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网购产品质量有问题,更换新货后消费者仍可要求7天无理由退货
【案例14】
案情简介:
2013年1月9日,邓先生通过某某网向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经营的网店以940元的价格购买三星手机一台。根据某某网的记载,该商品享受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次日,某公司通过快递将手机交付给邓先生使用。当日,邓先生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经他向三星电子服务中心授权的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检测,确认该手机存在不读卡及不能照相等问题。同年1月15日,邓先生通过快递将涉案手机及手机检测单等寄给某公司,邮费22元由收件方支付。某公司收到手机后,于1月17日通过快递向邓先生邮寄新的手机,邮费22元由寄件方支付。
2013年1月18日,邓先生签收了新手机。收到新手机的他表示,新手机未发现质量问题,但他要求某公司按7天无理由退换货承诺退货。经协商,某公司在1月22日同意退款。邓先生遂于1月25日将新手机寄给某公司,邮费22元由寄件方支付,但对方拒收,也拒绝退款。当年11月7日,邓先生起诉某公司要求退还货款940元、邮费66元并赔偿利息。
审理结果:
一审判决超过7天判不予退货。法院认为,邓先生向法院提供的相关订单截图、快递单、货物发票等足以证明他与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法院认为,根据某某网关于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条款的约定,买家签收货物后7天内,在不影响2次销售的前提下,都可以申请无理由退换货。邓先生所购置的手机尽管适用该条款,但邓先生于2013年1月10日收到手机后发现质量问题,仅是要求更换,并未要求退货,直至邓先生收到新手机后,于1月22日才提出退货要求,早已超过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时间,更何况邓先生也表示更换的手机未发现质量问题。故邓先生起诉要求退还货款及邮费依法无据,法院不支持,判决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二审则判决没超出7天可以退货。邓先生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某公司向邓先生退还货款940元及利息。
中院认为,因第一次交付的手机有质量问题,邓先生有权要求更换,故他第一次要求更换手机是有理由的换货,而并非适用“7天无理由退换货”条款。邓先生于1月18日收到新手机后,又要求根据“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承诺退货,是邓先生依据合同约定行使权利的行为,也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规定,“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期限应从1 月18日起计算。某公司1月22日同意退货,且邓先生也于1月25日将新手机邮寄给某公司,退货行为没有超出7天期限。因“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条款并不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为适用前提,故即使新手机不存在质量问题,也并不影响邓先生行使退货权利。
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而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用,故第一次退货产生的运费应由某公司承担。在双方无另行约定的情况下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承担运输费用,故第二次退货产生的运费应由邓先生承担。故本案中某公司无需再向邓先生支付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