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汉书·地理志》断于“绥和二年三月”辨误
王恢先生在《汉王国与侯国之演变》中对《汉志》的时代断限提出另外一种看法:汉成帝绥和二年三月。在对《汉志》侯国名目进行统计之前,有必要对这一说法进行考辨。先来看看王恢作出如是判断的依据。
《汉志》后序载录有一份全国郡、县级行政单位的统计数字,其曰:“讫于孝平,凡郡国一百三,县邑千三百一十四,道三十二,侯国二百四十一。”前面提到,《汉表》保留有西汉完整连续的封侯记录。理论上来讲,每一个标准年的侯国数目都可以统计得出。因此,如果统计出西汉哪一年的侯国数目是241个,也就知道了这组数字所反映的是哪一年的政区面貌。正是基于这一思路,王恢先生首先以钱大昕“侯国之名,则以成帝元延之末为断”结论为基础,统计出元延四年的侯国数目为226个。这一数字与《汉志》后序所载录的侯国数目并不相符。于是王先生逐年累加新增的侯国数目。绥和元年,汉廷新封有殷绍嘉、宜乡、汜乡、堂乡、安国、梁乡、襄乡、容乡、缊乡、广昌、都安、乐平、方乡十三个侯国(参见书末附表三),故绥和元年的侯国数目为239个。绥和二年,汉廷新封有博山、阳安、孔乡、平周、新成、高乐、庸乡七个侯国,故绥和二年的侯国数目为246个,而绥和二年以后的侯国数目都在250个以上。经过统计,似乎没有哪一年的侯国数目可以与《汉志》后序的记载相对应。这时,王先生将注意力集中到绥和二年三、四月间的帝位更替,并作出如下推测:
会(绥和二年)三月丙戌,帝暴崩……四月己卯,帝葬,壬寅封阳安、孔乡二侯,并以下平周、高乐,汉表以年虽未终,帝已易祚,如文帝、武帝、哀帝功臣表,一例属之新主;故汉志自博山以后,再无注侯国者矣。此最显著之分界,以钱氏(大昕)考核之勤,何未见及?是凡在绥和二年三月以前侯者,皆在二百四十一之数。[1]
王恢先生将绥和二年三月的成帝病逝视为一个重要分断,称之为“最显著之分界”。该“分界”之后所分封的侯国虽然也在绥和二年,但已是哀帝在位时期,故不计入成帝侯国名目。据王恢推算,截至该年三月共有侯国240个,这与《汉志》后序241个侯国数目非常接近,于是王先生提出《汉志》的断限为绥和二年三月,并非元延之末,他认为自己不仅纠正了钱大昕的错误,还为《汉志》作了精确的断代。那么,王氏的“发现”到底能不能成立呢?
首先,王氏的说法并不切合实际。前面已经讲过,两汉时代一直严格遵守“计断九月”的数据计纳制度,从地方到中央各类籍册的登造都以当年九月的数据为基础,并不会因为皇帝的驾崩而有所改变。倘若帝位更替就要改变计断时限,那么各级地方官员就要做好随时上计的准备,所谓“八月算人”、“八月案比”、“八月书户”[2]等一系列统计调查工作也要发生改变,地方政府的行政运作将毫无秩序可言。而若真的发生这种情况,我们在传世或出土文献中就应当看到不以九月为断的籍册文书,而事实上我们找不到这样的实例。既然不存在以三月为断的可能,自然不会有截止于绥和二年三月的版籍。因此,所谓绥和二年版籍以三月为断的说法无法成立。
其次,王恢对绥和年间的侯国数目进行统计时,还存在失误。具体而言,王先生在计算绥和元年、二年的侯国数目时,只想到累加新增侯国的数目,却忘记减掉废除侯国的数目,所以他得出的绥和二年侯国数目是不准确的。截止到绥和二年三月,其实只有236个侯国,与《汉志》后序241个侯国的记录还有差距,王先生通过数字推算得出的绥和二年三月的分断点自然是不可靠的。
不过值得肯定的是,王恢先生充分注意到《汉志》后序载录统计数字的形成时代问题。这对于分析《汉志》的文献来源及构成十分重要,所以我们有必要延续王氏的这一想法,对《汉志》后序侯国统计数字的形成时代再作推算。
元延四年实有侯国225个,王恢先生统计得出的226个侯国并不准确(详见后文)。绥和元年,汉廷新分封十三个侯国,同时废除一个侯国。《外戚恩泽侯表》定陵侯条“绥和元年,(淳于长)坐大逆,下狱死”,故绥和元年实有侯国237个。绥和二年新封侯国七个,废除侯国两个。《外戚恩泽侯表》高阳侯条“(薛宣)绥和二年,坐不忠孝,父子贼伤近臣,免”,《外戚恩泽侯表》成都侯条“绥和二年,(王况)坐山陵未成,置酒歌舞,免”,故绥和二年有侯国242个。《汉志》后序侯国统计数字极有可能就是绥和二年的情形。那么,多出的一个侯国又该如何解释呢?这里,应当注意以下四条记载:
安阳侯:哀侯得嗣,薨,亡后。
柴侯:恭侯莫如嗣,薨,亡后。
伊乡侯:(永光三年)三月封,薨,亡后。[3]
童乡侯:(永始四年)七月己酉封,薨,亡后。[4]
上述四个侯国皆因列侯无嗣而废除,除国年代不详。但《汉志》平原郡有安侯国,泰山郡有柴(失注侯国),琅邪郡有伊乡侯国,勃海郡有童乡侯国,[5]说明直到元延三年九月,这四个侯国仍然存在,其除国年代在元延三年以后。笔者推测,这四个侯国中有一个除国于元延三年九月至绥和二年九月之间,如此则截至绥和二年九月的侯国数目正好为241个。
经过计算,可以明确《汉志》后序“侯国二百四十一”的记载,反映的是绥和二年的政区面貌,那这是否意味着《汉志》行政区划的断代为绥和二年呢?我们并不能作这样简单的联系。因为《汉志》如果是以绥和二年为断的话,我们就无法解释为什么绥和元年、二年分封的侯国没有出现在《汉志》中,同样也无法解释绥和二年已废除的高阳、成都两侯国为什么还见于《汉志》的记载,更无法解释元延末年只余有三县的梁国为何在《汉志》中还有八县的封域。这些都说明,《汉志》后序所录县级行政单位统计数字与《汉志》所录县邑名目并非得自同一年的版籍。而王恢对《汉志》断代判断失误的根本原因在于,他所有的推论都建立于这样的预设前提:《汉志》县邑名目与县邑统计数字得自同一年的版籍。现在看来,这一预设前提无法成立。
笔者之所以对元延、绥和之际的侯国数目进行反复推算,目的在于说明《汉志》后序所载录的县邑统计数字与《汉志》所录县邑名目反映的是不同年份的政区面貌。《汉志》所录县邑名目得自元延三年的版籍,而《汉志》后序所载录的各项统计数字则存在另外的文献来源——绥和二年的中央政府簿籍。那么,《汉志》后序所依据的政府簿籍又是何种性质的文书呢?让我们先来看看后序载录的这段文字:
讫于孝平,凡郡国一百三,县邑千三百一十四,道三十二,侯国二百四十一(1)。地东西九千三百二里,南北万三千三百六十八里(4)。提封田一万万四千五百一十三万六千四百五顷(12),其一万万二百五十二万八千八百八十九顷,邑居道路,山川林泽,群不可垦,其三千二百二十九万九百四十七顷,可垦不可垦,定垦田八百二十七万五百三十六顷(13)。民户千二百二十三万三千六十二(10),口五千九百五十九万四千九百七十八(11)。汉极盛矣。
江苏省东海县尹湾汉墓出土的简牍中有一份《集簿》,该文书记录了西汉末年东海郡各类项统计数字,现择取部分内容列举如下:
县、邑、侯国卅八:县十八,侯国十八,邑二。其廿四有堠,都官二。(1)
乡百七十,□百六,里二千五百卅四,正二千五百卅二人。(2)
亭六百八十八,卒二千九百七十二人;邮卅四,人四百八;如前。(3)
界东西五百五十一里,南北四百八十八里;如前。(4)
……
户廿六万六千二百九十,多前二千六百廿九,其户万一千六百六十二获流。(10)
口百卅九万七千三百三,其四万二千七百五十二获流。(11)
提封五十一万二千九十二顷八十五亩二□……人。如前。(12)
□国邑居园田廿一万一千六百五十二□□十九万百卅二……卅五万九千六……长生。(13)[6]
……
《集簿》分行列举了二十二个项目的统计数字。为方便对比,笔者摘录其中八项,每项统计数字后标明了该类项在木牍文书中的行号。通过与《汉志》的比较,我们不难看出,《汉志》后序所载录的各种统计项目不仅能与《集簿》中的项目一一对应(笔者已在《汉志》引文后标注了与《集簿》各项目行号相对应的数字),而且其对全国行政建置、疆界、提封田、垦田、户口等项目统计的格式和用语与《集簿》如出一辙。[7]显然,在当时的中央政府应当保存有一份与东海郡《集簿》相类似,载录有全国政区、人口、垦田、官员、作物种植等各类信息及相关统计数字的“集簿”。[8]而班固在编撰《地理志》时,手头就存有一份这样的《集簿》,这份《集簿》便是《汉志》后序所录全国各项目统计数字的资料来源。[9]
从居延汉简和尹湾汉墓简牍来看,《集簿》是汉代通见于各级政府的一种行政文书。[10]此类文书是分类记录统计事项及相关统计数字的年度报簿。[11]尹湾汉牍《集簿》就是一份载录东海郡某一年相关事项和统计数字的年度报簿,这从该《集簿》所见的“多前”、“如前”等用语中便可以看出。而班固在编撰《地理志》时所利用的《集簿》,应当是载录有绥和二年全国各类项目统计数字的中央政府《集簿》。需要注意的是,尹湾汉牍《集簿》中并没有标注纪年,像这种综合载录各类项目的《集簿》,其不书“纪年”的做法很有可能是当时的惯例。[12]这样看来,班固所利用的全国《集簿》很有可能也是没有纪年的,所以他才会把反映绥和二年统计信息的《集簿》作为元始二年的材料来加以引用。
根据以上考述,我们可以深化《汉志》文献来源的认识。即《汉志》大体上是三份资料的混合物。一份是平帝元始二年各郡国的户口簿,一份是成帝元延三年各郡国的行政版籍,一份是成帝绥和二年的全国《集簿》。想必班固在编撰《地理志》时,所见三份资料,只有户口簿有明确纪年,另外两种资料并无纪年。为了统一时限,班固把三份资料拼凑在一起,总冠以“讫于孝平”。这便是《汉志》户口数字与县邑名目、县邑统计数字皆不能对应的原因。
写到这里,附带引出另外一个问题。如果将《汉志》正文所列县名相加,总数为1578。[13]而若将《汉志》后序所载县级行政单位“县邑千三百一十四,道三十二,侯国二百四十一”三项数字相加,总数为1587,两者之间尚存在九县的差距。包括钱大昕在内的很多学者都认为,这缺失的九县是《汉志》流传过程中文字脱漏造成,并陆续有人对《汉志》“失载”九县进行辑补。现在既然明确《汉志》后序载录的数字与《汉志》所录县目得自不同年份的版籍,那么类似的辑补工作自然是有问题的。因为元延三年的县级行政单位数目如果不是1587个,当然也就没有所谓的“失载九县”。考虑到绥和元年、二年分封了二十个侯国,笔者推测今本《汉志》未必存在脱漏,即使存在脱漏,也不会脱漏九县之多。同样的道理,《汉志》后序曰“道三十二”,而《汉志》正文只录有道名三十个,[14]清代以来的许多学者通过各种途径对《汉志》“失载道目”进行辑补。[15]这些学者研究思路之疏误在于,他们认为西汉之三十二道是一成不变的常制,而忽视了不同时期道目存在变动的事实。[16]其实,《汉志》所录道名未必存在缺失,如下可能并不能被排除:截至元延三年九月,西汉全国有道三十个。至绥和二年九月的三年间,汉廷又增设两道,这便是《汉志》后序“道三十二”数目的由来。
[1] 王恢:《汉王国与侯国之演变》,第387页。
[2] “八月算人”见《后汉书·皇后纪》。“八月案比”见《后汉书·安帝纪》李贤注引《东观记》。“八月书户”见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在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有许多涉及八月统计、九月上报各项数据的法律条文,足见“计断九月”制度在当时得到严格的执行。
[3] 《汉书》卷一五《王子侯表》,第451、466、502页。
[4] 《汉书》卷一七《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第674页。
[5] 《汉志》勃海郡章乡侯国即童乡侯国。见全祖望:《汉书地理志稽疑》卷六,第2625页。
[6] 连云港市博物馆等编:《尹湾汉墓简牍》,第77—78页;《集簿》图版见第13页。引文标点为笔者所加。
[7] 有关《汉志》后序与尹湾汉牍《集簿》的相似性,谢桂华先生已有留意。见谢桂华:《尹湾汉墓所见东海郡行政文书考述》,连云港市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尹湾汉墓简牍综论》,北京: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22—45页。
[8] 汉代各级政府官署的《集簿》应当有统一的规范,所以我们看到《汉志》后序的这段文字才会与尹湾汉牍《集簿》的内容十分相似。
[9] 我们在《汉书·百官公卿表》中也能找到班固利用这份全国《集簿》的痕迹。《百官表》曰:“凡县、道、国、邑千五百八十七,乡六千六百二十二,亭二万九千六百三十五。……吏员自佐吏至丞相,十二万二百八十五人。”这些统计项目及书写格式可以与尹湾汉牍《集簿》第一行“县、邑、侯国卅八”,第二行“乡百七十”,第三行“亭六百八十八”,第六行“吏员二千二百三人”等统计项目相对应。而“县、道、国、邑千五百八十七”的数字与《汉志》后序“县邑千三百一十四,道三十二,侯国二百四十一”三项数字总和相同,可见《百官表》与《地理志》利用的是同一份《集簿》。
[10] 居延汉简见有“肩水侯官元康四年十二月四时集簿”(5·1)、“第五丞别田令史信元凤五年四月铁器出入集簿”(310·19),尹湾汉牍则有《武库永始四年兵车器集簿》(分见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连云港市博物馆等编:《尹湾汉墓简牍》)。
[11] 《续汉书·百官志五》“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刘昭注引胡广《汉官解诂》:“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上其集簿。”(《续汉书》志二八,第3623页)尹湾汉牍整理者根据这条记载,认为《集簿》为汉代地方政府的上计文书(连云港市博物馆等编:《尹湾汉墓简牍》,第2页)。《集簿》即上计文书的看法为大多数学者接受。而谢桂华指出,《集簿》的性质应为记录各项目统计数字的年度报簿,和上计文书之间可能存在某些联系,“但不应视同为上计簿”(谢桂华:《尹湾汉墓简牍和西汉地方行政制度》,《文物》1997年第1期)。笔者完全赞同谢先生对《集簿》这一类文书性质的看法。
[12] 居延汉简所见“集簿”和尹湾汉牍《武库永始四年兵车器集簿》虽然书有纪年,但这些都是专项统计文书,载录某一级政府综合统计项目的《集簿》很可能是不书纪年的。
[13] 《汉志》东郡有“畔观”,清人多以为“畔”为衍文,中华书局标点本《汉书》据此删去“畔”字。但据汉代铜器铭文及居延汉简可知西汉确有畔县(见周振鹤:《汉书地理志汇释》,第98—99页),则前人统计《汉志》县邑总数时漏掉一县。另《汉志》北地郡有“方渠除道”,以往此道名被误点断为“方渠”、“除道”两名,直到相家巷出土“方渠除丞”秦封泥才获晓“方渠除道”为一个道名(见周天游、刘瑞:《西安相家巷出土秦封泥简读》,《文史》2002年第3辑)。故《汉志》增“畔”,去“除道”,县邑总数仍为1578个。
[14] 此数字据久村因、周振鹤二位先生统计(见[日]久村因:《秦の“道”について》,收入《中国古代史研究》,东京:吉川弘文馆,1960年;周振鹤:《西汉政区地理》,第243—244页)。不同学者对《汉志》道名的统计不尽相同,本书不一一列举。另外,周振鹤先生认为“除道”、“故道”未必是管理少数民族的机构。今按,“除道”应作“方渠除道”。又《魏书·氐传》曰:“自汧渭抵于巴蜀,种类实繁,或谓之白氐,或谓之故氐。”马长寿已指出,故道即管理“故氐”之机构(见《氐与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32页)。则“方渠除道”、“故道”皆可确认为管理少数民族的地方机构。
[15] 如齐召南:《汉书考证》卷二八,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249册;黄以周:《儆季史说略》卷二“汉县道考”条,收入谭其骧主编:《清人文集地理类汇编(第一册)》,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07—108页;后晓荣:《〈汉书·地理志〉“道”目补考》,《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8年第1期。
[16] 刘志玲注意到汉代道目数量变动的事实,因此强调“道的设置在西汉一代曾有过变更。我们不应将不同时代道的设置皆作为西汉末年的情况”(见刘志玲:《秦汉道制问题新探》,《求索》2005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