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国家司法考试全攻略:商法·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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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导 读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规范,主要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在复习司法考试时,应将这几个法结合起来、比较分析,主要考点有资本制度、组织形式、管理机构。

常考法条归类提示

第一条【我国允许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宗旨、原则以及中外合营者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第二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地位】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程序】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命题分析

第3条规定了对合资企业的审批和登记制度,一般掌握。主要考点有:

1.审批的对象包括:合营协议、合营合同、合营企业章程。合资企业合同是合资各方就举办合资企业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内容全面的法律文件,是合资企业所有法律文件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合资企业合同和合资企业章程须经合资各方签署并报审批机关审批后才能正式生效。原则上,合资企业章程的效力高于合同的效力。

2.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3.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强化自测

练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任何情况下,国家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得征收

B.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法人

D.中国公民个人可以和外国投资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讲BC。依据本法第1条,B、C项正确。D项错,合营的中方不允许为个人。A项错,依据第2条第3款,在特殊情况下对合营企业可以依法征收,并给予补偿。

第四条【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出资比例和资本转让】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命题分析

第4条规定了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和股份转让。主要考点有:

1.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公司。值得注意的是,“三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采取的是认缴资本制,所以才会出现未缴付资本和催缴资本的情况。(11/3/72)

2.外国合营者的最低投资比例。

3.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

4.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有例外规定)可以增加,注意应当履行的程序。

5.合营一方向第三方转让股权的条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并应履行一定的程序。(10/3/28)

强化自测

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重要的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合营各方可在章程中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B.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并作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C.合营者如欲转让注册资本,需合营各方同意

D.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讲A。依据第4条第3款,法律未规定允许章程对合营各方的利润分配作出约定,A错。依该条第1、4款,C、D项都正确。依第6条,B项也正确。

第五条【合营各方出资方式】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场地除外)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

命题分析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是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合营各方可以按照法律及合营合同的规定分期缴纳其认缴的出资,合营各方按照其认缴的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承担风险和损失。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

2.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及转让都需要经过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一方转让出资时,须经合营他方同意,且合营他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未经他方同意和侵害他方优先购买权的转让行为无效。

3.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2条,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

注意以下限制:(1)机器设备及其他物料:生产必须、价格不高于同类国际市场。(2)专有技术和工业产权:能显著改进、提高生产率;节能;完全所有权;审批。(3)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以后需要调整时,调整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3年。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

4.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等,合资各方应当在合资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合资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资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资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资各方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合资各方未能在合资合同规定的上述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资企业自动解散,合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合资各方缴付第一期出资后,超过合资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一期出资期限3个月,仍未出资或者出资不足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会同原审批机关发出通知,要求合资各方在1个月内缴清出资。未按上述通知期限缴清出资的,原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资企业的批准证书。

强化自测

练一份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规定:合营企业的资本为450万美元。中方投资350万美元,其中场地使用权作价50万美元,厂房机器200万美元,现金100万美元;外方投资100万美元,其中现金70万美元,机器设备30万美元(系向某国租赁来的),选项中关于合资经营合同的表述中何者是正确的?()

A.外方的投资比例低于25%,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外方投资的机器设备是租赁来的,不能作为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B.中方的投资中现金所占比例过低,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C.作为外方投资的机器设备,外方享有使用权,可以作为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D.外方的投资比例高于15%,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讲A。外方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本题中注册资本为450万美元,外方出资应不低于112.5万美元,本题中外方出资比例过低;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除了“场地使用权”,其他均为完全所有权才能出资,租赁来的机器设备不能作为出资,所以仅A项表述正确。

第六条【合营企业组织机构及劳动管理】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

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命题分析

本条规定了合营企业的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主要考点有:

1.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事项。这与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一样。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09/3/75;08/3/78)

2.注意董事会成员人数,名额分配与任务;注意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及议事规则;须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同意才能作出的决议。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资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然后,由合资各方按照分配的名额分别委派董事。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资者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3.董事会的职权和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事项范围。(04/3/28)

4.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的兼职禁止和同业竞争禁止的规定。

强化自测

练河北某纺织厂与美方某公司协议设立中美合资经营企业,双方订立了合资经营合同。合同规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美国公司以技术和设备方式出资,评估作价为200万美元,河北该纺织厂以厂房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评估作价300万美元。合同还就董事会的组成作出了约定。请回答以下问题:

(1)关于该中外合资企业董事会的组成的说法正确的是:()

A.董事长、副董事长可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B.董事会的人数由合营双方协商,并应当记载在合营合同和章程中

C.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可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

D.最后董事长由美方担任,副董事长两名,其中一名为中方,一名为美方

(2)以下关于该企业董事会职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董事会可以决定企业的发展规划

B.董事会有权决定生产经营活动的方案

C.有权决定收支预算和利润分配

D.任命正副总经理

(3)该董事会的职权是由合营企业的哪种文件规定的?()

A.合同 B.协议

C.章程 D.主管机关

(4)关于该企业的正副总经理说法错误的有:()

A.美方担任了董事长,因此总经理不能是美方

B.由于美方担任了董事长,因此中方有权任命正副总经理

C.该企业的总经理应当由中方来担任,但美方有权担任副总经理

D.总经理既可以由美方来担任,也可以由中方来担任

讲(1)ABC。D项错误,正副董事长应由合营双方分别担任。

(2)ABCD。参见第6条第2款,四项均为董事会职权。

(3)C。董事会的职权由合营企业章程规定。

(4)ABC。依第6条第3款,正副总经理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仅D项正确,其他项错误。

第七条【合营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及合营企业为工会提供必要活动条件】合营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合营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八条【合营企业利润分配和税收优惠】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合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

第九条【合营企业外汇管理和保险】合营企业应凭营业执照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外汇账户。

合营企业的有关外汇事宜,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办理。

合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可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

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条【合营企业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和境外设立机构】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上购买。

鼓励合营企业向中国境外销售产品。出口产品可由合营企业直接或与其有关的委托机构向国外市场出售,也可通过中国的外贸机构出售。合营企业产品也可在中国市场销售。

合营企业需要时可在中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外国合营者利润和资金汇往国外】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合营企业期满或者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他资金,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货币,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鼓励外国合营者将可汇出的外汇存入中国银行。

第十二条【合营企业外籍职工收入汇往国外】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命题分析

第9-12条主要规定了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要求,注意掌握以下知识点:

1.合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该:(1)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外汇账户;(2)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各项保险;(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06/3/30)

2.合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可以:(1)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2)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上购买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3)向中国境外或在国内销售产品;(4)在中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3.合营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可以将分得的净利润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货币,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但是在合营企业的清算过程中,清算未完成前,合营企业不得把其财产分给外方投资者汇往国外,因为涉及到清偿债务和缴纳税收。

第十三条【合营企业合营期限】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6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合同终止】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合营各方争议解决方法】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合营各方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09/3/75]

强化自测

练中国一国有企业甲与美国一家公司乙合资成立一家合资企业。在合资经营过程中,企业甲与公司乙就合资经营合同中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比例条款的执行发生争议。合资企业董事会专门召开会议讨论解决办法,但最终仍没有解决。下列可行的情形有:()

A.可向中国法院起诉

B.有书面仲裁协议时,可向中国法院起诉

C.可向中国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D.可向甲乙双方协议的其他国家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讲ACD。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可由中国仲裁机构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双方协议的其他仲裁机构仲裁。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合资企业法生效时间】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