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网络法选编(第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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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

美国版权局摘要

1998年12月

简介

《数字千年版权法》[1]由克林顿总统于1998年10月28日签署生效。这项立法落实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制定的两项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数字千年版权法》还解决了许多与版权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数字千年版权法》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1998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实施法》,落实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多项条约。

●第二部分是《网上版权侵权责任限制法》,界定了在线服务供应商在开展特定活动时因违反版权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部分是《电脑维护竞争保障法》,免除了因维护或修理目的而启动电脑来复制电脑程序的侵权责任。

●第四部分包含六项《杂项条款》,涉及版权局的职能;远程教育;《版权法》中关于图书馆、临时录音以及在互联网上“网络广播”(webcasing)录音的特例;以及在动画片版权转让中的集体谈判劳资协议义务的适用性。

●第五部分是《船体设计保护法》,为船体设计创建了一种新的保护形式。

本备忘录简要总结了《数字千年版权法》的各个部分,它只是对该法案条款的一种概述。出于文章长度和可读性的考虑,其中省略了大量内容。若想完整了解《数字千年版权法》的具体条款,你需查阅该法案的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