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
常考法条归类提示
第一条【本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作企业的特征及法律主体地位】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
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命题分析
本条规定了中外合作企业的概念和组织形式,主要考点为合作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不是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制度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是一种合伙关系,基本制度适用合伙的有关规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是: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不折算成股份。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即中外合作企业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与管理方式具有灵活多样的特征。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是委托第三方管理。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采取让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做法,外方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但合作期满,企业的资产均归中方所有。
第三条【合作企业进行保护和实施必要管理】国家依法保护合作企业和中外合作者的合法权益。
合作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合作企业实行监督。
第四条【合作企业产业政策】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或者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第五条【合作企业设立审批】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六条【合作企业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变更及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变更】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命题分析
上述第5-7条规定了中外合作企业的审批和登记,一般掌握。主要考点是:
1.审批对象、审批机关和审批时限。
2.合作企业协议、章程的内容与合作企业合同不一致的,以合作企业合同为准。
3.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中外合作者投资方式】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第九条【中外合作者如期出资和提供合作条件】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由审查批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或者有关机构验证并出具证明。
第十条【中外合作者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上述第8-10条规定了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投资形式、合作条件的提供和转让。主要考点是:
1.合作企业的出资形式、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减资的规定与合资企业的规定基本相同。
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作企业,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总和。注册资本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作各方约定的一种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不是同一概念,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和借贷资本。
2.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者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3.没有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法律后果。
4.一方转让权利和义务要经过他方同意和审批机关批准。(05/3/28)
第十一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合作企业依照经批准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受干涉。
第十二条【合作企业内部组织机构及委托经营】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
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命题分析
1.合作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即是最高权力机关。合作企业具备中国法人条件的,为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不具备中国法人条件的,设联合管理机构。联合管理机构可以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也可以不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的,总经理由经营管理机构任命或者聘请,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联合管理机构负责。不设经营管理机构的,由联合管理机构直接管理企业。
2.注意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的相关程序:(1)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2)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3)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05/3/28)
强化自测
练1.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权力机构,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有:()
A.设立董事会的,董事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
B.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的,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
C.股东大会是真正的权力机构
D.监事会是企业的必要、非常设机构
2.中国甲公司与新加坡乙公司在南京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对于该企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转让其在合作企业中的部分权利时,无需经乙公司的同意,但必须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B.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股东会
C.如果合作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中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就必须由外方担任副董事长
D.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无需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讲1.AB。合作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即是最高权力机关。所以A、B项正确,C项错误。合作企业没有设立监事会的规定,D项错误。
2.C。A错,合作一方转让权利和义务要经过他方同意和审批机关批准;B错,合作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是其最高权力机关;C对,正副董事长由合作各方分别担任;D错,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劳动管理】合作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第十四条【合作企业职工工会组织】合作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合作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五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报送会计报表、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监督】合作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依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合作企业违反前款规定,不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合作企业开设外汇账户及外汇管理】合作企业应当凭营业执照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外汇账户。
合作企业的外汇事宜,依照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合作企业及其合作者借款】合作企业可以向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借款,也可以在中国境外借款。
中外合作者用作投资或者合作条件的借款及其担保,由各方自行解决。
第十八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保险】合作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投保。
第十九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口所需物资及产品出口】合作企业可以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需要的物资,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合作企业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第二十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税收】合作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缴纳税款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一条【合作企业利益分配和外方合作者提前收回投资】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命题分析
本条规定了合作企业的分配收益与回收投资制度。主要考点是掌握作为中外合作企业特有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内先行收回投资制度内容。如果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回收投资尚未完毕,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合作期限,以保证外商继续回收应予回收而尚未回收的投资。但合作企业如有亏损,亏损未弥补前,外方合作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05/3/28)
强化自测
练如果合作双方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合同中约定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合作期满时,()。
A.合作各方按出资比例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B.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C.合作双方协商分配剩余财产
D.按外国合作者回收投资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讲B。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资金的办法。B项正确。
第二十二条【外方合作者和外籍职工合法收入汇出】外国合作者在履行法律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合作企业终止时分得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往国外。
合作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
第二十三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结业结算】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
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中外合作者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距合作期满1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命题分析
第23、24条规定了提前终止合作和合作期限,一般掌握。
合作企业中,外方先行收回投资的,并且已经收回完毕的,不再延长合作期限。但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延长的,可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合作延长期限一经批准,合作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合作企业合同或章程争议解决的方法】中外合作者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发生争议时,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中外合作者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作企业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中外合作者没有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中国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制定本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法施行日期】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