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夫妻一方签订了离婚财产分割协定后又反悔的,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场景
李某和赵某是夫妻,二人共同经营一家服装店,后因双方的生活习惯差异和性格不合,二人协议离婚,并对相关财产及服装店进行估算,双方各拥有50%的财产,服装店归李某。但因其他事情离婚事宜被耽搁,两人只能分居。两年后二人再次协议离婚,李某经营服装店生意越发红火,赵某觉得吃亏了,因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要求重新分割财产。那么之前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还有效呢?
依法分析
协议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附加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因协议离婚而就财产分割问题单独达成的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时生效,产生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主张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在签署协议时可能会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作出一定让步,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离婚时一方反悔不愿意按照原协议履行,要求法院依法进行裁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反悔的权利。
本案中,李某和赵某虽然已经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但因协议离婚未成,并未办理离婚登记,所以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并未生效。赵某后来对之前达成的协议反悔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专家解析
当事人虽然达成了离婚协议,但是如果没有及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就不生效。离婚当事人也不能要求人民法院依据离婚协议来就财产问题进行判决,离婚协议只能作为一份证据,来印证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以及财产多少。男女双方以登记离婚或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在实际生活中更多地体现为愿意离婚的一方以牺牲财产利益来达到离婚目的的情形,这种财产协议,往往具有一定的不公平性,双方在协议离婚阶段,在夫妻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情况下,如果双方按照财产分割协议和平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有效。但一旦双方协议离婚未成而进入诉讼离婚阶段,通常势同水火,如果法院依据没有体现双方真实意思的财产分割协议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有失公允的。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