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节 法律的实施和适用
第(a)条 一般规定——除另有规定外,本法应当由《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15编第41节以下)规定的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b)条 具体规定——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执行本法所规定的要求——
(1)对于下列情形,适用《联邦存款保险法》第8节(《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12编第1818节)的规定——
(A)对于国内银行以及外国银行的联邦支行和联邦代理处,由通货监管局负责实施。
(B)对于联邦储备局的成员银行(国内银行除外)、外国银行的支行和代理处(外国银行的联邦支行、联邦代理处和被保险州支行除外)以及外国银行拥有或者控制的商业性借贷公司和根据《联邦储备局法》第25节或者第25节第(a)条(《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12编第601节以下和第611节以下)的规定进行经营的组织,由联邦储备局监管委员会负责实施;
(C)对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承保的银行(但联邦储备局的成员银行除外)以及外国银行已被承保的州支行,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
(2)对于《联邦存款保险法》第8节(《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12编第1818节)适用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承保的存款协会的情形,由储蓄监管局局长负责实施。
(3)《联邦信贷协会法》(《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12编第1751节以下)适用于任何联邦信贷协会的情形,由国家信贷协会管理局委员会负责实施。
(4)对于《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49编第VII分编第A部分适用于受该部分约束的任何航空运承运人或者外国航空承运人的情形,由运输部部长负责实施。
(5)对于1921年《罐头业及畜牧业法》(《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7编第181节以下)【但该法第406节(《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7编第226节、第227节)的规定除外】适用于受该法约束的任何行为的情形,由农业部部长负责实施。
(6)对于1971年《农业贷款法》(《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12编第2001节以下)适用于任何联邦土地银行、联邦土地银行协会、联邦中间信贷银行或者生产信贷协会的情形,由农业信贷管理局负责实施。
第(c)条 特定权力的行使——对于第(a)条规定的任何机构行使该条提及的任何法律规定的权力实施而言,违反本法规定的任何要求的行为,均视为违反该法规定的行为。除第(a)条具体提及的法律的任何条款规定的权力外,为了保证本法规定的任何要求得到遵守,上述条款提及的每一个机构,均可以行使法律赋予其的其他任何权力。
第(d)条 联邦贸易委员会采取的行动——如《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15编第41节以下)的所有相关条款均已并入本法且已成为本法的组成部分一样,委员会必须按照同样的权限、权力和义务,采取同样的措施,防止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违反联邦贸易委员会根据第3节规定制定的规则。如《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15编第41节以下)的所有相关条款均已并入本法且已成为本法的组成部分一样,违反上述规则的任何机构,必须以同样的方式,接受根据同样的权限、权力和义务以及采取同样的措施而由《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定的处罚,并享有其规定的权利和赦免。
第(e)条 对其他法律的影响——
(1)维护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权威——本法作出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限制其他任何法律规定所规定的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职权。
(2)与《通信法》的关系——本法或者根据本法规定的规则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要求网站或者在线服务提供商,从事与1934年《通信法》第222节或者第631节(《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47编第222节或者第551节)相抵触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