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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所谓单一制,是和联邦制相对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套统一的国家机构体系和统一的司法系统;地方的权力来自中央的授予,并接受中央的统一领导;中央政府是唯一的外交主体。而对于联邦制而言,除了国家有一部宪法外,各联邦组成部分也可以有自己的宪法;中央的权力是有限的,来自联邦组成部分的让与,一般以宪法规定为准;地方享有某种程度的外交权。我国采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决定了必须坚持中央的统一领导。但是我国地域广博、人口众多,区域差异非常大,各地发展很不平衡,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不能仅靠中央的统一领导。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我们的国家这样大,人口这样多,情况这样复杂,有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比只有一个积极性好得多。”所以,在中央和地方关系问题上,一方面,要坚持中央的统一领导,地方要贯彻执行中央制定的法律和政策,维护国家统一。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各地方必须贯彻执行。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地方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政策措施,管理地方事务。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地方实际情况,制定贯彻实施法律或者管理本地区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