对名为培训干校、培训中心等实为宾馆、度假村,主要靠非教育培训业务进行营利性活动的,坚决取消其办学资格。
9.构建更加开放的干部教育培训格局。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要充分发挥主渠道、主阵地作用,突出培训特点,增强培训实效。中央组织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可利用高等学校优质资源开展新理论、新知识、新技能、新信息培训。发挥资源优势,开辟各类实践教研基地,为加强干部能力培养和党性锻炼提供直观、生动的课堂。鼓励和引导具备干部教育培训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参与干部教育培训。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趋利避害、注重实效的方针,积极利用境外著名大学和其他培训机构开展干部培训。积极稳妥开展领导人才培训国际合作交流。
10.加快建设干部教育培训网络平台。适应现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新形势,加强网络培训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干部网络培训管理,更好地满足干部多样化的学习需求。整合现有网络培训资源,建立开放、兼容、共享的全国干部教育培训网络,到2012年基本建成功能完备、资源共享、规范高效的干部网络培训体系。
四、运行机制改革
11.完善体现培训需求的计划生成机制。牢固树立按需培训理念,把需求调研作为培训计划生成的必经环节。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要深入研究经济社会发展对干部素质能力的新要求,提出做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深入细致的需求调研,准确把握组织需求、岗位需求和干部需求,以此为依据设计培训项目,提出教学计划。干部所在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成长需要,主动提出培训需求。建立干部教育培训需求调研成果共享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和培训机构要建立培训计划协调会商机制,研究确定需求调研、重点班次、培训计划等事项。国家级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年度培训计划,由中央组织部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党组(党委)的意见。
12.建立激发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活力的竞争择优机制。省级以上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要制定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资质认证标准,对承担干部教育培训职能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资质认证。推行项目管理制度,对部分培训项目采取直接委托等方式,在干部教育培训主渠道、高校培训基地和经过资质认证的社会培训机构中,择优确定培训项目承担者。加强对干部培训竞争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培训机构公平参与、规范运作、能进能出。
13.建立组织调训为主、自主选学为辅的干部参训机制。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严格执行调训计划申报制度,加强对调训计划的统筹协调,提高调训计划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解决多头调训、重复调训、多年不训的问题。对政治理论、党性教育、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等需要组织调训的,坚持实行组织调训。对主要领导干部、重点岗位干部以及需要点名调训的,可实行点名调训。把组织要求和干部个人需求结合起来,推行干部自主选学,鼓励干部自愿参训,逐步扩大干部选择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师资、培训时间的自主权。充分利用干部教育培训网络平台,抓好“供、选、教、管”等关键环节和配套制度建设,提高干部自主选学质量。2010年,进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司局级干部自主选学试点,取得经验后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普遍推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积极推动干部自主选学工作。中央组织部要适时研究制定干部自主选学办法,规范和推进干部自主选学工作。
14.建立健全干部学习培训考核评价机制。严格执行干部学习培训情况考核制度。全面考核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运用理论和知识、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等情况。对中青年干部培训班等重点班次,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委托或会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考核并作出鉴定,向干部所在单位反馈。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登记管理制度,将干部学习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如实记入干部信息库,并将重要培训情况纳入干部人事档案。建立干部教育培训跟踪管理制度,不断拓展和延伸培训效果。
15.完善干部学习培训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组织人事部门内部干部培训工作与干部管理工作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把理论素养、学习能力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干部进行任职考察,要把干部学习培训情况作为重要内容。提拔担任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要达到《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规定的培训时间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要求的,须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仍未完成的要延长试用期。结合干部年度考核,开展述学评学考学活动。干部学习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将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作为各地区各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16.建立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机制。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等,研究制定教学质量评估办法和指标体系,定期开展评估工作,将评估结果作为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深化教学改革的重要依据。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组织学员对培训项目、课程设置、师资水平、教学管理等进行评价,根据评价情况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教学水平。到2012年,在全国普遍推行教学质量评估制度。
五、内容方式改革
17.制定分类培训大纲。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按照科学理论武装、具有世界眼光、善于把握规律、富有创新精神的要求,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干部的素质能力模型,制定分类培训大纲,明确干部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岗位培训等的目标、内容和方式等,不断提高干部教育培训科学化水平。
18.完善培训内容体系。着眼于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建立以培训需求为导向的培训内容更新机制,不断完善理论教育、知识教育、党性教育体系。致力于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在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的同时,重点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科学发展观教育,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党的历史、国情和形势教育;致力于提高干部的知识素养和实践能力,广泛开展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所需的各种知识的教育培训,重点抓好提高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能力所需知识的教育培训;致力于提高干部的道德品行和精神境界,大力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重点开展忠于党和人民、尽职尽责工作、培养高尚道德情操、拒腐防变的教育。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要会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学科、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打造品牌培训项目,实施精品课程和精品教材工程,大力开发案例教材。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要加强宏观指导和审核把关,确保教材质量。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每年定期向党员干部推荐学习书目。
19.创新培训方式方法。改进培训班次设置方式,推广专题研究、短期培训、小班教学,突出按干部类别开展培训。改进讲授式教学,推广研究式、案例式、体验式、模拟式教学。倡导异地培训、挂职培训、分段式培训,探索完善干部免职脱岗培训、后备干部个性化定制培训制度。探索跨地区、跨部门、跨学校的合作培训模式。上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针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干部的特殊培训需求,主动送教上门。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多读书、读好书,不断改进干部在职自学。
六、师资管理改革
20.改进师资队伍选聘。探索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准入和退出机制,引导优秀师资积极参与干部教育培训,做到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优胜劣汰、有进有出。坚持专兼结合,面向社会公开选拔、择优聘用专职教师,大力选聘优秀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形成结构合理、专兼职比例适当的高素质师资队伍。市(地)级以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师资构成要逐步过渡到以兼职教师为主。建立领导干部上讲台制度,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坚持到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授课。积极开展送教下基层活动,选送优秀教师支持基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到2012年,中央组织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分别牵头建成国家级、省级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为实现优秀师资资源共享创造条件。
21.强化师资队伍培养。实施培训者培训工程。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优秀教师特别是中青年骨干教师,到境内外知名高校和上级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学习进修。通过挂职锻炼、实地调研、跟班学习等途径,切实提高教师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和业务水平。
22.完善师资队伍评价。深化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考核评价体系和职称评定、岗位聘任办法。研究制定干部教育培训师资职业道德规范。推行教师竞争竞聘上岗,并将岗位等级、工作业绩与薪酬挂钩。
七、宏观管理改革
23.强化管理职能。中央组织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对干部教育培训要以宏观管理为主,在抓好重点培训项目的同时,切实履行好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其他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工作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加强基层干部教育培训,加大对西部地区、民族地区干部教育培训支持力度,指导东部地区做好对口支援西部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继续做好军地领导干部交叉培训工作。
24.改进管理方式。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法制建设,研究制定规范公务员培训的法规,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权益保障、竞争择优、考核评估和监督约束等方面配套制度。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理论和政策研究。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国家干部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者队伍建设,注重培训,促进交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
25.加强和改进学风建设。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从严治校,勤俭办学。学员要加强党性锻炼,端正学习态度,严守校纪校规。教师要严守纪律、严谨治学、以德施教。组织人事部门要将干部学习态度、参与程度、互动效果、学习成果作为评价学风情况的重要内容。纪检监察机关要将干部学习培训期间的表现纳入干部日常监督管理范围,对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26.改革经费管理。各级政府要将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需要。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和个人出资相结合的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投入机制。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制度,加强专项经费管理,完善经费“跟着项目走”的管理办法,探索建立经费“跟着干部走”的使用方式,促进经费向优质培训资源流动。加大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使用监督检查力度。
八、加强组织领导
27.落实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领导作用,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情况,解决干部教育培训改革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组织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下履行好牵头抓总职能,纪检监察、宣传、统战、机关工委、编制、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教育培训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好相关改革任务和要求,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工作的沟通协调。
28.强化工作指导。充分尊重基层和群众的首创精神,鼓励基层大胆探索,切实解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认真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创造的成功经验,及时转化为改革的具体措施。注重分类指导,针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培训机构的特点,提出推动改革的指导意见。
29.加强督促检查。中央组织部要对本纲要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督促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具体意见和措施。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也要及时对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改革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改革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纲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可根据本纲要精神,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