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民间借贷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之间借贷
基本原理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据此,自然人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有一个民事主体资格问题,即有无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者他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我国《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情况,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两种情况:一是十八岁以上的成年人,二是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这两个年龄段的公民,如果没有精神问题,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有独立主体资格与他人进行民间借贷活动,即可以独立出借资金,也可以独立借入资金,在主体上表现为具有法律效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有两种情况:一是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二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发生的民事行为,如果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则为有效,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为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有两种情况:一是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缺乏社会生活经验或者因精神健康问题,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后果,不具有参与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资格,所以与他人发生借贷行为无效,但已发生的借贷权利或者义务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承受。
实务难题
1.如何确认自然人的年龄?
自然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首先要从年龄上进行判断,而年龄判断应当以身份证为准。因此,在发生借贷时,出借人对借款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在年龄上持有怀疑时,应当要求借款人出示身份证件,并从借款人身份证件显示的出生年月来判断其是否成年,发现借款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成年家属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出面借款,以免造成借贷无效而带来损失。
现实中的问题是,未成年人尚未取得身份证件,出借人以为其已成年而给予借款,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借款人是未成年人而拒绝承担偿还责任,对此纠纷,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进行确认:一是以户籍证明为准;二是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三是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2.如何确认精神病人?
有些精神病人长期处于病态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对其判断精神状态是容易的,如痴呆、疯子等,实践中的问题是如何判断间歇性精神病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从实践来看,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进行判断:一是间歇性精神病人作为借款人在借款发生时,借款意思表示明确,出具的借条、借据文字基本清楚,应当认定其精神处于正常状态;二是要求出借人或者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举证,如请有关的介绍人、担保人、在场人等作证,证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借款发生时的精神状况。
间歇性精神病人实施的借款行为是否有效,关键看其在借款发生当时的精神健康状况而定。间歇性精神病人有时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有时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时实施的借贷行为无效,在精神状态处于正常时实施的借款行为有效。
3.如何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借款效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发生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否有效,一是要看行为与他的年龄、智力是否相适应,二是要看其法定代理人是否予以认可,三要看借款用途是否正当。譬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十四五岁中学生向同学、老师借钱买学习用品或者向成年人借学费,这与其年龄、身份、智力相适应,不必得到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就可认定其借贷行为有效,这种借款人如无偿还能力,则由其法定代理人履行偿还义务。但若向成年人借款做生意,则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属于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借贷行为,但事先已经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借款行为就为有效;事先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借贷效力可以处于期待状态,出借人可以催告其法定代理人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予以追认的,借贷行为有效;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或者未作表示的,借贷行为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借款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因其缺乏返还借款能力,故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责任。但成年出借人明知未成年人借款用于赌博、吸毒、肆意挥霍等违法行为而给予借款的,属于成年出借人过错,借款人及其父母等法定代理人可以不承担返还借款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成年出借人自行承受。
案例精析
未成年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借款无效
◎案情简介
某校中学初三学生小赵(15周岁)想买一部手机,其父以影响学习和经济困难为由予以拒绝。2008年9月10日,小赵以交学费为由向其堂叔赵某某借款1500元,赵某某要小赵每月支付150利息,小赵答应,并给赵某某写了一份借条。该借条写明:今借叔叔1500元交学费,三个月归还,给叔叔450元利息。借款到期后,赵某某要求小赵还钱,小赵没钱偿还,赵某某向小赵父亲索要,小赵父亲说,儿子的学费自己已经交给学校,儿子不可能再向赵某某借款交学费。后经小赵交代,小赵父亲才知道儿子借款买了手机。小赵父亲埋怨赵某某借钱给儿子买手机影响学习,于是拒绝替儿子还款。赵某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小赵按约偿还借款、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赵出生于1993年9月21日,到借款发生时刚满15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小赵在未经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向赵某某借钱1500元,并约定支付利息450元,与其年龄、智力显然不相适应,且小赵父亲不予追认,故其向赵某某借款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赵某某作为小赵的堂叔,明知小赵是未成年人,仍向他出借1500元,且以营利为目的约定利息450元,其行为具有一定过错。据此判决: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小赵订立的借款合同无效;被告小赵应当返还原告赵某某1500元,在被告小赵无力偿还时,由其监护人小赵父亲承担返还责任;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向成年人借款是否有效以及借款债务由谁偿还的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以下三种情况下进行的民事活动有效:一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二是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但事先已经取得其监护人同意;三是进行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后其监护人予以追认。本案中的小赵只有15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向赵某某借钱1500元并约定支付利息450元的行为,显然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小赵父亲事先不知情,事后又不予追认,因而,小赵向赵某某借款属于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据此规定,小赵应当将借款返还给赵某某,但由于小赵是位在校生,没有自己的劳动收入,故应由其父母负责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第十条规定,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本案借款无效不能归责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小赵,而应认为是出借人赵某某引起,因此,赵某某主张小赵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4.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5.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7.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