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百事通:案例应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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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工夫妇想要离婚,应该到哪里起诉?

现实困惑

万某与宋某夫妻俩都是农民,看到同乡的年轻人外出打工挣了不少钱,二人也打算外出打工。万某先去了深圳打工,半年后,宋某在老家无事可做,就到了离家比较近的甘肃打工。由于工作比较忙,二人回家时间越来越少,二人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少。不久,万某认识了同在深圳打工的邻县女孩李某,便决定与宋某离婚。宋某同意离婚,因财产分割问题产生分歧,决定起诉万某,但二人不在同一处打工,且都是常年不回家,宋某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呢?

律师答疑

该案件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设定管辖权是为了使案件的审理过程更加顺利,在双方当事人都参与的情况下,使争议更好地解决。总之,一切原则的适用都是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本案中,夫妻双方都已不在原籍居住,如果还由原籍法院管辖,则对双方当事人的应诉都是不方便的。因此,鉴于双方都在各自居住的城市长期定居,则可以将两人的现居住地认定为两人的经常居住地。本案的原告可以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也就是被告现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涉及夫妻一方或双方长期不在住所地时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的问题。民事诉讼虽然遵循“原告就被告”的管辖权确定原则,但实践中还要考虑“便民利民”的原则,因此,对于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对于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则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