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赢下海关行政诉讼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处理结果

《海关法》第37条第1款规定:“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另该法第86条第10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B海关认为,本案当事人金猴铝业有限公司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5台免税设备与大地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进行融资租赁,构成违规行为。《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8条第1款第1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2010年6月30日,B海关遂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8条第1款第1项,决定对当事人金猴铝业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81,000元,并责令其补缴所漏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