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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双方均有过错的夫妻在离婚时应该如何赔偿?

案例场景

赵某和郭某结婚后一直不和,赵某总是夜不归宿,经常出没于麻将馆,输了很多钱,而且其有暴力倾向,经常动手殴打郭某,郭某生活得十分痛苦。而同事刘某总是给予郭某关切,郭某觉得刘某人很体贴,于是两人发生了不正当关系。赵某知道此事后向法院提出离婚,要求郭某赔偿精神损失,郭某也向法院提出赵某应该赔偿殴打她的医药费用和精神损失费。那么,法院应该支持他们的请求吗?

依法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郭某与异性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赵某是“无过错方”,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但是赵某赌博并多次对郭某进行殴打,造成郭某伤害,属于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因此,他又是“过错方”。因此,由于双方都存在过错,所以双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专家解析

婚姻法中的“过错”与民法上一般过错的认定不同,其不单指行为人主观状态上的过错,还意味着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确定的夫妻双方的义务。因此,在适用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时,只需证明行为人存在法定情形就足以认定违法行为人存在过错。同时,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的当事人必须是无过错的,如果本人有过错,就丧失了请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由此可知,如果离婚时双方都有过错,则双方都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