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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持股30%的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
这项规则只适用于上市公司,不适用于非上市公司。
《证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第七十三条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就是说,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票达到30%时,如果继续进行收购,除经证监会审批同意豁免外,需要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而要约收购需经过较多的环节,程序比较复杂,收购成本较高。如果不想发起要约收购,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就不要超过30%。
对于A股上市公司而言,持股30%是比较关键的节点,很多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持股达到29%就不再增加了,因为如果超过30%就要发起收购要约。但是,如果在上市之前已经持股超过30%就没有问题。
所以,如果想掌握公司控制权最好在上市之前进行设计,因为上市之后的规则是不一样的,有些事情想做但可能已经没机会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