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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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论必须回到最初的契约

即使我同意我上述反驳的所有观点,拥护专制主义的人们也不会因此就过得更好。因为征服大众和统治社会是两码事。如果分散的个体相继被一个人奴役,那么不管被奴役的群体有多少,这个人和被奴役的群体仍然是主人与奴隶的关系,而不是统治者与臣民的关系。这些被奴役的群体只是数量的增加而不是彼此相连的共同体。因为到目前为止,他们之间既没有公共利益,也没有政治实体。这个人,即使他将半个世界都处于自己的统治之下,他仍然只是一个个体,他的利益仍然是纯粹的私人利益,与被奴役群体的利益完全相悖。如果这个人死了,他的帝国便会分崩离析,就像一棵被火烧过的橡树,倒下后只能化为一堆灰烬。

格劳秀斯说,臣民可以把自己奉献给国王。那么,根据格劳秀斯的说法,臣民在奉献自己之前的身份是人民。而人民这个身份首先就是一种社会约定,意味着是公众的深思熟虑后的结果。所以,在探讨人民把自己奉献给国王之前,我们最好先考察一下人民是何以成为人民的。因为这种行为必然先于其他行为,是社会的真正基础。

事实上,如果没有事先的约定,除非选举的意向是一致的,否则少数人真的有义务服从多数人的选择吗?如果有一百个人希望某个人当选,有十个人不希望他当选,那为何这一百个人就享有代表这十个人去投票的权利呢?少数服从多数这一投票法本身是由契约确立的,这意味着至少存在过一次全体一致同意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