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怎样理解地方立法的定位?
我国实行的是统一而又多层的立法体制。所谓统一,一是指法律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统一制定;二是所有立法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所谓多层,是指在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国务院、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各部委、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分别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也有人把我国的立法体制概括为“一元两级多层次”。一元是指立法权属于人民,全国只有一部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任何立法行为都不得与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相抵触;两级是指中央一级和地方级国家权力机关都有立法权,在立法上实行中央与地方相结合,地方立法不得与中央立法相冲突;多层是指中央和地方在立法方面均实行多类结合与多层并存。在中央,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立法,有国务院立法,国务院所属各部委立法;在地方,有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立法,有同级人民政府立法;有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立法,有同级人民政府立法等。在地方各级人大的立法中,首先是要找准自己的立法定位。
从地方人大立法来看,主要有两个层级,一是省级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立法,一是市级人大(设区的市、州、自治州等)的立法。而立法定位问题,与立法权限问题是密切相连的,我们搞清楚了地方人大的立法权限,也就明确了地方立法的定位。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来看,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这里面包含了两个原则:其一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的原则;其二是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原则。就市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来看,该条还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其中除了上面讲到的两个原则之外,主要是对市级地方立法的权限作出了若干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