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不可不知的365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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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网购上门服务导致消费者受伤,网络平台承担30%赔偿责任

【案例13】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21日,刘小姐通过手机上的某APP应用软件预订了美睫服务,并支付了248元的服务费。次日19时,美睫师按约上门服务。当美睫师完成服务后,刘小姐当即表示双眼不适,眼睑红肿疼痛,但美睫师表示这类情况是普遍存在的,待胶水变干后即可好转。然而,刘小姐的情况却逐渐加重。2014年10月24日,刘小姐前往医院就诊,结果被诊断为化学刺激所致结膜炎、眼组织严重充血。没过几天,她的病情更加严重,再次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双眼结膜充血、角膜上皮点状脱落。

眼睛受伤的刘小姐多次与美睫师以及该软件公司进行沟通,由于双方之间关于赔偿数额的心理差距过大,最终没有任何结果。刘小姐遂将该公司和美睫师告上法庭,要求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万余元。该软件公司辩称,其自身是O2O服务平台,只提供居间服务,并不提供上门美甲美睫服务,与美睫师不存在雇佣关系。同时,该公司免责声明称不对服务提供者平台上提供的服务负责,也不为其服务提供任何担保,如有纠纷由双方自行处置。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定,该软件公司的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其因免除自身责任却加重消费者责任风险而无效,并判决美睫师赔偿郭女士各项费用合计2万余元。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该公司需在上述赔偿款的30%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办案法官表示,APP平台提供了手艺人的信息供消费者选择。平台既然盈利,就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不能仅仅审核其身份信息,而且要审核其服务资质。相比传统服务手段,该平台上的手艺人无固定服务场所,一旦有侵权行为发生,消费者维权会更加困难,APP软件公司如果不承担责任则对消费者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