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节 州提起的诉讼
第(a)条 一般规定——
(1)民事诉讼——如果某州的司法部长有理由认为,该州居民的利益已经或者正在受到违反联邦贸易委员会根据第3节第(b)条规定制定的任何规则的行为之人从事的活动的威胁或者不利影响,则作为民之父母的该州,可以代表该州居民向具有相应管辖权的美利坚合众国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
(A)禁止实施该种行为;
(B)强制要求遵守上述规则;
(C)代表该州居民取得损失赔偿、恢复原状或者其他补偿的判决;
(D)取得法院认为适合的其他救济措施。
(2)通知——
(A)一般规定——在提起第(1)款规定的诉讼前,所在州的司法部长应当向联邦贸易委员会——
(i)提交将提起诉讼的书面通知;
(ii)提交该诉讼的起诉状副本一份。
(B)免责规定——
(i)一般规定——如果州司法部长认为,在提起诉讼之前提交第(A)项规定的通知书不可行,则不适用第(A)项关于州司法部长提起诉讼的规定。
(ii)通知——对于第(i)目规定的诉讼情形,州司法部长应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向联邦贸易委员会提交通知和起诉书副本。
第(b)条 介入——
(1)一般规定——在收到第(a)条第(2)款规定的通知后,联邦贸易委员会有权介入所通知的诉讼案件。
(2)介入效力——联邦贸易委员会根据第(a)条的规定介入诉讼后,享有下列权利——
(A)听取与该诉讼有关的情况汇报;
(B)提出上诉。
(3)专家意见书——经向法院提出申请后,自律指导规则得到联邦贸易委员会批准并把它作为本节规定的诉讼案件被告的辩护理由之人,可以在上述诉讼过程中提交专家意见书。
第(c)条 法律解释——对于提起第(a)条规定的任何民事诉讼而言,本法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限制州司法部长行使该州法律赋予司法部长进行下列活动的权力——
(1)开展调查活动。
(2)主持宣誓或者作证仪式。
(3)强制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或者提交文件以及其他证据材料。
第(d)条 联邦贸易委员会提起的诉讼——对于联邦贸易委员会或者以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名义针对违反根据第3节规定制定的任何规则的行为而提起诉讼的情形,各州不得在案件审理期间,针对上述案件的起诉书列明的被告,再行提起第(a)规定的诉讼。
第(e)条 审判地和送达——
(1)审判地——根据第(a)条规定提起的任何诉讼,均可以向符合《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28编第1391节关于审判地的适用规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地区法院提起。
(2)送达——对于根据第(a)条规定提起的诉讼,可以在被告所属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地区送达——
(A)居住地;
(B)被发现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