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老物业公司撤管时应当移交哪些资料?
现实案例
某小区于2008年10月交付使用,在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三年时间里,物业公司服务质量非常低下,大部分消防、供水供暖、下水设备损坏甚至完全无法使用;垃圾清理不及时,电梯卫生状况差。2009年至今,发生了一起煤气中毒事件、两起入室盗窃案件。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意见很大。2011年2月,业主新选聘了物业公司,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新合同生效后,由于业主委员会与老物业公司未协商一致,长期未办理交接。业主委员会认为,老物业公司未按业主委员会通知移交资料和财务账册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将老物业公司诉至法院,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老物业公司立即向业主委员会移交:(1)小区的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2)小区的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3)小区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4)小区业主及房屋面积清册。二、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老物业公司立即向业主委员会提供其管理小区期间的财务报告和账册,并返还结余款项。三、要求老物业公司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老物业公司不同意撤出小区,因此不能配合交接资料。本案中,老物业公司应否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有关资料?如果应当移交,需要移交哪些资料?如物业公司不移交资料,业主委员会该怎么办?
专家解答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交接义务。本案中,业主大会已经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且双方的物业服务合同已经生效。在此情况下,不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到期,都应当终止。因此,老物业公司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相关资料。
按照相关规定,资料交接范围包括:(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除此之外,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当移交: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附图;业主名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如果物业公司拒不移交物业管理相关资料,业主委员会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请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物业公司限期移交;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可对物业公司实施通报、罚款等行政措施。二、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追究物业公司的相关责任。
法条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业主共同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全体业主进行物业共用部分查验交接,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并移交下列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附图;
(三)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消防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
(四)设施设备的出厂随机资料,安装、验收、使用、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运行、维护保养记录;
(五)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六)业主名册;
(七)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