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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子女与父母达成不赡养父母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案例场景
韩某和张某结婚不久后生下儿子圆圆,在圆圆3岁的时候,韩某和张某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圆圆判给母亲张某抚养,韩某每个月支付600元生活费,且有探视权。但是张某出于报复心理,从来不让韩某探视圆圆,并且在圆圆的成长过程中不断给圆圆灌输其种种不是,圆圆也因此憎恨韩某。在圆圆24岁的时候,张某更是怂恿其与韩某签订一份断绝往来,不对韩某进行赡养的协议。几年后,韩某因车祸导致生活无依无靠,也无生活来源,需要圆圆的赡养,可圆圆以协议为由拒绝。那么,这份协议是否有效?
依法分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当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时,子女应当给付生活费,当父母生病时,子女应当悉心照料,提供医疗费用等等。这是赡养人应尽的义务,既不允许赡养人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也不能对履行附加任何条件。因此,本案中圆圆不能因签订了协议而不履行对韩某的赡养义务。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专家解析
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子女以各种借口推诿赡养义务的现象,为了避免子女逃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法律规定子女和其他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各种理由来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也就是说,即使子女放弃对父母去世后遗产的继承权,也仍然需要履行照料、看护父母的义务。而老年人遇到儿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值得注意的是,继承权不是履行赡养义务的对等权利,所以即使放弃继承权,也不能够影响赡养义务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