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规定可知,口头变更劳动合同有效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二是该变更的内容合法、合道德。