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不可不知的365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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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寄送贵重物品保价,货物寄丢后消费者可获得保价赔偿

【案例16】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委托某市百货大楼珠宝专柜营业员马某于2013年1月23日下午,将近340克黄金交给邮政快递员郭某,并在监控录像下办理邮寄手续,邮寄单填写的地址为深圳某地,收件人为深圳某珠宝公司,交付了邮费25元和保价费用400元,保价金额人民币8万元。深圳某珠宝公司业务员周某在2013年1月24日晚上收到该邮件,周某和其同事在监控录像下,拆开邮包发现,邮包中只有包装盒并没有黄金。深圳邮政某投递站出具一份《开拆邮件记录单》证实邮局确认开包时黄金货品已经丢失。原告认为,货是在被告邮寄过程中丢失的,邮资和保价款交给了被告,与被告形成邮寄关系,理应由被告赔偿丢失的黄金,即折合人民币11万余元。被告辩称,原告邮寄的物品是工艺品,与原告诉讼请求不同,收件人已经收取了邮件,并签收了邮寄单,因此签收之后产生的问题,被告不应当承担责任。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寄件人即原告的委托人在交邮时系在被告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将工艺品放入包裹内并进行了保价。而收件人周某开拆包裹时发现邮寄的工艺品丢失。虽然周某开拆包裹时没有邮递人员在场,但深圳投递站出具开拆邮件记录单的行为说明其认可在邮寄过程中包裹重量减少且开拆后包裹内未见原告邮寄的工艺品,即该工艺品在邮寄过程中丢失。该案原、被告间系邮寄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支付邮资及保价费后,被告应将邮寄的物品完好地交给收件人,如保价的物品在邮寄过程中丢失,被告应依法按保价额予以赔偿,故依据《合同法》和《邮政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李某人民币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